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李四、王五、贾六共同投资设立了B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B企业)。合伙协议约定:张三、李四为普通合伙人,分别出资10万元;王五、贾六为有限合伙人,分别出资15万元;张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B企业。 2008年B企业发生下列事实:
2月:张三以B企业的名义与H公司签订了一份12万元的买卖合同。李四获知后,认为该买卖合同损害了B企业的利益,且甲的行为违反了B企业内部规定的张三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10万元合同的限制,遂要求各合伙人作出决议,撤销张三代表B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
4月:李四、王五分别征得张三的同意后,以自己在B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为自己向银行借款提供质押担保。贾六对上述事项不知情,李四、王五之间也对质押担保事项互不知情。
8月:贾六退伙,并从B企业取得退伙结算财产12万元。9月:B企业吸收入伙,庚出资8万元。
10月:B企业的债权人D公司要求B企业偿还
11月:王五因所设个人独资企业发生严重亏损不能清偿C公司到期债务,C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王五在B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其债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王五在B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张三、李四、庚决定B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
经查:B企业内部约定,张三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10万元的合同,H公司与B企业签订买卖合同时,不知B企业该内部约定。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事项进行约定。
要求:根据上述材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张三以B企业的名义与H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合伙人对撤销张三代表B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事项作出决议,在合伙协议未约定表决办法的情况下,应当如何表决?
(3)李四、王五的质押担保行为是否有效?并分别说明理由。
(4)如果B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D公司的债务,对不足清偿的部分,哪些合伙人应当承担清偿责任?如何承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