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对由于借款人疏忽、遗忘造成的不良贷款,通过电话、开发企业协助等渠道通知借款人及时归还拖欠本息。
B、 对借款人具有还款意愿,但由于收入水平下降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确实有困难的,可适当延长借款人还款期限;借款人失去还款能力的,可联系开发企业、中介机构等协助将借款人所购房屋转卖,进行债务重组。
C、 对借款人具有还款能力但恶意欠款的,应要求借款人还款、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对借款人拒绝归还贷款、保证人拒绝履行保证责任的,经协商无效,应及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通过法律手段收回贷款本息。
D、 对由于开发企业未能按期交付房屋、或工程质量等问题造成买卖双方纠纷,借款人不予归还贷款的,在督促借款人还款的同时,应督促开发企业解决纠纷,并承担保证责任;在纠纷解决之前,该开发企业项目可继续发放新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