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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火级别是如何分的? ③几属下列条件之一者均为二级动火:●停工检修并经吹扫、化验分析合格的公司各工艺装置。●正在运行中的工艺装置,从设备、建筑物最外部边缘起向外延伸5米至20米以内的区域。●从易燃易爆及有毒装置系统拆除,并经吹扫处理化验合格,且运到安全地点的容器、管线。●可燃气体、可燃液体、液化烃及有毒介质的泵房、机房,从最外部边缘起向外延伸5米以外至20米以内区域。●可燃气体、可燃液体、液化烃及有毒介质的装卸区及洗槽站,从最外部边缘起向外延伸10米以外至50米以内区域。 ●可燃气体、可燃液体、液化烃及有毒介质罐区从防火堤(墙)起向外延伸30米以内区域。●码头泊位油轮停靠作业时,从油轮边缘向外延伸80米以外至110米以内区域;泊位无油轮依靠时,从主靠平台边缘起向外延伸至30为以内的区域。●公司文件规定的铁路作业站、化肥站台生产禁火区。●系统管网及经处理的酸、碱管线。●仓库、车库、木材加工厂。●生产装置区、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包括操作室、配电间、办公室等。;④三级用火在生产区及公司规定的禁火区内,除特殊、一、二级用火以外的临时用火,均属三级用火。;⑤固定用火各单位可在没有危险的区域划出固定用火区,并严格管理。一类用火区域不设固定用火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