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将刑法规定的“信用卡”解释为,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B、赵教授将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中的“本人其他罪行”,解释为既包括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相同的罪行,也包括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不同的罪行。
C、某刑法教科书将特殊防卫中的“行凶”解释为:行为人以暴力形式实施了不法侵害行为,且不法暴力行为严重危及他人的生命健康,而且可能造成他人重伤或死亡结果,但行为人主观方面没有明确的杀人故意。
D、《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将“HYPERLINK "javascript:ROF(27761,0)"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解释为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