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负责静脉用药医嘱或处方适宜性审核的人员,应当具有药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临床用药或调剂工作经验、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B、 负责摆药、加药混合调配、成品输液核对的人员,应当具有药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C、 从事静脉用药集中调配工作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接受岗位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定期接受药学专业继续教育。
D、 与静脉用药集中调配工作相关的人员,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
E、 对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或患有精神病等其他不宜从事药品调剂工作的,应当调离工作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