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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李某(  )与张某(  )因土地纠纷互生怨恨,李某欲报复张某,但恐力不从心,遂叫来邻村刘某(  ),要其伺机殴打张某。2016年7月3日,刘某在李某带领下持棍棒来到张某家中,李某指使刘某将张痛打一顿后离去,所幸未造成张某过大伤势(  ),张某被打后向A派出所报案,7月4日,刘某在家中被A派出所口头传唤到案,刘某对上述违法行为如实进行了陈述,但李某因外出暂未到案。A派出所结合对张某询问情况认定:刘某在李某指使下殴打张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7月4日,A派出所呈报所属公安局作出如下处罚决定:以殴打他人行为对李某、刘某各处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200元。当日,A派出所将刘某送拘留所执行拘留,次日,李某回家后被A派出所执行行政拘留。
问题:
(  ) 公安机关在处理该案时是否存在程序性的问题?如有,请指出。
口头传唤不合法,刘某在家中被传唤,应当使用传唤证传唤
对李某处罚违反程序规定。在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先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  ) 公安机关对刘某、李某的处罚是否适当?如不适当,请指出。
对刘某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刘某不满18周岁违反治安管理,应比照李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李某教唆他人违反治安管理应当比照刘某从重处罚
A派出所对二人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不适当,李某已满70周岁,刘某不满十八周岁且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两人均属于不执行行政拘留的情形。
张某退休后在家安养天年,一日外出,碰到同样已退休的同事袁某(  ),二人本来相谈甚欢,但谈到某一共同关心的话题时,意见发生了严重分歧,既而发生激励争吵,张某对此怀恨在心,回家后将此事告诉了其子张A某(  )与张B某(  ),并要求他们替自己去教训一下袁某。张A某与张B某遂找到袁某,二话不说,就开始殴打袁某,将袁某打至轻微伤。袁某报案后,A区公安分局派民警肖某负责此案。但袁某以肖某系张某的亲外侄、并且往来甚密为由,申请肖某回避。
问题:
(  ) 肖某是否应当回避?为什么?其是否回避由谁来决定?在做出回避决定前,肖某该如何做?
袁某要求肖某回避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肖某应当回避。
肖某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张某的亲外侄,且交往甚密,如果由肖某办理此案很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  )项规定的回避情形。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本案,肖某系A区公安分局的民警,其是否回避应由A区公安分局作出决定。在作出回避决定前,肖某不得中止对案件的调查。
(  ) 对于张某、张A某、张B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张某作为教唆策划者,虽然未直接实施伤人行为,但其所起的作用是主要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应按照其教唆的行为处罚,即以殴打他人,根据该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此外,根据该法第二十条第(  )项的规定,对教唆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从重处罚。
张A某、张B某是本起案件的实施者,二者作用不分主次,属于结伙殴打他人,而被侵害人袁某已61岁,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  )、(  )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张B某在事发时未满18周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从轻或减轻处罚。
2015年1月,某县公安局下属城区派出所和某消防大队曾多次对方某经营的坐落于某县某镇龙门路53弄11号出租房进行消防检查。方某根据检查时口头提出的整改意见,于1月31日在各承租户的门外张贴通知,要求承租户另寻房源。同年2月11日,城区派出所和某消防大队再次对方某出租房进行消防检查后,城区派出所于2月13日向方某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改正缺少室内消防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等行为。3月13日,派出所和消防大队民警对涉案出租房进行复查,发现方某以其怀孕需至医院住院为由(  ),对上述违法行为未予改正。同年3月16日,城区派出所决定立案调查。7月17日,该公安局认定方某的出租房不符合《某省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要求》,在制定期限内部不能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其治安拘留三日并予以执行。
问题:
(  ) 方某的行为属于哪种违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  )
方某的行为属于妨害公共安全行为。
(  ) 公安机关的处罚行为有哪些错误?请说明原因。(  )
第一,不应该对方某执行拘留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于怀孕的妇女,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第二,案件办理超过期限。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案件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案件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延长30日。本案已经超过办案期限。
2015年6月3日晚11时许,某县某中心学校3号宿舍楼237宿舍内在校学生任某(  )、尹某(  )等人以梁某(  )不听话为由,伙同隔壁235宿舍的学生陈某(  )到梁某所在的233宿舍对梁某进行殴打,打完后告诉梁某以后老实点、听话些。2015年6月4日晚11时许,梁某被任某等人叫到237宿舍内,让梁某跳舞,后又让其与另一宿舍的杜某摔跤,摔跤过程中,任某以梁某摔跤不规范为由,伙同尹某、陈某等对梁某进行殴打,后梁某的伤情经鉴定为轻微伤。梁某于2015年6月5日报警后,该县公安局进行了调查取证,委托该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对梁某的伤情进行鉴定,并于2015年7月5日将鉴定意见通知书送达尹某、任某等人,2015年9月18日对尹某、任某进行公安行政处罚告知,分别对尹某、任某人作出了行政拘留十三日、行政拘留八日的处罚决定,并予执行。
问题:
(  ) 该公安机关对任某、尹某的处罚是否正确?(  )
不正确。任某13岁,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不予处罚。尹某14周岁,应当行政拘留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  ) 鉴定期间是否应该计入办案期限内?该案办案期限是否正确?为什么?(  )
鉴定期间不应该计入办案期限。该案办案期限不正确。因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鉴定期间不应该计入办案期限,且案件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案件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延长30日。即使鉴定期限不计入办案期限,该案也已超过办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