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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7年元月,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一家从事餐饮业务的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丙为普通合伙人,甲、乙、丁均为有限合伙人,甲和丁以现金出资,乙以房屋出资,丙以劳务出资;各合伙人平均分配盈利,分担亏损,由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甲、乙、丁不执行事务,也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此外,合伙人丙还设立了一家从事贸易的个人独资企业。

2017年经营期内,合伙企业发生了下列业务:

(1)2017年5月,甲以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的身份与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经查,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甲为该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2)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于2017年9月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A担任该合伙企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B公司提供担保。经查,合伙协议中并未对聘任经营管理人员和担保的事项作出约定.

(3)2017年10月,丙与合伙企业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由丙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向合伙企业提供食品。该交易甲、乙和丁均表示同意。

(4)2018年1月1日,丙企业设立的独资企业不能支付到期的戊的债务,丙决定解散该企业。丙在合伙企业中出资6万元,占50%的出资额,该合伙企业每年向其分配利润。丙个人没有其他可执行财产。2018年3月,戊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丙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个人独资企业的剩余债务,合伙人丙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甲、乙、丁决定以现有状况继续经营。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 丙在合伙企业以劳务出资的形式是否合法?(2) 合伙协议中约定甲、乙、丁不执行事务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3) 甲以普通合伙人的身份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甲对此业务承担责任应如何确定?(4) 丙聘任A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B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5) 丙与合伙企业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6) 甲、乙、丁决定以现有状况继续经营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2015年6月,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和陈某共同投资设立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丁公司”),丁公司章程规定:(1)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2)甲公司以房屋作价120万元出资;乙公司以机器设备作价100万元;陈某以货币出资100万元出资;丙公司出资180万元,首期以原材料作价100万元出资,余额以知识产权出资,2015年12底之前缴足。(3)公司设股东会,1名执行董事和1名监事。(4)股东按照1:1:1:1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对出资及表决事项未作其他特别规定。公司设立后,甲公司、乙公司和陈某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实际缴纳了出资,并办理了相关手续。丙公司按公司章程缴纳首期出资后,于2015年11月以特许经营权作价80万元缴足出资。

2017年6月,因股东之间经营理念存在诸多冲突且无法达成一致,陈某提议解散公司。丁公司召开股东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甲公司、乙公司和陈某赞成,丙公司反对。于是股东会作出了解散丁公司的决议。丁公司进入清算程序。

清算期间,清算组发现如下情况:

(1)由于市场行情变化,甲公司出资的房屋贬值10万元;(2)乙公司出资时机器设备的实际价格为70万元,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100万元。(3)清算组要求甲公司补足房屋贬值10万元,甲公司拒绝;要求乙公司和其他股东对乙公司实际出资额的不足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材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指出丁公司股东出资方式中的不合法之处。(2)丁公司设1名执行董事和1名监事是否合法?说明理由。(3)丁公司股东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是否合法?说明理由。(4)甲公司拒绝补足房屋贬值10万元是否合法?说明理由。(5)对乙公司实际出资额的不足,乙公司和其他股东分别应承担什么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