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43《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TSG R5002-2013)规定,以下压力容器在投入使川 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 )内,使用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 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1)《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压力容器;
(2)《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5)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
(3)《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2)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
(4)《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1)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
(5)《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适用范围内的氧舱。
租赁或者承包场所使用的压力容器,可以按照租赁或者承包合同所确定的承担安全责任 主体的单位办理使用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