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二十条,按非突出矿井设计的新建矿井在建井期间,所有平均厚度( )m以上的煤层在首次揭煤时,应当测定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参数。
相关试题
单选题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二十四条,对新水平或者新采区内平均厚度在( )m以上的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评估,评估结论作为新水平和新采区设计以及揭煤作业的依据。
单选题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二十六条,地质测量部门在采掘工作面距离未保护区边缘( )m前,编制临近未保护区通知单,并报煤矿总工程师审批后交有关采掘区(队)。
单选题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十四条, 非突出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 )MPa的;应当立即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或者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鉴定或者直接认定完成前,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管理。
单选题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十六条,当突出危险性指标达到或超过临界值时,则自工作面位置半径( )m范围内的煤层应当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单选题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十六条,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对井田范围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 )m以上的煤层,根据地质勘查资料和邻近生产矿井资料等进行建井前突出危险性评估,并对评估有突出危险煤层划分出突出危险区和无突出危险区。
单选题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二十六条,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超过( )m或开拓新采区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
单选题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十三条,在开拓新水平、新采区或者采深增加超过( )m,或者进入新的地质单元时,应当重新进行突出煤层鉴定。
单选题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二十九条,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或者突出矿井,开拓新水平的井巷第一次揭穿(开)厚度为( )m及以上煤层时,必须超前探测煤层厚度及地质构造、测定煤层瓦斯压力及瓦斯含量等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