(三)《铁路货物运价规则》42条《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第32条
3、白音察干站3月10日到达整车电石二车,各重60吨,货运员于卸车当日通知收货人,收货人于3月17日到车站办理领取货物手续并交款,计算货物仓储费?已知该站货物仓储费规定费率:承运后交付前整车货物150.0元/车日。
答案:根据《价规》第42条:货物仓储费在应收该费时间段的前三日,按规定费率的50%计费。危险货物和易燃货物的仓储费率按普通货物费率加100%计算。《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第32条:承运人在车站公共装卸场所内组织卸车的货物,收货人应于承运人发出领货通知或送货通知的次日(不能实行领货通知及送货通知或会同收货人卸车的货物为卸车的次日)起算,2日内将货物搬出或接收货物。超过上述期间未将货物搬出或接收货物,对其超出的期间核收仓储费。
危险货物仓储费按普通货物费率加100%计算,从发出崔领通知的次日起免费保管二日,即免费保管期间为11日、12日二天。13日、14日、15日,从应收仓储费之日起前三天按规定费率的50%核收仓储费:
75.00元/车日*2车*3日*(1+100%)=900.00(元)
自第四日起仓储费按规定费率核收,即16日、17日仓储费=150.00元/车日*2车*2日*(1+100%)=1200.00(元)
合计:900.00+1200.00=2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