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具有货物贸易出口背景的境内外汇贷款可办理结汇。境内机构应以货物贸易出口收汇资金偿还,原则上不允许购汇偿还。在企业出口确实无法按期收汇且没有其他外汇资金可用于偿还上述国内外汇贷款时,贷款银行可按照展业原则,审慎为企业办理购汇偿还手续,并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
B、 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可办理结汇。
C、 除另有规定外,跨国公司境内成员企业向境内存款性金融机构借入的外汇贷款不得进入国内资金主账户(用于偿还外债、境外放款等除外)。
D、 境内企业(包括中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金融机构)外债资金均可按照意愿结汇方式办理结汇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