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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民警韩某和辅警萧某在太平市东城区三号胡同巡逻时,发现唐某有吸毒的嫌疑。韩某依法对其进行盘问检查。唐某以打破玻璃瓶试图自残的方式抗拒韩某及萧某的盘查。唐某在韩某、萧某对其人身进行强制检查时,手持碎玻璃片将韩某、萧某的手部划伤,经法医鉴定均为轻微伤。

案例2:绿洲市市民沈某进入住宅楼一层电梯厅,准备乘电梯回家。突然一只白色小狗窜过来对他狂吠。旁边的犬主魏某面无表情、无动于衷地看着小狗对沈某狂吠,吓得沈某一直等到魏某带着狗离开才敢上电梯。接到沈某报警的绿洲市公安局民警敲开了魏某的家门并出示传唤证,告知魏某涉嫌治安违法,要求魏某到公安派出所接受调查。魏某指着民警的鼻子大声喊:“凭什么说我们家狗咬人了?你们警察闲得慌,没正事快滚回去,别把着我家门!”

案例3:因尚未达成补偿协议,安远县郊区村民方某的妻子廖某站在其家庭责任田入口处,阻挠电力公司施工车进入架设电线杆。在现场维护秩序的公安民警告知廖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遭拒绝后强行将廖某塞入警车并准备带走。方某阻挠公安民警强行带走廖某,并与民警发生肢体冲突,致民警轻微伤,踢坏警车左尾灯,踹瘪警车左前方外壳,同时将民警的执法记录仪摔坏。

请结合上述案例,根据我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论述妨害公务罪和阻碍执行职务行为的特征,并分析上述3个案件中有关行为是否构成妨害公务罪或者阻碍执行职务行为。

案例1:李某经常纠集王某、张某等社会闲散人员,在兰江市东河县东河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其为首,以王某、张某为骨干的团伙(以下简称李某团伙)。李某团伙成员虽然没有明确的分工,但是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插手采砂、债务纠纷,聚敛了近千万元财产,对东河乡正常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不良影响。

张某在李某的指使下,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形下,擅自组织人员在东河乡小清河河道内非法采砂。当东河县河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到张某采砂处调查时,张某告诉调查人员,自己是在做好人好事,帮助政府给河道清淤,并警告调查人员不要多管闲事,否则小心倒霉。张某组织开采的砂价值达500余万元。

某次,李某有偿帮人向杨某讨债,让王某“把这事儿办了”。王某纠集多人将不还债的杨某左腿打断(构成重伤),并威胁杨某不要报案,否则后果更严重,仅向杨某支付一定数额的医疗费了事。

案例2:龙江县人何某在东都市打工,某次与一帮同乡青年聚会时,提出大家要团结,避免被人欺负。何某先后吸纳龙江县人黄某、邓某、曾某等为骨干分子,逐渐形成了总人数达30余人,结构稳定、分工明确、控制严密、有一定经济来源的“龙江社”。

“龙江社”自成立以来,在何某的指使、授意下,由骨干分子带领手下的“马仔”在东都市城区、乡镇开设多处赌场,以“抽水、放高利贷”的形式非法牟取暴利;对不服从他们管理的赌场,则由“龙江社”成员对其进行“扫场”,迫使这些赌场无法生存,逐渐对东都市的赌场予以垄断,非法获利1亿余元。“龙江社”向东都市多家娱乐场所及周边县鱼贩个体户收取巨额保护费,对拒交保护费的就对其进行滋事,甚至对鱼车进行投毒,使其不能正常经营。为获取更多的非法利益,“龙江社”还通过驱赶、恐吓等暴力手段把来自外地的鱼贩赶出东都市的贩鱼市场,然后由该组织出资购买鱼车经营,实现了对东都市贩鱼行业的垄断,共获利2亿余元。

“龙江社”的骨干成员有比较明确的分工:有负责开设赌场的,有负责收取“保护费”的,有负责充当打手的,有负责购买、保管刀具、枪械的。“龙江社”还设立了“应急基金”,由何某统一支配,用于“龙江社”成员日常开支以及赔付打架斗殴的被害人医疗费、本社成员抚恤等。

“龙江社”自成立以来,在何某的领导、组织下,其成员实施了多起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毁坏财物、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其中构成犯罪的达15次,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东都市造成了恶劣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东都市群众虽然普遍知道何某组织所作所为,但是心存畏惧,不敢得罪“龙江社”。问题:请结合上述案例,论述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恶势力犯罪组织的异同。

北达市郊一小区独自居住的王某凌晨被杀死家中。犯罪嫌疑人张某到案后拒不供述。公安机关收集到下列主要证据:

1.现场勘验笔录。经对现场勘验检查,发现有搏斗痕迹,王某在室内被杀;除王某脚印外,发现另有一个陌生人新近留下的足迹。经对足迹进行鉴定,认定陌生人身高约170厘米,足迹花纹为新的41号回力牌球鞋所留。

2.王某尸检报告。经法医鉴定,王某被锐器刺入心脏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推测死亡时间为凌晨2点至3点之间。

3.李某的证言。小区保安李某陈述,凌晨2点多李某在小区巡查时听见呼救声,循声走到王某所居单元门前,看见附近村民张某从单元门出来,自己正要问,张某恶狠狠地指了他一下转身离去。

4.带有血迹的尖刀。民警在小区围墙外草丛中搜查发现一把尖刀,尖刀上有血迹。经鉴定,尖刀与被害人伤痕吻合,刀上血迹DNA分别为被害人王某和另外一人的。由于疏忽,搜查过程中提取尖刀的笔录没有侦查人员和见证人签名。

5.张某人身检查笔录。民警找到村民张某,对其进行人身检查,其身高为170厘米,左大臂上有新鲜刀刃划痕,提取其生物样本进行DNA鉴定,经比对,与尖刀上另外一人的血迹DNA一致。

6.侦查实验笔录。民警未找到41号回力牌球鞋,也未在张某家及附近发现与命案现场相同的足迹,遂购买41号回力牌球鞋,在案发现场让张某穿上,对其所留足迹提取后进行鉴定,发现足迹与案件现场遗留的陌生人足迹相同。

问题:请根据相关法律关于证明标准、证据条件和相关证据规则的规定,对以上证据进行分析,论述张某杀害王某的犯罪事实是否成立。

请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以下案例,论述对钱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并说明理由。

钱某以虚假身份开设了一家无货可供的淘宝网店铺卖苹果电脑,并以5000元的低价吸引了买家江某。为非法占有江某的货款,钱某事先在网游网站注册一账户,并对该账户预设充值程序,充值金额为5000 元,后将该充值程序植入一个虚假的淘宝网链接中。钱某以方便江某购物为由,将该虚假淘宝网链接发送给江某。江某误以为是淘宝网链接而点击该链接进行购物、付款,并认为所付5000 元货款会汇入支付宝公司为担保交易而设立的公用账户,但该货款实际通过预设程序转入钱某网游网站注册的充值账户中。获取江某货款后,钱某在网游网站购买游戏点卡、腾讯Q 币等,放在淘宝网另一个店铺上出售套现。某日,钱某与邓某在网上交易使用旺旺聊天时,获悉邓某的银行网银有10 万元存款,且无每日支付限额,遂产生植入计算机程序非法占有的目的。钱某以尚未看到邓某付款成功的记录为由,发送给邓某一个交易金额标注为1 元而实际植入支付10 万元的计算机程序的虚假链接,谎称邓某点击该链接后,即可查看到付款成功的记录。邓某在诱导下点击了该虚假链接,其网银账户中的10 万元随即通过计算机程序支付到钱某提前注册的账户中。钱某使用其中的5 万元购买游戏点卡,并在淘宝网店上套现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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