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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高界中心绿色通道车辆和运输跨区作业联合收割机车辆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执行绿色通道车辆(以下简称绿通车辆)和运输跨区作业联合收割机车辆(以下简称收割机运输车辆)优免政策,加强监督管理,结合皖通公司绿通车辆和收割机运输车辆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高界中心绿色通道车辆和运输跨区作业联合收割机车辆处理工作的管理。 第三条 收费管理部负责所辖路段绿色通道车辆和运输跨区作业联合收割机车辆处理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监督;收费站负责本站绿色通道车辆和运输跨区作业联合收割机车辆处理工作的具体执行。 第四条 工作要求 (一)按照皖通公司要求,为收费站绿色通道专用车道收费顶棚和安全岛分别安装专用摄像机,确保查验流程录像完整清晰。 (二)为收费站统一配备查验专用手持机。收费站查验人员在查验时应严格按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三)完善稽查装备管理,根据本单位实际配备查验专用手持机、内窥镜、强光电筒、对讲机、标尺、验货梯、多功能查验安全腰带、反光背心、雨衣、手套等查验装备,提高查验质量和工作效率,各类查验装备应纳入稽查装备进行统一管理。 (四)收费管理部和各收费站应切实加强查验人员队伍的廉洁教育,提高查验人员廉洁自律意识,杜绝微腐败等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五)收费站应合理安排、调配查验人员,避免查验人员长期固定。对跨省运输车辆原则上应由班长(含班长)以上或指定权限人员进行复核确认。 (六)收费站查验人员应通过记录仪、摄像机等设备做好查验整体过程的影像摄录,影像资料保存期限应不低于6个月,同时确保查验手持机、记录仪、摄像机记录时间同步统一。 (七)查验人员应妥善保管预约平台查验账号,严禁转借或挪用。 (八)查验过程中,查验人员应使用预约平台查验系统及时登记查验信息,同时做好政策宣贯和文明服务,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九)查验结束后,查验人员应做好上传信息确认和台账登记,确保查验结果及时、准确上传至预约平台。 第五条 查验流程 (一)查验人员应严格按照要求对主动预约、申请查验车辆进行查验,未申请查验驶离收费站的按普通货车处理。 (二)查验人员按规定要求对绿通车辆货物进行查验。 (三)扫描收费屏幕通行交易二维码关联车辆通行信息,已预约车辆应扫描客户预约二维码,将查验结果与预约信息进行关联。 (四)查验人员提交查验信息后,系统实时生成查验记录,可通过预约平台管理端查看查验记录。 第六条 查验标准 (一)合格绿通车辆为整车合法装载运输全国统一的《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内产品的车辆。其中: 1.“整车合法装载运输”指车货总质量(由出口负责认定)和外廓尺寸均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最大限值且所载鲜活农产品应占车辆核定载质量或车厢容积的80%以上、没有与非鲜活农产品混装等行为。 2.对《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范围内不同鲜活农产品混装的车辆,比照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车辆执行。 3.《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范围内的鲜活农产品与其他农产品混装,且混装的其他农产品不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或车厢容积20%的车辆,参照整车合法装车车辆执行。 4.混装与放蜂相关的临时板房、灶具等生活必备用具的转地放蜂车辆,视同整车装载。 (二)绿通车辆整车合法装载容积的判定方式: 1.普通货车:以车辆车厢长、宽、高计算总容积。 2.仓栅式货车:暂以实心栏板高度计算车厢容积。 3.厢式货车(封闭货车):以车辆货厢的总容积,判断是否合格。 4.敞篷货车(平板式、栅栏式):以本车长、宽以及比照同轴型普通货车车厢高度计算的总容积,判断是否合格。 5.罐式货车:运输鲜奶等罐式车辆,如载重不符合标准,依据载重计算容积(液体体积)是否合格。 6.特殊结构货车(水箱式):装运的水体中载运有可见活动水产品较多的,视同为整车装载。 (三)不合格绿通车辆判断标准: 1.车货总质量(由出口负责认定)或外廓尺寸超过国家规定的最大限值。 2.运载货物不属于《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范围。 3.运载货物属于水产品、瓜果、蔬菜、肉、蛋、奶等的深加工产品。 4.运输冷冻发硬、腐烂、变质有异味农产品的车辆。 5.装载鲜活农产品未达到车辆核定载质量和车厢容积的80%以上。 6.混装非鲜活农产品的。 7.混装《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范围外的鲜活农产品超过20%以上。 8.未提供行驶证原件、提供的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或地方政府政务平台的电子证件无法确定核定载质量或行驶证过期的车辆。 9.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均标注“仅可运送不可拆解物体”的车辆。 (四)合格收割机运输车辆判断标准: 1.所载联合收割机(插秧机)均持有省级农机、交通部门和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加盖公章的《作业证》且在有效期内。 2.联合收割机(插秧机)号牌均与《作业证》登记信息一致且无涂改。 3.收割机运输车辆车货总质量(由出口负责认定)和外廓尺寸均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最大限值。除装载联合收割机(插秧机)及其常用必备配件外,未装载其它货物。 (五)不合格收割机运输车辆判断标准: 1.无《作业证》或《作业证》上省级农机、交通部门和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公章不清晰或不完整,以及未在有效期内的。 2.《作业证》登记信息与当前运输的联合收割机(插秧机)未对应或《作业证》有涂改。 3.联合收割机未悬挂正式号牌。 4.运输除联合收割机(插秧机)必要配件以外,混装其他物品的。 5.未提供行驶证原件、提供的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或地方政府政务平台的电子证件无法确定核定载质量或行驶证过期的车辆。 第七条 查验要求 (一)查验人员对绿通车进行查验时,应由不少于2人同【缺少答案,请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