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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和陈某共同投资设立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丁公司章程规定,(1)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2)甲公司以房屋作价120万元出资;乙公司以机器设备作价100万元出资;陈某以货币100万元出资;丙公司出资180万元,首期以原材料作价100万元出资,余额以知识产权出资,2023年12月前缴足。(3)公司设股东会,1名执行董事和1名监事。(4)股东按照1∶1∶1∶1行使股东会表决权。公司章程对股东出资及表决权事项未作其他特殊规定。 公司设立后,甲公司、乙公司和陈某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实际缴纳了出资,并办理了相关手续。丙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缴纳首期出资后,于2023年11月以特许经营权作价80万元缴足出资。 2024年6月,因股东之间经营理念存在诸多冲突且无法达成一致,陈某提议解散丁公司。丁公司召开股东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甲公司、乙公司和陈某赞成,丙公司反对。于是,股东会作出了解散丁公司的决议。丁公司进入清算程序。 清算期间,清算组发现如下情况: (1)由于市场行情变化,甲公司出资的房屋贬值10万元; (2)乙公司出资时机器设备的实际价额为70万元,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100万元。 清算组要求甲公司补足房屋贬值10万元,甲公司拒绝;要求乙公司和其他股东对乙公司实际出资价额的不足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指出丁公司股东出资方式中的不合法之处。
2019年1月10日,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分别认缴出资300万元、350万元、280万元、100万元和20万元成立乙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乙公司”)。乙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不设立监事会;对股东会会议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和对外担保、股权转让等事项均未作特别规定。赵某、钱某和孙某担任董事,李某担任监事。董事会选举赵某为董事长。 2021年2月1日,甲公司因办公室装修需以一张票面金额为20万元的纸质商业承兑汇票支付装修款。该汇票的出票人为丙公司,承兑人为丁公司,持票人为甲公司。应装修公司的要求,甲公司请求乙公司为其所持上述汇票提供担保。乙公司为此召开股东会会议,在表决时,赵某、钱某和孙某同意,甲公司未参加表决,李某未出席会议。乙公司随后在甲公司提供的上述汇票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章,但未记载被保证人。 2021年2月10日,李某得知上述担保决议后认为乙公司提供担保有损乙公司利益,遂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审议乙公司提供担保的合法性。董事长赵某以李某持股比例尚未达到 1/10为由拒绝了李某的提议。李某转而要求乙公司提供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供其查阅。赵某认为其无权查阅,亦予以拒绝。 2021年5月,李某认为其在乙公司的权益无法得到保护,遂将股权转让给股东孙某,同时向乙公司提出经去监事职务。赵某认为李某转让股权无效,并要求其继续履行监事职务,理由是李某转让股权给孙某既未通知其他股东,也未经其他股东同意。 要求:根据上这资料及相关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公问股东会为甲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