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外商投资企业因转内资注销外汇登记的,可待结汇待支付账户余额使用完 毕后关户。境内机构名下各类资本项目账户已关闭情况下,结汇待支付账户可继 续使用,待使用完毕后再行关闭。
B、 凭业务登记凭证开立账户,若境内机构确有需要开立结汇待支付账户但无业务登记凭证的,经办银行可 协商所在地外汇局处理。
C、 由结汇待支付账户划出用于担保或支付其他保证金的人民币资金,除因交易达成支付价款或因交易未达成需违约扣款外,其余资金均须原路划回结汇待支付账户。
D、 结汇待支付账户向其他人民币账户的资金划转,应通过填写境内收付款凭证报送境内 划转信息,并在“发票号”栏中填写资金用途代码(按照汇发〔2019〕1 号文件 中“9.11 结汇用途代码”填写);除货物贸易核查项下的支付,其他划转的交易编 码均填写为“929070”。境内机构按支付结汇原则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可以通过结汇待支付账户进行支付。
E、 境内机构按支付结汇原则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可以通过结汇待支付账户进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