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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某与林某、骆某等人于年初在东方县注册成立厚金商务咨询公司(以下简称厚金公司),到当年10月底,以民间借贷的名义先后诱使100余人签订虚增“借贷”金额的借款协议,放贷之后以拒绝还款等方式故意制造并肆意认定借款人违约,从而收取高额违约金。当借款人未偿还虚高“借款”时,莫某就会要求林某、骆某等指使他人通过威胁人身安全、威胁曝光有借款人头像的裸照等方式迫使借款人还款,共获利1000余万元。

9月1日,淘宝店主季某向厚金公司借款30万元,借期1个月,利息5万元。骆某告诉季某,根据行规借款人需要写下50万元借条并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但是只要按约定还款就只需承担实际本息。季某急需资金,遂同意。由于淘宝店经营没有明显好转,季某10月初只偿还了厚金公司25万元。骆某征得莫某同意,以厚金公司名义委托律师卢某协助讨债。卢某得知季某实际借款与借条、合同金额不符,拒绝接受委托。骆某威胁卢某,卢某只好接受委托,代理厚金公司向东方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申请诉讼保全,要求季某赔偿50万元本息和违约金。东方县人民法院裁定冻结季某名下价值50万元的不动产。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卢某得知公安机关正在调查厚金公司,遂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自己所参与的活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法院终止审判活动。

问题:莫某、卢某涉嫌哪些犯罪行为,各有何法定量刑情节?

问题四:案情续二:谢某、陈某对刘某救治后,将三人带回公安机关继续盘问。经过询问,刘某、张某供述了对赵某的犯罪事实,但王某称不认识赵某。经过侦查,公安机关对赵某死亡案件获取了以下证据:物证:台灯;不锈钢茶壶;烟灰缸;指纹;脚印。勘验笔录:离尸体1米处地面上有一盏台灯,沾有血迹。其他物品没有血迹;现场脚印混乱,除刘某、张某、赵某、黄某四人的脚印外,还提取到一个脚印,但不属于上述四人。尸体鉴定意见:赵某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胸部肋骨断裂4根。但致命原因系被钝器多次打击头部致颅内出血,系他杀死亡,死亡时间约在23时许。刘某供述:当晚21时,和张某进入赵某家中,对赵某殴打后,自己顺手拿起不锈钢茶壶打赵某胸部,打完后就离开赵某家;但不承认杀人。张某供述:赵某倒地后,刘某又用桌上的烟灰缸继续击打赵某胸部,也不承认杀人。王某供述:刘某和张某约自己去盗窃,开始答应去,后来害怕又没有去。看完电影在路上正好遇到刘某、张某二人,遂同路。不知道刘某、张某之前有什么行为。黄某证人证言:曾听赵某说过,刘某与赵某有仇,刘某多次威胁要杀死赵某:赵某的钱包、放在沙发上的手机和自己的金首饰也不见了。对台灯的鉴定意见:台灯上检出赵某的DNA分型,台灯柱体上检出一个指纹,不属于刘某、张某、赵某、黄某四人。对不锈钢茶壶的鉴定意见:不锈钢茶壶上检出赵某的DNA分型,并检出刘某的指纹和DNA分型。对烟灰缸的鉴定意见:烟灰缸上检出赵某的DNA分型。侦查期间,王某的辩护律师向公安机关提供了一份许某的证人证言,证明王某在当天看完电影回家的路上遇到张某、刘某,随后同行,但该证人证言没有证人许某的签名。若对刘某以故意杀人罪移送审查起诉,上述证据是否达到证明标准?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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