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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金穗食品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农产品深加工业务(生产适用13%税率的食品),(无免税、简易计税和增值税非应税交易业务)。2026年8月发生如下业务,所有票据合规,且当月均认证、申报抵扣。 2026年8月业务数据: (一)销售业务:销售自产精制面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额500万元,销项税额65万元。 (二)采购业务与进项税额(均取得合法凭证) 外购免税农产品:从农业生产者(农户)手中收购小麦,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注明买价200万元。 从某农民专业合作社(小规模纳税人)购入免税绿豆,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注明买价100万元。 外购已税农产品:从本市一家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购入大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80万元,税额7.2万元。 从一家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按3%征收率纳税)购入花生,取得其自行开具的适用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50万元,税额1.5万元;从另一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购入花生,取得其自行开具的适用1%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50万元,税额0.5万元。 委托加工: 将一批账面成本为30万元的自有小麦(系上月收购)委托外单位加工成淀粉,支付加工费,取得加工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加工费10万元,税额0.9万元。 其他购进:购进生产设备一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200万元,税额26万元。 (三)月末盘点发现,上月从农业生产者处收购并已计算抵扣进项的一批玉米(账面成本20万元)发生霉变,全部损毁。该损失属于管理不善造成的非正常损失。 (四)本月购进农产品生产领用50%。 要求: 1. 计算该公司2026年8月可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总额(不考虑损失前)。 2. 计算因非正常损失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3. 计算该公司2026年8月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例】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机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乙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机构位于安徽省六安市;自然人张某为甲公司员工,户籍地为安徽省舒城县。2026年3月,三家主体发生与房地产租售相关的业务,具体如下: 1. 甲公司2020年1月购入位于江苏省南京市的一栋写字楼(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0万元、增值税90万元,已抵扣进项税额),2026年3月1日将其出租给南京某企业,租期1年,月含税租金10.9万元(甲公司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租赁期间,甲公司为该写字楼发生修缮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万元、增值税1.8万元。 2. 甲公司2026年3月10日将其2015年自建的位于南京市的另一栋商铺出售,取得含税销售额2100万元。该商铺自建成本800万元,无购置原价或作价凭证,甲公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3. 乙公司2026年3月15日将其购入的位于江苏省苏州市的一套商铺出售,取得含税销售额103万元。该商铺为2022年购入,购入原价80万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乙公司选择差额计税。 4. 自然人张某2026年3月20日将其购买于2024年5月、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的一套住房出售,取得含税销售额309万元。该住房购买时支付价款280万元,张某持有时间不足2年。 5. 甲公司2026年3月25日预售自行开发的位于安徽省芜湖市的房地产项目,取得预收款5450万元(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乙公司2026年3月30日出租位于江苏省无锡市的办公用房(非住房),取得含税月租金3.09万元,乙公司向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 问题要求: 1. 分别计算甲公司出租南京写字楼业务2026年3月应预缴的增值税、向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的增值税(考虑进项税额抵扣)。 2. 计算甲公司出售南京商铺业务应预缴的增值税、向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的增值税。 3. 计算乙公司出售苏州商铺业务应预缴的增值税、向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的增值税。 4. 计算自然人张某出售合肥住房应缴纳的增值税。 5. 分别计算甲公司预售芜湖房地产项目应预缴的增值税、乙公司出租无锡办公用房应预缴的增值税。 6. 简述各业务涉及的增值税纳税地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预缴税款的管理要求(依据2026年增值税法及配套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