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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中储粮济宁仓储项目“12·3”坍塌事故】 一、事故原因 直接原因: 钢丝绳规格选用错误、钢丝绳存在损伤缺陷、吊点设置不当、钢丝绳绑扎方式不合理、伞形桁架上方材料堆载、违规进行单点提升等,综合导致局部受力不均,超过钢丝绳承载极限,钢丝绳陆续断裂,伞形桁架和人员坠落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间接原因: 分包与总承包单位:华晟公司(分包方)和中建七局二公司(总承包方)在拆除作业中存在违规操作,如钢丝绳规格选用错误、绑扎方式不合理、电动葫芦吊点设置不当等,导致局部受力不均。 监理单位:未有效履行监督职责,未及时发现并制止违规操作。 建设单位:未严格审查施工方案,未落实安全责任,伞形桁架上违规堆载材料,且违规进行单点提升,进一步加剧了钢丝绳的承重风险。 地产公司:未协调管理施工、监理单位安全工作,未督促整改,收停止使用通知后未责令停工。 监管部门:金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开展监督检查,未发现企业违规行为,隐患排查不到位;金乡县发展和改革局、济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未认真履行粮食流通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金乡县行政审批服务局、金乡县委、县政府未认真履行行政审批工作职责,未对容缺内容进行现场检查; 二、事故处理 1.责任人员处理 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12人(含劳务队伍法定代表人、施工班组长;中建七局二公司项目经理、执行经理、总工、安全总监、施工员、安全主管、安全工程师;监理公司总监、监理员)均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人员:20人,其中中建七局二公司5人(夏传涛、王杭立等)、中储粮济宁公司4人(刘建明、赵德柱等)、金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4人(刘向前、左俊杰等)、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4人(李衍峰、王强等)、金乡县发展和改革局1人(王侃)、金乡县行政审批服务局1人(李丽)、金乡县委、县政府1人(赵仕福)。 批评教育、谈话:7人,金乡县发展和改革局2人(宋祥磊、张健)、济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人(王春阳、谢秋立)、金乡县行政审批服务局2人(王婧、姜君杰)、县政府1人(李亚平)。 行政处罚(个人):11人(含华晟公司周刚强、同诚公司监理刘飞宏等,部分与司法机关处理人员重复),涉及个人罚款。 2.责任单位处理(共处理4家单位,均处行政处罚) 1.华晟公司:由金乡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建七局二公司:由金乡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同诚公司:由金乡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中储粮济宁公司:由金乡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缺少答案,请补充】
上海静安“11·15”特大火灾事故相关情况如下: 一、事故原因 直接原因:2010年11月15日14时许,电焊工吴国略在10楼作业时,金属熔融物溅落至9楼平台,引燃堆积的聚氨酯保温材料碎屑,火势迅速蔓延 间接原因: 1.建设单位、投标企业、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虚假招标、转包和违法分包; 2.工程项目施工组织管理混乱,安全措施不落实,存在抢工期行为; 3.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未接受相关安全教育; 4.设计企业和监理机构工作失职; 5.市、区两级建设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缺失; 6.静安区政府对工程项目组织实施工作领导不力。 二、事故处理 1. 个人处罚:7家单位共计54人被追究党纪政纪、行政、刑事等责任,其中政府机关追责23人,建设单位追责2人,总包单位追责7人,监理单位追责3人,劳务单位追责10人。 总包单位追责详情:公司总部5人(总经理、副总经理、副总工等)受到行政处分,3人被建议追刑责;项目部2人(项目经理、安全员)受到行政处分,2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2. 单位处罚:8家单位被给予罚款、吊销资质、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三、追责分析 1. 刑事责任追究聚焦直接肇事与管理失职: 电焊作业人员(无证或违规操作)及指使其违章作业的项目管理人员被追究重大责任事故罪。同时,总包单位的项目经理、现场安全员等,因未落实动火审批制度、未有效监督现场安全措施、未制止违规作业,对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同样被追究刑事责任。 2. 管理链条上的全方位问责: 总包单位因在分包管理(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队伍)、用工管理(使用无证电焊工)、现场管理(易燃材料堆放混乱、消防措施形同虚设)等方面存在系统性漏洞,公司高层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受到严厉的党纪政纪处分。企业自身也面临巨额罚款、停业整顿乃至被清出市场的风险。 3. 监理与总包责任连带: 事故暴露出总包与监理单位均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形成了“双输”局面。总包单位不能依赖监理的监督,而必须履行自身的主体责任。【缺少答案,请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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