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某与林某、骆某等人于年初在东方县注册成立厚金商务咨询公司(以下简称厚金公司),到当年10月底,以民间借贷的名义先后诱使100余人签订虚增“借贷”金额的借款协议,放贷之后以拒绝还款等方式故意制造并肆意认定借款人违约,从而收取高额违约金。当借款人未偿还虚高“借款”时,莫某就会要求林某、骆某等指使他人通过威胁人身安全、威胁曝光有借款人头像的裸照等方式迫使借款人还款,共获利1000余万元。9月1日,淘宝店主季某向厚金公司借款30万元,借期1个月,利息5万元。骆某告诉季某,根据行规借款人需要写下50万元借条并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但是只要按约定还款就只需承担实际本息。季某急需资金,遂同意。由于淘宝店经营没有明显好转,季某10月初只偿还了厚金公司25万元。骆某征得莫某同意,以厚金公司名义委托律师卢某协助讨债。卢某得知季某实际借款与借条、合同金额不符,拒绝接受委托。骆某威胁卢某,卢某只好接受委托,代理厚金公司向东方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申请诉讼保全,要求季某赔偿50万元本息和违约金。东方县人民法院裁定冻结季某名下价值50万元的不动产。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卢某得知公安机关正在调查厚金公司,遂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自己所参与的活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法院终止审判活动。
问题:莫某、卢某涉嫌哪些犯罪行为,各有何法定量刑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