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试题
判断题 除国家另有明确规定外,各统筹地区不得自行制定或用变通的方法擅自扩大医疗救助费用保障范围。
判断题 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可以由各县市统筹区自行对支付范围进行规定。
判断题 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按规定实施救助”。
判断题 合理确定基本救助水平。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可按不低于70%的比例救助,其他救助对象救助比例原则上略低于低保对象。具体救助比例的确定要适宜适度,防止泛福利化倾向。各统筹地区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民健康需求、医疗救助基金支撑能力,合理设定医疗救助年度救助限额。
判断题 按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情况,分类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以下简称起付标准)。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原则上取消起付标准,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其起付标准不得高于所在统筹地区当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并逐步探索取消起付标准。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起付标准按所在统筹地区当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左右确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按25%左右确定。
判断题 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群众给予分类资助。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定额资助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定额资助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确定。
判断题 统筹完善托底保障措施。加强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救助保障,门诊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统筹资金使用,着力减轻救助对象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医疗费用负担。
判断题 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具体救助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根据医疗救助基金筹资情况科学确定,避免过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