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说明书中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与请求书中的名称应当一致,一般不得超过25个字,特殊情况下,可以允许最多到40个字.
B、权利要求中通常不允许使用表格,除非使用表格能够更清楚地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主题.
C、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可以引用说明书附图中相应的标记,以帮助理解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方案.但是,这些标记应当用括号括起来,放在相应的技术特征后面.附图标记可以解释为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限制.
D、当权利要求涉及数值范围时,应给出两端值附近的实施例,当数值范围较宽时,还应当给出至少一个中间值的实施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