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第十条“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接待标准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服务,不得 接待,不得用公款大吃大喝,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 、有价证券和贵重礼品、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生活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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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消防救援队伍经费资产审批管理规定》(应急消〔2020〕69号)第十条“消防救援队伍各级单位开支经费,应当依据预算确定的项目、开支范围和合法原始凭证,由经办人员、验收人员签字,经业务部门领导审签,财务部门审核,按照 逐级审批后,方可结算报销。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先批后审、先支后批,或者 。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支”。
简答题 《消防救援队伍贯彻落实过紧日子要求严格经费管理十项措施》(应急消〔2020〕206号)“二、大力精简会议、差旅、论坛、庆典、表演、观摩、培训等公务活动,加强地点相同、对象重叠、 等公务活动整合,积极采用视频、电话、 等新型方式开展,坚决把财政部要求重点压减的差旅、会议、培训等支出压下来,严禁将有关费用转嫁给基层单位”。
简答题 《消防救援队伍贯彻落实过紧日子要求严格经费管理十项措施》(应急消〔2020〕206号)“七、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各单位要强化预算刚性约束意识,严格按照预算安排支出,严禁无预算超预算列支,严禁违规举债和挤占挪用。减少临时动议大项支出,除疫情防控、应急救灾需要外,各级原则上不得安排年度重点工作以外的建设任务。严格执行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报销审核,对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一律 ,严禁使用财政资金进行捐赠,不得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业资助,不得摊派、转嫁费用。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制度,不得违规从零余额账户向实有资金账户 ”。
简答题 《消防救援队伍贯彻落实过紧日子要求严格经费管理十项措施》(应急消〔2020〕206号)“二、严控 经费支出。严禁无预算、超预算支出“三公”经费。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严格相关公务活动审批管理。对无实质内容或受疫情影响无法开展的因公出国(境)、公务接待等公务活动,要坚决予以取消。严格控制报废更新和租用车辆,严禁超标准装饰、改造公务用车,严禁 、私车公养。采取定点加油、定点维修等有效措施,切实降低公务用车运行成本。严格落实伙食费管理规定,严禁从伙食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简答题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1号)第七条“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一)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二)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 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三)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四)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由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 万元。上述配备标准应当根据公务保障需要、汽车行业技术发展、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简答题 《消防救援队伍经费资产审批管理规定》(应急消〔2020〕69号)第七条“经费年度预算批准前,确需支出的经费,业务部门可以参照上年同期正常预算支出情况,拟制支出计划,经 审核后,按照经费审批权限审批,从严掌握开支”、第八条“经费年度预算批准后,收到财政部门调整供应标准增加的经费或下达的项目经费预算,由财务部门会同相关业务部门依据有关批件提出分配或使用方案,报单位 审批”、第九条“经费年度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
简答题 《消防救援队伍贯彻落实过紧日子要求严格经费管理十项措施》(应急消〔2020〕206号)“四、切实降低办公消耗支出。各单位办公设备耗材要实行 ,落实物资出入库登记制度,大力推行无纸化办公,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消耗。切实加大存量资产盘活力度,采取年度中间盘点、特定部门盘点、特定资产盘点等多种方式,精准掌握和盘活闲置资产,严格控制办公设备报废更新,使用年限已满但尚能继续使用的设备不得作 。细化并严格落实节电、节水措施,降低水电消耗。印发内部使用书籍不得安排书号费。严禁超标准装修办公用房、超标准购置办公设备和家具。严格执行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相关规定,资产出租出借收入按规定上缴财政”。
简答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条“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 执行”。2、《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令第728号)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十六)坚持先有 后有支出,严禁超预算、无预算安排支出或开展政府采购,严禁将国库资金违规拨入财政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