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某于 2016 年 6 月与上海万隆饭店签订了为期 5 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明确规定其责任是负责饭 店大堂的接待工作,试用期 8 个月,月工资 3000 元。8 个月试用期后万隆饭店表示满意,合同正式 履行。2018 年 4 月,因饭店餐饮部门负责人调离,饭店主管又认为大堂经理最好以女性为宜,于是在未与甲某协商的情况下,便安排甲某将大堂工作移交,接手餐饮部的工作。对此,甲某表示不同 意,认为原合同规定是来做大堂部经理工作。饭店认为甲某与饭店已签了劳动合同,甲某已成为本饭店的职员,就应当服从饭店的安排,仍坚持由甲某去做餐饮部工作。甲某坚决不同意,并仍到大堂部上班。问:(1)甲某与上海万隆饭店签订的合同有什么错误?请指出。
(2)上海万隆饭店硬行安排甲某去餐饮部工作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3)如果上海万隆饭店欲以此理由解雇甲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