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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也已全部调整由各级行政副职担任,有的地区还实行党政主要负责人“双主任”制,推动解决很多“老大难”问题。 党中央批准的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五年行动,正在各地深入开展。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从纷繁复杂的矛盾中把握规律,运用制度威力应对风险挑战的冲击,引领走出的一条中国特色安全生产之路,必须长期坚持、毫不动摇。 我国安全生产欠账比较多,隐患点多面广,重点行业领域安全风险、城市安全风险、新技术新业态带来的安全风险比较突出。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发展是老百姓解决温饱后的第一需求,是极重的民生,也是最基本的发展环境。 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要求我们必须从思想理念上,强化为民保平安、为民谋幸福的历史使命,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开拓进取、锲而不舍、真抓实干,勇于战胜发展道路上各种安全风险的挑战。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安全稳定工作连着千家万户,宁可百日紧,不可一日松。维护生产安全是个细致活和实在活,千万不能掉以轻心。 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是习近平总书记的重大制度创新,体现了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安全生产状况的深刻洞察,是我们党的领导优势、组织优势在安全生产领域的集中体现。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与“失职追责”构成了一个严密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如果日常安全生产工作履职不认真、不负责,发生事故就要受到党纪国法的严肃追究。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重特大突发事件,不论是自然灾害还是责任事故,其中都不同程度存在主体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法规标准不健全、安全监管执法不严格、监管体制机制不完善、安全基础薄弱、应急救援能力不强等问题。 开展安全检查是推动工作落实的重要手段,习近平总书记要求,要采用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暗查暗访。 安全生产是完全没有规律可循的,应当树立风险可控可防、隐患可查可治的理念。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将统筹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实现更为安全的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强调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全面提高公共安全保障能力。 进入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对安全生产提出了新的要求,坚决抓好安全生产,有效防控化解重大风险,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安全生产法》不仅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同时也适用于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方面的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这里所指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但不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但可以通过内部工作分工,确定其只部分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不必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有关服务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由服务机构负责。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导致事故的,应追究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的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 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但从业人员有违章作业情形的除外。 《安全生产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因此,自然适用于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但从业人员有违章作业情形的除外。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是指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各项工作的所有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但不包括临时聘用的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时,可根据情况采用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是一种民事行为,生产经营单可以自主决定。 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享有批评、检举控告权和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行使上述权利而对其进行打击报复,如:降低工资、降低福利待遇和解除劳动合同等。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短期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劳动防护用品不同于一般的商品,直接涉及到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故要求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可以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是否享有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以技术保密、业务保密等理由拒绝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但从业人员有违章作业情形的除外。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更换维修制度。 工会不能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仓库可以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但应与员工宿舍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重大事故隐患与重大危险源是引发重大事故的源头,所以两者的概念是等同的。 劳务派遣单位不用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而由生产经营单位培训即可。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给予奖励;个人给予鼓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