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 试题数量: 购买人数: 提供作者:

有效期: 个月

章节介绍: 共有个章节

收藏
搜索
题库预览
投诉人反映【电能质量】问题。被投诉对象为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供电公司。经调查,反映事项不属实,被投诉对象无责任,责任主体为投诉人。 【处理结果】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供电公司已开展向客户解释并告知此次计划停电检修设备的原因是为了提升该小区的供电可靠性。经核实,近一年内小区停电共3次,其中计划停电1次,故障停电2次,不存在小区频繁停电已持续1年的情况,且计划停电前已按要求进行公告。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七十一条“因故需要中止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要求事先通知用户或公告(一)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时,应当提前七日通知用户或公告”。被投诉对象已提前7天在4月22日通过公开网站发布计划检修停电通知,4月27日被投诉对象在该小区单元门口张贴了纸质的电网检修通告,且通知小区物业有关计划停电情况,并在微信群里发送电网检修通告,4月28日08:05,停电前物业又在小区微信群里发送了电网检修通告。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六十条“供电企业应当不断改善供电可靠性,减少设备检修和电力系统事故对用户的停电次数及每次停电持续时间。供电设备计划检修应当做到统一安排,供电设备计划检修时,对35千伏以上电压供电的用户的停电次数,每年不应超过一次;对10(6、20)千伏供电的用户,每年不应超过三次”。被投诉对象2025年至今仅有4月28日的计划检修停电,且停电前已通过公开网站向社会发布、张贴纸质通告和通知物业,微信群内公布四个渠道进行告知。接到投诉人诉求后,被投诉对象于4月28日19:26致电联系并上门沟通,投诉人表示自己不在家。被投诉对象4月29日10:48再次致电联系并上门沟通,投诉人表示自己满意,但拒绝见面。鉴于此种情况,考虑投诉人实际诉求,被投诉对象将一是持续联系投诉人,二是建议投诉人关注小区微信群消息并保存客户经理电话,如有任何问题,投诉人可及时联系处理,被投诉对象将积极配合。目前,投诉人家中正常供电,投诉人反映问题已得到解决。 【回复情况】经回复沟通,投诉人对处理情况表示满意,已提供书面处置答复。 【基本信息】1.绑定户号41030**,客户为户主的家人,并不在该小区居住,该户的户主已在营销系统绑定号码,根据客户需求推荐国网在线APP获取供电服务信息。2.该户所接线路为**变黄3板1红旗路一所线新华一厂宿舍一箱,与客户档案一致,近一年内客户停电共3次,其中计划停电1次,故障停电2次,近60天停电2次(计划1次,故障1次),不属频繁停电。 【首次联系】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供电公司客户经理**(联系电话:**)于4月28日19时26分首次联系客户进行沟通安抚。 【现场处置】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供电公司客户经理**(联系电话:**)于2025年4月29日10时48分现场处置。
投诉人反映【非供电资产】问题。被投诉对象为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供电公司。经调查,反映事项不属实,被投诉对象无责任,责任主体为投诉人本人。 【处理结果】目前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供电公司已开展现场核查,实际情况:1月8日投诉人**申请办理充电桩报装业务,现场勘查结果:投诉人申请安装充电桩地址**小区地下车库,整个地下车库5个防护单元均属于人防工程,车库张贴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制度第二条:不得擅自在人防工程的顶板和防护墙体打洞穿孔。且地下车库由小区物业专变统一供电(户号:4105246581476,户名:**有限公司),非供电公司产权范围内。政策依据:1.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九条规定:属于用户专用性质,由用户运行维护管理。2.根据发改能源[2016]1611号文《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中附件的第一及第四条:停车位上申请建设的自用桩的上级电源电力设施管理单位是物业,物业在接到用户自用桩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故供电公司无法受理投诉人办电申请。1月10日投诉人拨打12345热线反映充电桩无法安装问题,热电办将信访件派至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供电公司和息县住建局,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供电公司人员再次现场与投诉人解释其申请地址小区车库由物业专变供电,非供电公司产权范围故无法安装,投诉人表示物业也不同意安装。住建局核实后回复:投诉人车位属人防区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内储存易燃物品,故不能安装。投诉人更换车位(地下车库内)后,分别在3月31日、4月11日再次拨打12345热线要求解决安装充电桩问题,两次信访件热线办仅派至息县住建局未派至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供电公司,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供电公司不知道后续情况。住建局在两次回复热线办工单时均表示古先生更换的车位处于地下室,地下室的配电设计未考虑到安装充电桩这种大负荷用电需求,强行安装有安全隐患,故无法安装,并告知投诉人在其小区北门有快充站,到快充站充电,距离近,安全便利。该期间投诉人并未联系过95598供电服务热线,其表述告知内容均为息县住建局局长回复。 【回复情况】经回复沟通,投诉人对处理情况表示满意,已提供书面处置答复。 【基本信息】无。
投诉人反映【非供电企业产权】问题。被投诉对象为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供电公司。经调查,反映事项不属实,被投诉对象无责任,责任主体为投诉人。 【处理结果】目前,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供电公司已开展调查投诉人反映的供电所给未整改的光伏客户恢复通电问题的工作。经联系投诉人和现场了解,关于投诉人**反映邻居家光伏发电设备噪音问题,属其邻居史银英资产,产权方为**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责任设备非供电公司资产。已向投诉人**解释噪音问题应由其邻居史银英与责任产权方**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协商并维护,非供电公司产权维护范围。供电公司无权处理。投诉人反映的2024年7月乡政府要求**供电所(为**中心供电所的服务站)给其邻居停电整改问题,经核实是投诉人**把邻居家光伏发电设备噪音问题多次向乡政府反映,乡政府通知**供电公司所长配合**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整改光伏设备。2025年5月整改完成后**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已恢复用电;2025年6月6日,投诉人**认为邻居**家光伏设备仍有噪音,联系乡政府后,乡政府并未给投诉人**出具相关整改通知,让其自行找供电所处理,投诉人**坚持让故原中心供电所所长私自给其邻居史银英停电,并拆除光伏设备。工作人员多次与投诉人**沟通、耐心解释停电限电的规定,但投诉人仍不认可。根据《河南省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停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需采取停电限电措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书面通知供电企业。供电企业未取得人民政府书面通知的,不得停电限电。供电公司不能私自按照投诉人的要求给其邻居光伏设备停电。 【回复情况】经回复沟通,投诉人对处理情况表示不满意,已提供书面处置答复。 【基本信息】1无。 【首次联系】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供电公司泵源中心供电所所长**(联系电话**)于2025年06月23日16时30分首次联系投诉人进行沟通安抚。【缺少答案,请补充】
投诉人反映【非供电企业产权】问题。 被投诉对象为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供电公司。经调查,反映事项不属实,被投诉对象无责任,责任主体为投诉人。 【处理结果】目前,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供电公司已开展第一时间与投诉人联系解释的工作。1、投诉人表述电线杆塔为双12板双许线西张寨分支8号杆,确实曾在4月16日通过12339能源热线反映过该地点电线杆存在安全隐患(电杆上有裂纹)的情况,当时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勘察,同时向投诉人递交“书面答复告知书”。2、告知书中确实承诺投诉人4月底前完成线杆隐患处理工作。经核实未处理原因是:处理隐患电线杆,需要通信部门提前赶赴现场处理其通信线路,截止5月19日,因通信公司仍没有委派人员赶赴现场处理,导致线杆隐患处理时间延期。现通讯线路已经处理完毕,供电公司工作人员已经将有裂纹的具有安全隐患的电线杆进行更换,投诉人反映问题已得到解决。投诉人5月23日撤诉。 【回复情况】经回复沟通,投诉人对处理情况表示满意,已提供书面处置答复。 【基本信息】无。 【首次联系】(**供电公司**供电部副主任**)(联系电话:**)于19日19时09分首次联系客户进行沟通安抚。 【现场处置】(**市供电公司**供电部副主任**)(联系电话:**)于2025年5月22日16时40分现场处置。 【附件情况说明】 附件1能源局工单编号-20250517NO**0007书面答复告知书 附件2能源局工单编号-20250517NO**0007佐证 【处理结果】目前,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供电公司已开展联系解释,处理隐患,更换电线杆工作,投诉人反映问题已得到解决。 【回复情况】经回复沟通,投诉人对处理情况表示满意。【缺少答案,请补充】
停电2次。具体原因如下:(1)1月22日因28号井井通高压下线搭横担导致停电1次;(2)6月6日因主干#47杆鸟害导致分支线路停电1次。目前客户所在地点已恢复正常用电。关于投诉人反映“联系**县电力公司电工,告知不存在频繁停电问题,对此不认可。联系95598供电服务热线,未接入人工坐席”的问题,经核实,投诉人经营的是一家台球厅,为了不影响经营,投诉人便拨打95598反映停电问题,因当时95598热线电话占线,投诉人没有再转到95598人工坐席,然后投诉人随即拨打12398反映此问题。综上,投诉人反映6个月内频繁停电问题实际停电2次,该12398投诉不属实。钱店中心供电所副所长张玉杰已将停电原因与投诉人进行解释沟通,投诉人表示理解。工作人员已与投诉人解释清楚,根据《供电营业规则》文件条款:第五章第六十条供电企业应不断改善供电可靠性,减少设备检修和电力系统事故对用户的停电次数及每次停电持续时间。供用电设备计划检修应做到统一安排。供用电设备计划检修时,对35千伏及以上电压供电的用户的停电次数,每年不应超过一次;对10千伏供电的用户,每年不应超过三次。 【回复情况】经回复沟通,投诉人对处理情况表示满意。已提供书面处置答复。 【基本信息】1.绑定户号:**,户名:**,投诉人为租户。户主已在营销系统绑定号码,根据投诉人需求推荐网上国网APP/公众号/小程序/短信获取供电服务信息。2.所接线路为10千伏钱6板油厂线,近一年内投诉人所在地点停电2次,其中计划停电0次,故障停电2次,临时停电0次,不属频繁停电。 【首次联系】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供电公司钱店供电中心所长**(联系电话**)于2025年06月06日19时30分首次联系投诉人进行沟通安抚。 【现场处置】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供电公司发展建设部主任**(联系电话**)于2025年06月06日19时55分现场处置。 【附件情况说明】附件20250606NO**0608佐证材料;附件20250606NO**0608书面答复告知书。 【处理结果】目前,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供电公司开展调查**市**县钱店镇钱东频繁停电问题的工作,投诉人反映问题已得到解决。 【回复情况】经回复沟通,投诉人对处理情况表示满意。【缺少答案,请补充】
投诉人反映【线路安全】问题。 被投诉对象为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供电公司。经调查,反映事项不属实,被投诉对象无责任,责任主体为投诉人本人。 【处理结果】目前,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供电公司已开展现场核查,实际情况为:为方便当地居民生产生活用电,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供电公司在1995年对投诉人附近进行供电设施架设工作,投诉人反映的多根电杆,为1995年架设的三根10千伏电杆,经现场测量,有两根电杆距离投诉人房屋较远,另外的一根电杆距离投诉人房屋4.85米,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在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两边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1-10千伏为1.5米。三根电杆均符合安全距离,现场查看电杆也无倾斜情况。电杆的架设给附近居民用电带来了便利,电杆坐落在公共区域,位置合理,不影响投诉人及周围居民出行,并没有将电杆架设在道路入正中间,所以不存在安全隐患,故无需整改。投诉人反映联系12345市政热线要求改为地理电缆,供电公司回复无资金。经核实,在收到12345市政热线工单后,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供电公司并不是向其回复无资金,而是向投诉人解释了的详细情况,并告知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供电公司无法出资将电杆改为地理电缆,已再次向投诉人详细解释。投诉人表示理解。投诉人已于2025年5月30日向12398提出撤诉,撤销工单20250530NO60140395。 【回复情况】经回复沟通,投诉人对处理情况表示满意,已提供书面处置答复。 【基本信息】1.绑定户号**,投诉人为户主,已在营销系统绑定号码,根据投诉人需求推荐网上国网APP获取供电服务信息。2.无。3.无。 【首次联系】中心供电所所长**(联系电话:**)于05月28日17时10分首次联系投诉人进行沟通安抚。 【现场处置】运维检修部专责**(联系电话:**)于2025年05月28日18时30分现场处置。 【附件情况说明】20250527NO**0286书面答复告知书;20250527NO**0286佐证。” 【处理结果】目前,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供电公司已开展现场核查,告知投诉人其反映的三根电杆符合安全距离,电杆无倾斜情况。电杆的架设给附近居民用电带来了便利,电杆坐落在公共区域,位置合理,不影响投诉人及周围居民出行。所以不存在安全隐患,故无需整改。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供电公司无法出资将电杆改为地理电缆,已再次向投诉人详细解释相关政策,投诉人反映的问题已得到解决。 【回复情况】经回复沟通,投诉人对处理情况表示满意。
投诉人反映【非供电企业产权】问题。被投诉对象为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供电公司。经调查,反映事项不属实,被投诉对象无责任,责任主体为投诉人。 【处理结果】目前,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供电公司已开展现场核实并与投诉人解释的工作。投诉人反映问题未得到解决。具体情况如下:调查核实,投诉人反映的房屋户主为其前夫**,2024年9月27日**将房屋出售给**,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并将电表过户给**,办理过户时双方携带过户资料到营业厅进行办理的过户,过户手续齐全,其前夫**未将房屋买卖情况告知投诉人。不存在投诉反映电表被私自销户的情况。投诉人11月7日反映问题后,工作人员已告知投诉人,现该房屋户主为**,且当时过户时其前夫**与**双方对营业厅办理的相关过户业务,投诉人不认可。经与投诉人前夫**联系核实房屋是否出售,**告知房屋已售卖给她**,并提供房屋买卖合同,不存在他人提供虚假房屋买卖协议的情况。投诉人多次通过各种渠道要求将电表过户回原户主**名下,因投诉人提供不出过户资料,工作人员告知其无法办理过户,投诉人便在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供电公司营业厅多次吵闹并影响正常办公,为减少事态的发展,暂时将过户户为原户主**名下,等后续调查情况。后期**得知电表被过户给原户主**后,2025年1月3日**协同投诉人前夫**带着相关手续到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营业厅办理过户。投诉人得知后再次到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供电公司营业厅办理过户,只提供了身份证,未提供其他任何材料,当时工作人员已按照要求进行受理投诉人过户业务,并告知后期会按照流程给其联系收资,4月25日工作人员按照要求上门收资,因手续不全将投诉人的过户业务进行终止。不存在承诺尽快将电表过户,但截止到5月26日未按承诺过户的情况。投诉人拨打95598热线后,客服人员按照处理结果答复客户,通过走访属地政府得知该投诉人为长期上门访户,存在精神分裂症,并提供诊断证明且告知投诉人与其前夫**已离婚。工作人员多次与投诉人联系解释投诉人均不认可,2025年5月**再次要求恢复其原户名,因投诉人无法提供任何户主证明及相关资料,并告知投诉人根据国家发改委《供电营业规则》第三十条,故无法为其过户,投诉人对无法办理过户不认可。 【回复情况】经回复沟通,投诉人对处理情况表示不满意,已提供书面处置答复。 【基本信息】无。 【首次联系】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供电公司服务班班长**电话**于05月26日17时00分首次联系投诉人进行沟通安抚。 【现场处置】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供电公司营销部专责**电话**于2025年05月30日17时20分现场处置。 【附件情况说明】1.能源局工单编号20250526NO**0167能源监管诉求答复告知书及能源局工单编号20250526NO**0167处理情况附件 【处理结果】目前,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供电公司已开展现场核实并与投诉人解释的工作,投诉人反映问题无法解决。 【回复情况】经回复沟通,投诉人对处理情况表示不满意。【缺少答案,请补充】
投诉人反映【设备选址问题】。被投诉对象为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供电公司。经调查,反映事项不属实,被投诉对象无责任,责任主体为投诉人。 【处理结果】目前,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供电公司已开展现场核查工作,投诉人反映问题非供电公司责任,其反映问题未得到解决。投诉人反映3月11日向供电公司申请充电桩电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212号《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 51313-2018)文中要求(12398补充信息关联:20250324NO**0968):地下汽车库或高层汽车库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1000平方米。按照国家政策及供电公司正常工作流程,供电公司工作人员与投诉人**现场勘查共同确认表计安装位置,表计会安装在距离投诉人家车位最近的所在防火分区公共墙面的集中表箱内(7号楼和9号楼)。1.供电公司于2025年1月对该小区开展充电桩集中表箱安装工作,联合社区小区物业共同确定集中表箱位置,同时该小区物业统一明确表示其他位置不允许打孔安装。2.对于该投诉人提出将充电桩电表安装在单元楼内的要求,需由投诉人小区所在社区和物业组织统一开展地下汽车库停车位加装充电基础设施综合评估后,供电公司根据评估结果推进地下汽车库充电桩配电设施建设,供电公司至今未接到该小区物业开展地下汽车库充电桩配电设施建设的综合评估,投诉人反映问题未得到解决。 【回复情况】经回复沟通,投诉人对处理情况表示不满意,已提供书面处置答复。 【基本信息】无 【首次联系】西区配电营业五班班长**(联系电话:**)于3月19日19时07分首次联系客户进行沟通安抚。 【现场处置】西区配电营业五班班长**(联系电话:**)于2025年3月25日10时24分现场处置)。 【附件情况说明】能源局工单编号20250319NO**0597-附件1西区供电公司书面答复告知书、能源局工单编号20250319NO**0597-附件2七次回单 【处理结果】目前,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供电公司已开展现场核查工作,投诉人反映问题非供电公司责任,投诉人反映问题未得到解决。 【回复情况】经回复沟通,投诉人对处理情况表示不满意。【缺少答案,请补充】
投诉人反映【有证据证明的涉法涉诉】问题。被投诉对象为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供电公司。经调查,反映事项不属实,被投诉对象无责任,责任主体为投诉人。 【处理结果】目前,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供电公司已开展与投诉人及时联系,投诉人2025年7月15日首次到**供电所咨询低压分布式光伏报装所需资料(同低压用户新装所需材料一致),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4号《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一条用户申请新装或增容时,应当向供电企业提供以下申请资料:(一)低压用户需提供用电人有效身份证明、用电地址权证件,并向投诉人提供对外公示的分布式光伏并网业务办理告知书,告知申请新装所需资料。投诉人2025年08月21日来报装时提供房屋产权所有证复印件,但供电所业务办理人员无法核实其真实性,故需要投诉人到村委核实是否为本人房产证。投诉人所在地址村委前期发现有人造假房产证明报装光伏,向供电公司提出异议,于2024年9月已向供电公司下函明确表示房产证明复印件需要村委工作人员核实真伪,并非供电公司领导口头通知。现供电公司08月22日已重新与投诉人沟通,投诉人已携带房产证原件及相关材料前来供电公司报装,供电公司已受理投诉人低压分布式光伏新装业务,投诉人反映问题已得到解决。 【回复情况】经回复沟通,投诉人对处理情况表示满意,已提供书面处置答复。 【基本信息】无。 【首次联系】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供电公司山城供电中心**供电所台区经理**(联系电话**)于2025年08月21日14时48分首次联系客户进行沟通安抚。 【现场处置】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供电公司山城供电中心**供电所台区经理**(联系电话**)于2025年08月21日15时36分现场处置。 【附件情况说明】能源局20250821NO**0324**工单 能源局20250821NO**0324答复告知书【缺少答案,请补充】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