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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16] 厚大公司向甲银行借款500万元,以其闲置的一处办公用房作担保。甲银行正好缺少办公场所,于是与厚大公司商定,由厚大公司以此办公用房为甲银行设立担保物权。随后,厚大公司向甲银行交付了办公用房。借款到期后,厚大公司未能偿还,甲银行主张对办公用房行使优先受偿的权利。 厚大公司向乙银行借款3000万元,借款用途为处理上海市城区污水处理BOT项目。厚大公司、上海市政公司、建设局共同与乙银行签订《特许经营权质押担保协议》,约定:上海市政公司以《上海市城区污水处理厂特许建设经营协议》授予的特许经营权为厚大公司向乙银行的借款提供质押担保,建设局同意该担保;上海市政公司同意将特许经营权收益优先用于清偿借款合同项下的厚大公司的债务;上海市政公司和建设局同意将污水处理费优先用于清偿借款合同项下的厚大公司的债务。乙银行未受清偿的,有权依法通过拍卖等方式实现质押权利等。双方就该质押办理了登记。后厚大公司无力清偿借款,乙银行遂主张实现质权,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 甲银行对厚大公司的办公用房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2. 如何评价厚大公司与乙银行签订的《特许经营权质押担保协议》? 3. 乙银行对厚大公司的特许经营权收益、污水处理费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 [案例18] 2019年8月,厚大金属表面处理公司(以下简称“厚大公司”)向厚小铁塔公司(以下简称“厚小公司”)租赁厂房及生产线,租赁期限为10年,同时约定厚大公司经厚小公司同意可以对厂房、设备等进行扩建、改造,但对其投资建设的一切固定设施、建筑物归谁所有并未作约定。2020年1月,为了融资,厚小公司将厚大公司承租的厂房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给长江公司,但双方约定土地上的建筑物和附着物不在抵押范围内。2020年5月,厚大公司使用租赁的厂房和生产线进行生产经营,并在经过许可后投入大量资金对厂房、生产线进行改造。2021年7月,厚小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法院依法指定管理人接管厚小公司。2021年8月,管理人通知厚大公司解除前述租赁合同,厚大公司不同意。后因无法拆除一些固定建筑设施等,双方围绕着如何处理这些附着物又发生争议。最终厚大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购买设备及改造车间费用、遣散工人费用、部分停产停业损失共计120万元为厚小公司的共益债务。 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 管理人能否单方解除合同? 2. 合同解除后,无法拆除的固定建筑设施应当如何处理? 3. 长江公司能否主张一并拍卖厚大公司所建部分附着物,并主张对该部分优先受偿? 4. 厚大公司对厚小公司享有的120万元债权请求权是否需要向管理人进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