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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的做法不正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了视为串通投标的六种情形,其中包括: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国家电网有限公司采购活动识别与应对围标串标工作指南》及本批次招标文件载明: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如电子化投标过程中在获取招标文件、递交投标文件、提出澄清、提出异议、澄清回复、踏勘现场等阶段的联系信息一致,如联系人姓名、电话、邮箱、地址一致)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是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生成的官方文件,旨在向社会公开企业的基本信息、经营状况、信用记录等。而报告中的企业联系电话,是由企业在每年提交的年度报告中自行填写的联系电话(如注册地址对应的联系电话),该信息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据此可知,虽然信用报告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但是该报告中的电话并非直接用于投标活动的联系人电话,不属于“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视为串标情形,不应予以否决,但不能排除2家单位存在关联关系的可能。 本案例中,信用报告中企业联系电话一致,不能代表两家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人事宜,建议专家以此为线索,依法启动澄清机制,要求投标人就报告中联系电话一致的情况作出解释和说明,进一步排查串通投标可能性,以保证招投标活动公平公正。(实践中存在两家投标人均委托同一家公司从事代理建账、记账等财务工作,报告中年报信息由代账公司统一填写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