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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一企业为职工投保团体人身保险,保费由企业支付。职工张某指定妻子刘某为受益人,半年后张某与妻子刘某离婚,谁知离婚次日张某意外死亡。对保险公司给付的2万元保险金,企业以张某生前欠单位借款留下一半,另一半则以刘某已与张某离婚为由交给张某父母。
问:此企业如此处理是否正确?保险金按理应当给谁?为什么?
答:
此企业如此处理不正确。(  )
该笔保险金应全部给付给张某的妻子刘某。一方面,因为在保险合同中已明确指定刘某是受益人,同时我国《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强调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必须具有,而当保险事故发生进行索赔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则不要求。所以尽管保险事故发生时,张某与刘某已经离婚但是保险合同依然有效,刘某依然是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所以保险金应给付给刘某而不是被保险人张某的父母。另一方面,在保险中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不是被保险人的遗产,不用于偿还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  )
所以企业不能将保险金的一半留下用于偿还张某生前欠企业的债款。综上所述保险金应全部给付给刘某。(  )
原告王某的丈夫陈某于2017年6月份到某机床厂喷漆车间工作。同年11月8日,该厂为陈某等人在保险公司投保了金额为6万元人民币的人身平安保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陈某本人。同月15日,该厂以本厂关于职工参加保险的规定为依据,在未取得被保险人陈某的同意下,向保险公司申请,要求将陈某保险单上的受益人变更为本厂法人代表,即第三者刘某,并确认刘某为保单受益人。保险公司于11月15日做出保险合同的批单,同意将投保人陈某变更为刘某,并确定刘某为该保单受益人。2018年1月6日,该厂发生火灾事故,陈某身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2018年1月19日,刘某从保险公司取走陈某的人身平安保险金6万元,此笔保险金一直没给王某。2018年3月15日,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法院如何判理? 为什么?
答:
法院应该裁定将六万元的保险金给付给王某。(  )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的应经过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
本案中受益人的修改不仅没有经过陈某的同意,而且受益人修改为陈某工作单位的法定代表刘某本身也不符合保险法的规定,因此关于受益人的修改无效,该笔保险金应给付给受益人王某。(  )
2014年8月12日,陈艳丽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10万元,保险期限一年,陈艳丽指定自己七岁的女儿王小婷为继承受益人。保险公司随之签发了保险单。2015年7月17日,陈艳丽带着女儿去海南旅游,不料在途中发生严重车祸,母女两人双双遇难。事故发生后,陈艳丽的丈夫王某持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收到索赔报告后,经核查给付王某保险金10万元。陈艳丽的父亲陈父得知这一消息后,向女婿王某提出要一起继承这10万元的保险金,不料遭到王某拒绝。王某认为这笔保险金不是妻子陈艳丽的遗产,而是女儿王小婷的遗产,应由他一个人继承。
问:本案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
保险金应由陈某的丈夫和她的父亲两人受领。受益权是一种期待权,只有被保险人死亡后才能享有。本案涉及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无法确定先后顺序,保险金如何给付的问题。我国《保险法》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
因此本案中应推定受益人王小婷先死亡。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因此,本案应将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陈艳丽的遗产给付给陈艳丽的继承人,即陈艳丽的丈夫王某和她的父亲陈父。(  )
2018年,有一承租人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10个月。租房合同中写明,承租人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承租人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保险一年。租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退房后半个月,房屋毁于火灾。于是承租人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
问: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如果承租人在退房时,将保单转让给房东,房东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
答: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承租人对该房屋已经没有保险利益。 (  )
房东不能以被保险人的身份索赔。因为保单转让没有经过保险人同意,房东与保险人没有保险关系。(  )
某省青年甲(  )和某青年乙(  )在外打工时相恋并同居多年,虽多次商议回家办理结婚登记但因种种原因终未成行。某日,甲为自己与乙各办理了一份保险金额为10万元的人寿保险合同,受益人各为甲乙二人,但甲并未将投保事宜告知乙。后来,乙在一次车祸中身亡,甲向保险公司索赔。
问:保险公司是否会赔偿?为什么?
答:
保险公司不会赔偿。(  )
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本人;(  )配偶、子女、父母;(  )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此外,《保险法》还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人身保险的除外。而本案中的保险合同是投保人甲在未经被保险人乙同意的情况而订立的,因此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不会给付保险金。(  )
2021年夏季,我国南方某沿江城市即将发生巨大洪涝灾害,保险公司也积极投入到防洪防灾的工作中。这时,当地处于江边低洼地带的某知名企业向保险公司提出了投保企业财产险的保险请求,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双方订立了保险合同。不久,该企业便因洪涝造成厂房、机器、设备、原材料等受损,并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请求。保险公司经审核后,认为投保企业没有告知自己处于高危地带,拒赔赔偿。而该企业认为,双方已经在保单上列明了企业所在地址,自身已经履行了如实告知的义务。
问:投保人是否已经履行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答:
保险公司应该赔付。(  )
广义的告知是指合同订立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方对已知或应知的与风险和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向保险方作口头或书面申报;保险方也应将与投保方利害相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通告投保方。本案例中因为写明地址后,保险公司审查的时候就能发现,该企业处于高危地带,所以属于履行了告知的义务,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  )
甲是一家私营企业的老板,他为其员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因为某些员工不在场,于是甲就代表他们签了字,并缴付了保险费。不久后,员工A不幸发生了意外事故而身亡,恰巧A的投保单正是甲代签的字。保险公司了解这个情况后,表示根据保险法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甲不服,上诉法院。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
保险公司应赔付保险金。本案中涉及最大诚信原则中的弃权和禁止反言。弃权是指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项权利。禁止反言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已放弃其在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项权利,日后不得再向另一方主张这项权利,也称禁止抗辩。(  )
本案中保险公司明知代签的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但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却未向作为投保人的甲如实告知该代签行为对合同效力的影响。按照“弃权和禁止反言”原则,保险公司已放弃相应的抗辩权,无权在事后反悔,因此保险合同有效,保险公司应赔付保险金。(  )
陈某将购买的新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该保险公司在明知该车未取得机动车号牌及行驶证的情况下向陈某签发了保单。保险期间内该车被盗,陈某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签署了权益转让书,将该车的代位求偿权转让给保险公司,但最终却被保险公司以保险条款约定“保险车辆必须有行驶证和号牌否则保单无效”为由拒赔。
问:保险公司拒赔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
保险公司拒赔不合理。(  )
本案中涉及最大诚信原则中的弃权和禁止反言。弃权是指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项权利。禁止反言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已放弃其在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项权利,日后不得再向另一方主张这项权利,也称禁止抗辩。(  )
本案中保险公司明知被保险人无行驶证和车牌号仍与其订立保险合同,应视为对无效条款的放弃,按照“弃权和禁止反言”原则,保险公司已放弃相应的抗辩权,无权在事后反悔。所以保险公司拒赔是不合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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