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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市公安机关侦破了一起人室抢劫案件,并将案件移送B市检察院审查起诉。B市检察院向B市法院提起公诉。本案的证据有:搜查获得的凶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朱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血迹鉴定意见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和证人朱某提出在侦查期间遭到非法取证,要求确认其审前供述和证言不具备证据能力。其中,张某称自己被侦查人员反复呛水,实在忍受不了才作出的供述:朱某称侦查人员威胁自己如果不说就公开婚外情,自己因害怕而提供了证言。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针对张某抢劫的天珠的价值,B市公安机关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杨某出具的价格认定书是否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为什么?2.通过呛水强行取得的张某的供述能否作为定案依据?通过威胁取得的朱某的证言能否作为定案依据?为什么?3.若侦查机关为证明侦查讯问张某的程序合法,当庭播放了有关讯问的录音录像该讯问录音录像属于何种证据?4.若搜查获得的凶器未附搜查笔录,不能证明该凶器的来源,该凶器能否作为定案依据?为什么?5.若侦查人员组织辨认时,让犯罪嫌疑人张某和被害人李某一起对凶器进行辨认,该辨认结果能否作为定案依据?为什么?6.若一方邀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血迹鉴定意见发表意见,该意见的性质是什么?能否作为定案依据?为什么?
年8月31日上午,王某发现河边有一具尸体,于是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随即立案,并确认被害人钟某是在2020年8月30日晚被人杀害。2020年9月1日上午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进行了勘查,发现并提取了一把铁锤,采集了完整的鞋印,并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公安机关经过排查,初步认为彭某有重大嫌疑,于是拘留了犯罪嫌疑人彭某,随后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彭某,检察机关批准了公安机关的逮捕申请。之后,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彭某送往当地看守所进行羁押。为了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侦查人员将犯罪嫌疑人彭某带到办案场所进行了讯问。在第一次讯问过程中,侦查人员将彭某束缚在椅子上,使其身体活动受限,也不准许其吃饭,对其进行长时间讯问。在第二次讯问过程中,彭某才对抢劫杀害钟某的事实作出了有罪供述。此后,侦查人员将在案发现场提取的铁锤的两张照片给彭某辨认,彭某承认就是自己车上的铁锤。之后,公安机关将现场收集的物证提交鉴定,鉴定意见指出:“铁锤上的血的血型与被害人钟某的血型一致,案发现场采集的鞋印与彭某的皮鞋系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型号,现场的黑色胶布应该是被黑色轮胎碾压过……”2个月后,公安机关在办理另一起故意伤害案时,犯罪嫌疑人李某提出检举本案中的彭某曾经预谋抢劫钟某,指出彭某曾经多次向其调查钟某的行踪,并看到彭某在钟某被杀害的前一天为准备实施抢劫而购买铁锤。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本案中,哪些属于直接证据?哪些属于间接证据?为什么?2.本案中,哪些属于非法证据?对于这些非法证据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应当。《刑诉解释》第 138 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①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没有审查,且以该证据作为定案根据的:②人民检察院或者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关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结论,提出抗诉、上诉的:③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第一审结束后才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申请人民法院排除非法证据的。本案即属于第1项情形,所以,二审法院应当予以审查。 [案例 13] 钟某系A市网约车司机。1月某日晚,钟某独自在家饮酒后心存侥幸,主动接单搭载乘客至市内某地。返程途中,因钟某超速行驶,车辆转弯不及冲至人行横道,撞倒路人顾某。顾某当场昏迷、血流不止。钟某害怕酒驾被查,打电话让恰好在附近购物的妻子王某尽快赶至事故现场。同时钟某将顾某紧急送医救治后便返回家中。王某到达事故现场后,主动报警,并告知警方自己系肇事车主且伤者已被送医。当日,顾某因伤重不治身亡。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公安机关予以刑事立案,并传唤王某接受询问。王某在压力之下承认自己是为钟某顶罪。1月10日9时,侦查人员直接决定对钟某进行拘传,并进行了讯问。由于钟某对交通肇事的事实予以否认,侦查人员出于尽快破案的考量,对钟某进行连夜突审。直到1月12日20时,钟某才初步供认了犯罪事实,讯问结束。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本案中,侦查人员在拘传钟某的过程中存在哪些错误?为什么?2.结合本案中公安机关对传唤与拘传的适用,阐述两种措施的区别。
杨某与林某因琐事发生争执,杨某因其体格占绝对优势而将林某打伤,之后杨某因涉嫌故意伤害被某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5月13日,该县公安机关对杨某作出拘留决定。5月16日,该县公安机关将杨某送往当地看守所。考虑到通知家属可能有碍侦查,该县公安机关没有通知杨某的家属。6月29日,该县公安机关提请该县检察院批准逮捕杨某,并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该县检察院收到该县公安机关的报捕材料后,尽管经过审查认为本案杨某的供述前后反复,且与其他证据矛盾,但没有讯问杨某,并于7月10日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逮捕杨某后,该县检察院向该县法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该县检察院经过押必要性审查,发现杨某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监视居住的条件。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该县公安机关在拘留杨某的过程中存在哪些错误?为什么?2.该县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杨某的过程中存在哪些错误?为什么?3.若该县检察院作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该县公安机关能否在拘留杨某的同时向该县检察院提起复议?为什么?4.该县公安机关将杨某逮捕后,发现若通知杨某家属可能会有碍侦查,可否暂不通知杨某家属?为什么?5.该县检察院经过羁押必要性审查,是否应当向该县法院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