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 试题数量: 购买人数: 提供作者:

有效期: 个月

章节介绍: 共有个章节

收藏
搜索
题库预览
范某驾车逆行,不慎将3名在人行道上正常行走的人员撞翻致重伤。范某逃离现场时,路人李某趴在车头不让走。范某猛踩油门行驶数十米,再猛踩刹车甩脱李某逃离,李某受轻伤。范某驾车在市中心道路上横冲直撞,撞翻数辆汽车,致2人死亡,所驾汽车报废。范某弃车而逃,见路人王某骑价值1200元的电动车经过,上前抢过电动车。王某抓住范某衣服不放,范某使劲摆脱,造成王某摔倒受轻微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1)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交通肇事具有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情形,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范某违反交通法规,驾车逆行,致使发生交通事故,造成3名正常行走的人员重伤,构成交通肇事罪。因此,A项说法正确。 (2)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构成故意伤害罪。范某主观上是为摆脱李某的阻拦,在李某趴在车头的情况下猛踩油门行驶、再猛踩刹车甩脱李某逃离,其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对李某造成伤害,有意放任,造成李某轻伤的结果,构成故意伤害罪。因此,B项说法正确。 (3)根据刑法第114、115条的规定,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范某为逃离现场,驾车冲向不特定多数的群众,造成2人死亡,车辆损毁,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此,C项说法正确。 (4)根据刑法第267条第1款的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抢夺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的规定,抢夺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8万元以上、20万元至4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7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转化型抢劫犯罪的认定”的规定,对于以摆脱的方式逃脱抓捕,暴力强度较小,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可不认定为“使用暴力”,不以抢劫罪论处。范某抢夺王某价值1200元的电动车,在摆脱过程中,致王某倒地受轻微伤,不认定为“使用暴力”,不构成抢劫罪,构成抢夺罪。因此,D项说法错误。
甲公司欠乙公司30万元到期,承诺有钱就还,但一直无力偿还。丙公司欠甲公司20万元到期后,甲公司担心钱到账被乙公司要走,与丙公司私下签订协议同意丙公司推迟还款。随后,甲公司告诉乙公司其已放弃对丙公司的债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1)根据合同法第73条第1款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甲公司怠于行使对丙公司的到期债权,将对乙公司造成损害,乙公司可以代位要求丙公司偿还20万元。因此,A项说法正确。 (2)根据合同法第74条第2项的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因此,B项、C项说法正确。 (3)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2项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甲公司担心钱到账被乙公司要走,与丙公司私下签订协议同意丙公司推迟还款,该协议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应属无效。因此,D项说法正确。
高某1年前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某晚,高某找到酒店经理马某,给他2000元,要求给找个小妞玩玩。马某明知初中生朱某只有13周岁,给她1500元,介绍给高某。高某看到朱某发育打扮、言谈举止都很成熟,十分满意。两人在酒店房间发生性关系。事毕,高某发现朱某不满14周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1)根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或者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构成强奸罪。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要求事前明知其不满14周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19条的规定,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初中生朱某虽然只有13周岁,但发育打扮、言谈举止都很成熟,高某事前没有发现朱某是幼女,事后才发现朱某不满14周岁,不构成强奸罪。因此,A项说法错误。 (2)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第1款的规定,嫖娼的,构成嫖娼行为。高某与朱某发生性关系,通过马某支付嫖资,构成嫖娼行为,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第20条第4项规定,违反治安管理,6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从重处罚。高某1年前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本次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不能从重处罚。因此,B项说法错误。 (3)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第1款的规定,卖淫的,构成卖淫行为。第12条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朱某收取1500元与高某发生性关系,构成卖淫行为,因其只有13周岁,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因此,C项说法正确。 (4)根据刑法第359条第1款的规定,介绍他人卖淫的,构成介绍卖淫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款第3项规定,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应当依照刑法第359条第1款的规定定罪处罚。马某明知朱某只有13周岁,仍然介绍朱某卖淫,构成介绍卖淫罪。因此,D项说法正确。
甲市发生地震。A区生产剧毒化学品的绿霸公司的仓库围墙倒塌,存储的剧毒化学品被盗。此前,该公司向甲市公安局A区分局申请了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地震时,绿霸公司正将一批剧毒化学品通过公路运往乙市B区红光公司,因地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部分剧毒化学品泄露。公安机关调查时,发现运输车辆未配备危险化学品押运人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3条第1款规定,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绿霸公司应当立即将剧毒化学品被盗情况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因此,A项说法正确。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51条规定,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出现流散、泄漏等情况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因此,B项说法正确。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50条第l款规定,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因此,C项说法正确。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89条第2项规定,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l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因此,D项说法正确。
昊天公司开发的即时通信软件系统有漏洞,曾有多名用户利用漏洞发布诈骗违法信息。恐怖组织成员秦某利用软件漏洞侵入该系统,控制昊天公司计算机系统120台。公安机关对秦某涉恐行为开展调查时,多次要求昊天公司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并责令采取措施改正漏洞,公司负责人吴某均以保护商业秘密为由予以拒绝,致使又有多名用户发布的诈骗违法信息大量传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1)根据反恐怖主义法第18条的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第84条第1项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未依照规定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的,由主管部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公安机关对秦某涉恐行为开展调查,多次要求昊天公司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公司负责人吴某均以保护商业秘密为由予以拒绝,可以对昊天公司和吴某进行处罚。因此,A、B项说法正确。 (2)根据刑法第285条第2款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第1项的规定,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100台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85条第2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昊天公司即时通信软件系统不属于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秦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120台,应当认定“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因此,C项说法正确。 (3)网络安全法第47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根据刑法第286条之一第1款第1项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构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第2款规定,单位犯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1款的规定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诈骗信息大量传播的,依照刑法第286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追究刑事责任。昊天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有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但其开发的软件系统有漏洞,在曾发生多名用户利用漏洞发布诈骗违法信息的情况下,公安机关责令其采取措施改正漏洞,公司负责人吴某予以拒绝,致使又有多名用户发布的诈骗违法信息大量传播,昊天公司和吴某构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因此,D项说法正确。
小明14周岁,母亲早亡,跟随父亲生活,长期遭受家庭暴力,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在居委会工作的王某发现后报警,公安机关出警处置。下列有关表述错误的是( )。 (1)反家庭暴力法第14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因此,A项表述正确。 (2)反家庭暴力法第15条第2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小明符合需要安置的条件。因此,B项表述正确。 (3)反家庭暴力法第21条第1款规定,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公安机关无权撤销小明父亲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因此,C项表述错误。 (4)反家庭暴力法第23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小明符合条件,公安机关可以代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因此,D项表述正确。
某晚,龙哥、虎哥、豹哥得知熊哥开车运输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路过本地,相约驾车到市郊国道旁的酒店聚餐。熊哥本想饭后开车走,却被灌醉(血液酒精含量200mg/100ml),龙哥醉酒(血液酒精含量200mg/100ml),虎哥饮酒未醉(血液酒精含量40mg/100ml),豹哥未喝酒。饭后,龙哥、虎哥分别驾车到KTV唱歌。路上,龙哥所驾汽车与他人的汽车发生轻微剐蹭,赔偿对方1000元。豹哥将熊哥送到酒店住宿后,看到旁边停着一辆新款跑车未熄火、开着门,趁车主不备将车开走,半个小时后将车送回。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1)根据刑法第114条的规定,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危险驾驶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种特殊类型,如果没有其他严重情节并应当给予更重的处罚的,则应当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如果有严重情节同时构成其他犯罪并应当给予更重的处罚的,则应当定性为其他犯罪。龙哥醉酒驾驶机动车,虽然与他人发生剐蹭,但是情节轻微,不应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应当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因此,A项表述错误。 (2)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的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虎哥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属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行为,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予以处罚。因此,B项表述正确。 (3)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少量公私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构成盗窃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4条的规定,未经他人同意,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的,构成偷开机动车行为。豹哥偷开他人机动车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构成盗窃行为,属于偷开机动车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因此,C项表述错误。 (4)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89条的规定,运输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熊哥运输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住宿未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应予处罚。因此,D项表述错误。
下列关于犯罪形态的表述,正确的是( )。 (1)刑法第22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退的,是犯罪未遂。甲将购买的“迷魂药”倒入饮料杯给乙喝的行为,属于为犯罪制造条件行为,由于被乙发现没能进入着手实施犯罪的阶段,属于犯罪预备。因此,A项表述错误。 (2)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丙强行摁倒丁并欲发生性关系,由于受到丁的警告,出于害怕而停止犯罪,属于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因此,B项表述正确。 (3)刑法第22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戊为敲诈勒索已在宾馆房间安装摄像头的行为,属于为犯罪制造条件行为,由于摄像头出现故障没能进入着手实施犯罪的阶段,属于犯罪预备。因此,C项表述错误。 (4)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退的,是犯罪未遂。第236条第2款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19条第1、2款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对于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辛女不满12周岁,虽然庚从辛女自述以及其身高、发育判断辛女应当满14周岁,但是仍然应当认定庚明知对方是幼女。二人发生性关系,庚构成犯罪既遂。因此,D项表述错误。
肖某将机动车交甲店美容补漆,约定费用2000元。后下大雨,甲店为防止汽车发动机进水,将肖某的机动车委托条件较好的乙店美容补漆,增加了500元成本。肖某取车时,乙店老板赵某发现肖某汽车的涡轮增压器有毛病,花费百十元就能修好,却告诉肖某严重损坏,维修好需花费2万多元,换新的价格4万元。肖某愿更换新的,与赵某签订合同,约定更换涡轮增压器,将旧的以500元价格卖给赵某,共支付3.95万元。赵某将拆下的涡轮增压器以3万元的市场价卖掉。肖某听说上当后报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拘留了赵某,发现赵某曾经因逃税罪被判处拘役。赵某向办案民警反映,自己与丈夫闹离婚长期分居,3岁的孩子一直由自己抚养,丈夫明确表示不抚养孩子,请求变更为监视居住措施。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2)刑法第224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7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赵某在签订涡轮增压器更换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掩盖真相,欺骗肖某其涡轮增压器即将报废,并以500元的价格收购了肖某市场价值3万元的涡轮增压器,非法所得达2万元以上,构成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属于诈骗罪的一种特殊类型,并在刑法中明文规定。故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不按诈骗罪处理。因此,B项说法错误。 (3)刑事诉讼法第81条第3款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赵某曾经犯逃税罪,且其所犯合同诈骗罪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应当予以逮捕。因此,C项说法正确。 (4)刑事诉讼法第74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居住: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③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④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⑤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赵某符合逮捕条件,其虽然有生活不能自理的3岁儿子需要抚养,但是还有其丈夫作为抚养人,所以不符合监视居住条件。因此,D项说法错误。
谷某是甲县人,担任本县某国有企业销售部经理后因业务需要到乙县常驻。其间,谷某认识乙县人庞某,在庞某的引诱下开始吸毒,庞某还教谷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占企业货款,谷某按照庞某的办法,侵占企业货款10万元。企业得知后,到甲县公安局举报谷某和庞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1)刑法第382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构成贪污罪。谷某作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所在国有企业货款10万元,涉嫌贪污罪。庞某教唆谷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所在国有企业的货款,与谷某是贪污罪的共犯。刑事诉讼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监察法第11条第2项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该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谷某是公职人员,涉嫌贪污罪,应当由监察机关负责调查。庞某虽不是公职人员,但其涉嫌贪污罪,不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因此,A、B项说法错误。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0条第1款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 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甲县公安局虽然收到了关于谷某吸毒行为的举报,但是甲县并非谷某吸毒行为地,甲县公安局无权管辖谷某吸毒行为。因此,C项说法错误。 (3)监察法第22条规定,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①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②可能逃跑、自杀的;③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④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述规定采取留置措施。庞某与谷某是贪污罪的共犯。乙县是贪污行为地,乙县监察委员会可以对庞某采取留置措施。因此,D项说法正确。
下列关于枪支管理的说法,正确的是( )。 (1)枪支管理法第25条第1项规定,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和个人携带枪支必须同时携带持枪证件,未携带持枪证件的,由公安机关扣留枪支。因此,A项说法错误。 (2)枪支管理法第6条第1款第3项规定,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因业务需要,可以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第10条规定,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申请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或者特许猎捕证和单位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应当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某东北虎园作为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的申请,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审查批准。因此,B项说法正确。 (3)刑法第89条第1款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第128条第1款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构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肖某非法持有、私藏弹药为继续状态,一直延续至今年案发,其行为构成犯罪。因此,C项说法错误。 (4)刑法第129条规定,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丢失枪支不报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6条规定,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①丢失的枪支被他人使用造成人员轻伤以上伤亡事故的;②丢失的枪支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③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枪支被盗、被抢、被骗与一般的枪支丢失在结果上都是枪支脱离了合法控制,都属于丢失枪支。房某枪支被盗后未上报,鲁某用盗来的枪支实施抢劫,房某的行为构成丢失枪支不报罪。因此,D项说法错误。
下列对境外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处理的说法,正确的是( )。 (1)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47条第1款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登记证书或者取缔临时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处15日以下拘留:①煽动抗拒法律、法规实施的;②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③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的;④从事或者资助政治活动,非法从事或者资助宗教活动的;⑤有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第48条第3款规定,有该法第47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国务院公安部门可以将其列入不受欢迎的名单,不得在中国境内再设立代表机构或者开展临时活动。E国某环保组织煽动地方群众非法举行游行示威活动,属于煽动抗拒法律、法规实施,符合列入不受欢迎名单的条件。因此,A项正确。 (2)刑法第105条第2款规定,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事诉讼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该法的规定。约翰经常通过“翻墙”软件到境外推特、脸书、优兔上发表攻击我国政治制度和共产党领导的言论,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我国公安机关有管辖权,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B项错误。 (3)刑事诉讼法第144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根据反恐怖主义法第3条的规定,G国某穆斯林组织专门在境外煽动针对中国实施恐怖活动,构成恐怖活动组织。反恐怖主义法第11条规定,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民或者机构实施的恐怖活动犯罪,或者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恐怖活动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刑事管辖权,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120条之一第1款规定,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构成帮助恐怖活动罪。G国某人权组织驻中国办事处资助构成恐怖活动犯罪的G国某穆斯林组织,构成帮助恐怖活动罪。公安机关可以对其立案侦查,并依照规定对其在中国的资产予以冻结。因此,C项错误。 (4)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该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该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第107条规定,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实施分裂国家罪的,构成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杰克虽然从事了我国刑法规定的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但是按照M国当地的法律不受处罚。故而,我国公安机关不能对其立案侦查。因此,D项错误。
下列有关集会游行示威的说法,正确的是( )。 (1)刑法第84条规定,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①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②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③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④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该条未限制被假释罪犯集会、游行、示威权利。根据刑法第39、54条的规定,限制或禁止行使集会、游行、示威权利的是被判处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因此,A项说法错误。 (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5条规定,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动阻的,构成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行为。乙虽然联络上访人员集体上访,但是并没有不听劝阻的行为。因此,B项说法错误。 (3)根据刑法第289条的规定,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构成抢劫罪。丙煽动、指挥参加游行人员砸毁3辆汽车,已经成为聚众“打砸抢”的首要分子,致使财产损失70多万元,构成抢劫罪。因此,C项说法错误。 (4)集会游行示威法第28条第2款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不听制止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15日以下拘留。因此,D项说法正确。
甲市乙县公安局民警疏忽大意,致使乙县公安局对项某错误核发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项某的旅馆开业后,乙县公安局撤销了许可,并赔偿项某损失10万元,但项某继续经营旅馆。乙县公安局发现后,对项某处以15日拘留并罚款1000元。项某不服撤销许可和处罚,向甲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甲市公安局作出了维持决定。项某向乙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甲市公安局和乙县公安局。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1)行政许可法第69条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故乙县公安局应当依法给予赔偿,而非补偿。因此,A项说法错误。 (2)行政许可法第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2条规定,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项某不服乙县公安局的撤销许可和处罚决定,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因此,B项说法错误。 (3)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C项说法正确。 (4)行政诉讼法第34条第1款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35条第2款规定,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共同承担举证责任。甲市公安局和乙县公安局应当共同承担举证责任。因此,D项说法错误。
下列关于身份证件违法犯罪的说法,正确的是( )。 (1).根据刑法第280条之一的规定,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构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宋某使用江某等人的身份证件实施诈骗,非法获利5万元,构成诈骗罪,不构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因此,A项错误。 (2)根据刑法第177条之一第1款第3项的规定,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妨害信用卡管理的,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3款的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77条之一第1款第3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根据刑法第280条之一的规定,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构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有前述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曾某私自拿俞某居民身份证办理多家银行的信用卡,属于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办理信用卡的行为,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其手段行为又涉嫌盗用身份证件罪。两个罪名存在牵连关系,应当择一重罪处罚。因此,B项错误。 (3)根据刑法第280条第3款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构成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赖某购买他人捡来的身份证,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因此,C项错误。 (4)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第16条第1项的规定,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构成骗领居民身份证行为。荣某使用表弟的户口信息骗领居民身份证,构成骗领居民身份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构成犯罪。因此,D项正确。
阮某找A省B县公安局局长代某帮忙,为其被刑事拘留的表弟时某办理取保候审。经代某暗示,阮某送给代某50万元。后代某害怕,将该50万元匿名捐献给某慈善机构。代某向办案部门指示,如果时某符合取保候审条件,请依法办理。时某被取保候审后逃跑,又被通缉、逮捕。阮某到代某家中,向代某索要200万元,代某说没有钱,阮某说自己已经将行贿过程录像,威胁代某将举报到纪委。代某激动,拿出藏在家中朋友赠送的手枪指着阮某,警告阮某不要威胁自己,阮某上前抢枪,争抢过程中,枪支走火,阮某被击中死亡。代某潜逃到A省C县。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1)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受贿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出于贪污、受贿的故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收受他人财物之后,将赃款赃物用于单位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的,不影响贪污罪、受贿罪的认定。代某具有受贿的故意,收受财物后虽因害怕将赃款捐献给慈善机构,但仍构成受贿罪。刑法第128条第1款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构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代某将朋友赠送的手枪藏在家中,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构成故意杀人罪。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代某虽然拿枪指着阮某,但其只是威胁阮某。在阮某抢夺枪支的过程中,枪支走火并击中阮某致其死亡。代某对此在主观上是过失,不是故意,代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因此,A项说法错误。 (2)监察法第11条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该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第34条第2款规定,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代某涉嫌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犯罪,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因此,B项说法正确。 (3)监察法第29条规定,依法应当留置的被调查人如果在逃,监察机关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通缉,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因此,C项说法正确。 (4)刑事诉讼法第155条规定,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监察法第29条规定,监察机关通缉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监察机关决定。监察机关决定通缉的,公安机关只是负责执行,不能报请上级公安机关决定通缉。B县公安局如果需要超出本县范围通缉的,应当通过本县监察机关报有权决定的上级监察机关决定。因此,D项说法错误。
杨某见“套路贷”有利可图,遂宣传可以帮助他人解决资金困难。朱某咨询可否短期借款50万元。杨某告诉朱某,按照“行规”需要签订100万元的借款合同,并抵押相应价值房产。杨某、朱某遂签订合同,约定月利率2%,借期6个月。杨某向朱某银行账户转账l00万元,监督朱某到银行取出100万元现金,从中拿走50万元。6个月后还本付息时,杨某故意失联。朱某联系不上杨某,想着联系上杨某再还钱。一个月后,杨某委托律师牛某找朱某催款。牛某明知朱某实际并未借得100万元,仍接受杨某的委托找到朱某,给朱某看了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借款合同、房产抵押手续和银行流水,要求杨某抓紧还114万元本息,否则将依法起诉。朱某自认倒霉,还杨某114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1)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构成诈骗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诈骗“数额较大”。杨某通过诱骗朱某签订明显不利于朱某的借款合同,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制造借口单方面认定朱某“违约”并要求“偿还”借款本息,以实现侵占朱某合法财产的目的,其行为特征从整体上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产的诈骗行为,涉嫌诈骗罪。因此,A项说法正确。 (2)根据刑法第307条之一的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构成虚假诉讼罪。本案中,杨某委托牛某向朱某催款,告诉朱某不按照合同还款付息将提起诉讼,属于实施诈骗的一个环节,且尚未提起民事诉讼,该行为被诈骗行为所吸收,不构成虚假诉讼罪。因此,B项说法错误。 (3)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②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①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②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杨某与朱某签订借贷和抵押合同,在本质上属于实施诈骗罪的一个环节,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不属于可撤销合同,也不存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撤销的问题。因此,C项说法错误。 (4)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由于杨某、朱某之间的合同无效,杨某据该合同取得的朱某的64万元本金和利息,应当返还朱某。因此,D项说法正确。
下列关于单位违法犯罪的表述,正确的是( )。 (1)反恐怖主义法第86条规定,住宿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主管部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下罚款。甲酒店在年初因未落实实名制已经被公安机关责令整改,近日又不查验入住旅客身份信息,公安机关可以依照反恐怖主义法对甲酒店予以处罚。因此,A项正确。 (2)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第338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构成污染环境罪。第346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338条至第345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因此,B项正确。 (3)刑法第164条第1、3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达到数额较大以上标准的,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1款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11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丙公司决策层决定对某民营企业有关人员行贿100万元,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因此,C项正确。 (4)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单位犯罪主体是依法成立、拥有一定财产或经费、能以自己名义承担责任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邢队接手丁公司后,专门从事高息揽储行为。丁公司的行为实际上是邢某个人的犯罪行为,不属于单位犯罪。因此,D项错误。
法国人安德烈与我国公民佟某系在南非开普勒大学留学的同学,二人因为追求俄罗斯籍女同学安娜发生纠纷,安德烈当安娜面殴打佟某致伤。佟某在南非报警。案件迟迟没有进展。后开普勒大学与中国某大学合作一科研项目,开普勒大学派安德烈、佟某、安娜等本校人员到该大学工作6个月。项目组工作人员入境中国后,佟某报警控告安德烈在南非殴打自己致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1)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该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该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安德烈的故意伤害行为只有致人重伤,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才可以适用我国刑法。因此,A项说法正确。 (2)刑事诉讼法第62条第1款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第193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10日以下的拘留。在侦查阶段,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作证的,法律未规定处罚措施。因此,B项说法错误。 (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59条规定,外国籍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委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安德烈只能委托在中国执业的律师作为辩护人,不能委托在外国执业的律师。因此,C项说法错误。 (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60条第2款规定,在公安机关侦查羁押期间,经公安机关批准,外国籍犯罪嫌疑人可以与其近亲属、监护人会见、与外界通信。如果安德烈被羁押,经公安机关批准,其可以与其父母会见。因此,D项说法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