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2012 年 6 月间,雷尼与丹丹经人介绍相识,同年 8 月,两人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匆匆按农 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期间雷尼给付丹丹礼金 66000 元、见面礼 5000 元、离娘钱 2000 元、购衣款
5000 元,合计人民币 78000 元。该款经双方介绍人在场,由丹丹的父亲章大林和丹丹所收。其中,丹丹用 20000
元购买了家用电器带到了雷尼家。2012 年 10 月,雷尼要求和丹丹办理结婚登记,丹丹不同意。12 月,丹丹无
故离家至今未归。2013 年 6 月,丹丹与外地的刘毕办理了结婚登记。雷尼知道后具状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丹丹
返还礼金并赔偿办结婚宴席的费用。
1、(单选)雷尼提出让丹丹返还礼金的要求是( )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