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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市乙区高中生于某(女,17周岁),曾在16岁时因违反治安管理被处以警告处罚。某日,于某与男网友马某相约至外籍人C某开的酒吧(非娱乐场所)庆祝生日。C某告诉2人,可以有偿提供陪酒助兴,后从其管理的陪侍团队中挑选出唯一一名未成年的牛某(女,16周岁)陪同2人喝酒。期间,马某和于某到酒吧天台欲升放携带的孔明灯。C某称甲市法规规定,禁止在城区升放孔明灯,且附近可燃物较多,不宜升放。2人不予理会,升放了孔明灯。2人离开酒吧后步行前往于某就读的高中。在行至校门口台阶上时,于某被同学朱某不小心撞倒,怒而起身用力将朱某从台阶上推下摔倒致其轻微伤,并和马某对朱某竖中指羞辱及高声辱骂,引发多人围观。乙区公安分局某派出所民警侯某(男)、程某(男)接警后,到现场口头传唤于某、马某。于某、马某要求出示人民警察证,侯某表示已经着制式警服,无需出示,遂与程某一起将2人强制传唤至派出所。侯某、程某在办案区对2人进行人身检查时,从马某身上搜出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一把,于某身上未检出违法涉案物品。7日后,派出所立案。经调查,乙区公安分局对于某作出行政拘留但不执行的决定,对马某、C某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分别告知3人如对处罚不服,可在6个月内向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缺少答案,请补充】
4年前,甲县王某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出狱,又与李某(已满18周岁)共同诈骗他人50万元,两人逃至乙县。甲县公安局立案后,立即冻结王某及其妻子名下全部银行账户,查封其工厂的大型机器,并对王某、李某作出刑事拘留决定。 甲县公安局派员到乙县抓捕,乙县公安局指定接受部门收到协作请求后,立即转交给刑侦大队审核。经审核,甲县公安局的法律手续完备,但考虑到人手不够,乙县公安局刑侦大队要求甲县公安局再多派员来后,一起行动。甲县公安局等不及,未通知乙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在商场将王某抓获,同时发现郑某正在盗窃。当晚8时,甲县公安局将王某、郑某带到甲县公安局丙公安派出所办案区临时看押。后甲县公安局将郑某盗窃案交由本局刑侦大队办理。 因李某逃脱未到案,甲县公安局决定暂不通知王某家属。次日晚10时,甲县公安局将王某从丙公安派出所办案区提出,送往县看守所羁押并进行首次讯问,并立即通知其家属。王某向看守所提出委托辩护律师赵某,看守所直接联系到赵某所在律师事务所,转达了该请求。接受委托后,律师赵某持手续前往甲县看守所,要求会见。看守所民警告知,未接到办案民警通知,暂时不能安排会见。3日后,甲县看守所安排了会见。7日后,甲县公安局根据赵某的申请,为王某办理了取保候审措施。 案外人胡某对王某被查封的大型机器主张所有权,甲县公安局经调查后,确定胡某为原主,遂告知胡某,虽查明大型机器确实与案件无关,但案件尚在办理中,无法退还。甲县公安局在办理诈骗案件期间,对郑某盗窃案一并进行侦查。【缺少答案,请补充】
案情一:某地“00后”女孩小L被同居人及其同伙以“惩戒”为名,长时间实施殴打、电击、拘禁、限制饮食、强迫劳动等行为,期间被拍摄羞辱视频并在社交媒体平台传播,引发公众关注。案发当日晚,小L被多人轮番殴打后出现昏迷,行为人未及时救助且继续捆绑,次日死亡。侦查中发现该团伙长期在租住地对多名弱势人员实施控制和殴打,涉赌、涉黄线索亦被查获;部分被害人家属此前多次报警但因“家务纠纷”未被重视。侦查机关以故意杀人立案,并同步核查是否构成“恶势力”。 案情二:郊区一砖厂以介绍工作为名,将多名残疾人及弱势人员收留后,以看管、威吓、扣押证件、限制人身自由、殴打恐吓等方式强迫其在高危环境下长时间劳动,报酬微薄甚至拒不支付。有人试图逃离被殴打致轻微伤。部分受害人中包括未成年人。公安机关联合人社、应急等部门开展解救与取证。涉案人员中有人安排稽查时“演戏”,有人负责押看、体罚,有人专管账务与“罚款”。 案情三:嫌疑人乙某在公共场所持刀捅刺路人致死。案发前数周,家属与社区反映其有明显精神异常但未入院治疗。侦查中,乙某与家属均陈述其既往有精神病史。经侦查机关决定,委托法医精神病鉴定。鉴定意见为:案发时存在重性精神障碍,辨认与控制能力显著减弱,结论指向“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另查明:家属与社区曾就其危险倾向报备,但未能触发强制医疗或救助流程。 案情四:游客孙某在参观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时,翻越隔离设施、触摸并推搡文物部件,致造成不可逆损毁。案发后,孙某试图隐匿监控盲区丢弃从文物上掉落的碎片。其亲属事后帮助转移并销毁部分碎片。侦查提取到现场视频、目击证人证言与技术鉴定意见,鉴定结论为“重要文物部件永久性损害”。【缺少答案,请补充】
案例:2026年3月15日晚上8点,在A市B区“阳光花园”居民小区内,发生一起因停车位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小区为老旧小区,停车位紧张,居民张三(男,35岁,公司职员)与邻居李四(男,40岁,个体经营者)长期因停车问题存在矛盾。当晚,张三驾驶私家车返回小区,发现其常用停车位被李四的货车占用。张三按喇叭示意,李四未及时挪车,双方发生口角。张三情绪激动,指责李四“故意找茬”,李四反唇相讥,称张三“小题大做”。争吵中,张三先推搡李四,李四还手,双方扭打在一起。张三用拳头击中李四面部,导致李四鼻梁软组织挫伤、面部轻微擦伤。现场有多名围观群众,包括小区保安老王,老王试图劝阻但未果,于是用手机录像并报警。 B区公安分局光明派出所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后,值班民警王警官(警号123456)和辅警小刘(无警号,着辅警制服)于晚上8点20分到达现场。王警官未出示人民警察证,直接口头制止冲突,并对张三和李四进行现场询问。王警官态度强硬,未记录现场情况,仅口头询问“谁先动手”。张三声称李四先辱骂并推人,李四则指认张三先殴打。由于现场混乱,王警官未调取保安老王的录像证据,直接认定张三为主要责任人。晚上8点40分,王警官决定将张三带回派出所进一步调查,但未出具传唤证,也未告知传唤依据,【缺少答案,请补充】
2026年3月15日晚上8点,在A市B区“阳光花园”居民小区内,发生一起因停车位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小区为老旧小区,停车位紧张,居民张三(男,35岁,公司职员)与邻居李四(男,40岁,个体经营者)长期因停车问题存在矛盾。当晚,张三驾驶私家车返回小区,发现其常用停车位被李四的货车占用。张三按喇叭示意,李四未及时挪车,双方发生口角。张三情绪激动,指责李四“故意找茬”,李四反唇相讥,称张三“小题大做”。争吵中,张三先推搡李四,李四还手,双方扭打在一起。张三用拳头击中李四面部,导致李四鼻梁软组织挫伤、面部轻微擦伤。现场有多名围观群众,包括小区保安老王,老王试图劝阻但未果,于是用手机录像并报警。 B区公安分局光明派出所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后,值班民警王警官(警号123456)和辅警小刘(无警号,着辅警制服)于晚上8点20分到达现场。王警官未出示人民警察证,直接口头制止冲突,并对张三和李四进行现场询问。王警官态度强硬,未记录现场情况,仅口头询问“谁先动手”。张三声称李四先辱骂并推人,李四则指认张三先殴打。由于现场混乱,王警官未调取保安老王的录像证据,直接认定张三为主要责任人。晚上8点40分,王警官决定将张三带回派出所进一步调查,但未出具传唤证,也未告知传唤依据,仅对张三说:“你跟我回所里配合调查,否则不客气。”张三拒绝,称“我有权不配合”,王警官遂强制将其带上警车,过程中未使用执法记录仪。李四被要求自行前往医院验伤,王警官未安排人员陪同。晚上9点,张三被带到光明派出所办案区。王警官单独对张三进行询问,未制作询问笔录初稿,而是直接口头提问。询问过程中,王警官多次打断张三的陈述,如当张三试图说明李四先挑衅时,王警官说:“别扯这些,你就说打没打人?”并暗示张三:“认罪的话,拘留可以缩短。”询问持续10小时,从晚上9点到次日早上7点,期间未提供饮食或休息时间。派出所办案区未配备全程录音录像设备,王警官未开启任何记录。张三多次要求通知家属,王警官以“案情复杂,需要保密”为由拒绝。同时,辅警小刘在未获民警授权的情况下,单独对李四进行了询问,并记录了证言,但证言未经李四核对签字。3月16日上午,派出所所长张所长在未审核案件材料的情况下,仅凭王警官的口头汇报,直接批准对张三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决定。民警赵警官负责制作处罚决定书,但决定书内容简略,仅写道:“张三殴打他人,违反治安管理,处以拘留5日。”未载明违法事实细节、证据清单、法律依据、复议途径等内容。决定书由王警官向张三宣告,但未当场交付文书,仅口头告知。张三提出申辩,称李四先挑衅并有围观证人,但王警官未予复核,并警告张三:“再申辩就加重处罚。”李四作为被侵害人,未收到决定书副本。 张三不服处罚,于3月17日通过书面申请要求听证,但派出所以“处罚较轻(拘留5日未达听证标准)”为由拒绝。案件执行阶段,张三被送拘留所,但派出所未通知其家属。此外,调查中发现,张三的同事王五主动提供证言,证明李四有辱骂行为,但王警官未记录该证言,且未告知王五的权利义务。案件办理期间,派出所未对张三的个人信息保密,其违法记录被不当公开在小区微信群中,引发舆情。【缺少答案,请补充】
案情一:2023年8月,网民甲为博取网络关注,使用专业制图软件伪造了一份某市公安局的“警情通报”。该通报采用公安机关专用的“蓝底白字”格式,虚构了“某公通字〔2023〕第XXX号”文号、仿冒公安局电子公章,并编造“某恶性杀人案已侦破”的虚假案情,附有落款单位及发布时间。甲在社交媒体平台发布时标注“官方通报”,迅速引发大规模转发和舆论恐慌,部分群众向公安机关致电求证,严重干扰正常警务工作。经网安部门溯源侦查,甲并无公安机关背景,其行为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 案情二:网民乙通过境外通讯工具招募多名“水军成员”,针对知名企业家王某编造“豪掷千万娶网红”“私生活混乱”等诽谤性内容,并支付费用要求成员在微博、抖音等平台同步发布。相关内容通过伪造聊天记录、合成照片等方式增强迷惑性,随后通过购买热搜、推广流量等手段扩大传播,48小时内阅读量超亿次,导致王某个人名誉及企业股价严重受损。经公安机关侦查,乙曾与王某所在企业存在商业纠纷,其行为属于恶意报复性诽谤。 案情三:某平台主播丙为吸引流量,在直播中虚构“昨晚无证酒后驾车撞人后逃逸”的经过,并以夸张语气渲染细节,声称“警察根本查不到我”。直播期间在线人数超10万,大量网友向平台及110举报。经交警部门连夜核查,丙当晚无出行记录且其车辆无事故痕迹,最终认定其言论属捏造。【缺少答案,请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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