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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2.00分 税务机关作为社会保险费征收主体,在获取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确切信息后,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应在规定期限内对用人单位进行催缴。该期限具体是: A自知晓情况之日起两个月内 B自知晓情况之日起三个月内 C自知晓情况之日起四个月内 D自知晓情况之日起六个月内  【题目解析】: 根据《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税总办法规发〔2025〕78号)第一条第(四)款规定,准确把握税务机关在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不同阶段承担的法定职责,全面审查缴费主体、应缴金额、补缴期限等实体事项是否清楚,执法期限、权利告知、送达程序等执法程序是否规范,执法依据是否准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5年《提高社保费征缴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质效》课程讲解,关于用人单位未按期足额缴纳社保费的情况,税务机关应当在几日内进行催缴,现有法律法规尚未有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该规定虽未明确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具体期限,但在行政诉讼司法实践中,对无特别规定的,均按照该两个月(60日)作为衡量行政机关是否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标准。
多选题 8.00分 漏选分数:0.00 甲企业职工向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仅诉求“请求责令税务机关追缴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未提交其他证据材料。针对此情形,税务机关依法可采取的处理方式包括: A因申请人未明确行政复议请求且无证据材料,不予受理 B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告知其明确行政复议请求是否为认为税务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并提交相关证据 C电话沟通,了解申请人核心诉求及前期维权经历,并主动说明税务机关征缴职责与行政复议相关规定 D当面沟通,若诉求不符合受理条件,告知自行寻求其他权利救济途径 E当面沟通,若诉求符合受理条件,引导其补正行政复议请求并按要求补充相关证据 ,C,E 【题目解析】: 根据《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税总办法规发〔2025〕78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请求不明确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同时通过书面、电话或者当面沟通等方式主动说明税务机关承担的征缴职责,引导申请人明确行政复议请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5年《提高社保费征缴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质效》课程讲解,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所列行政复议请求为“请求责令税务机关追缴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未提供其他证据材料。此时复议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明确行政复议请求:一方面,通过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的方式,告知申请人明确行政复议请求,是否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据”的规定,通知申请人提供曾经要求税务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据。另一方面,通过电话或当面沟通的方式,了解申请人的核心诉求和前期维权经历(如是否向税务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提交过履职申请、申请追缴社保费期限是否跨越“统模式”改革时点等),向申请人主动说明税务机关承担的征缴职责和行政复议相关规定,对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引导其采取其他权利救济方式;对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引导其明确行政复议请求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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