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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供电方式或供电单元。 第四节计划与天窗 第三十一条 接触网生产计划包括年度检测、维修计划和月度维修计划三部分。 年度检测和维修计划,由供电段于前一年的11月底以前分别下达到车间,同时报铁路局。月度维修计划由供电段编制后下达维修车间。 鉴于各地区设备性能及运行条件不尽相同,铁路局可调整检测的项目、周期和范围,并报总公司核备。 第三十二条 为保证定期检查和及时处理设备缺陷,在列车运行图中须预留接触网维修“天窗”。对较大车站(如枢纽、区段站等)和必须利用垂直“天窗”作业的区段,应根据设备状况定期安排“天窗”停电维修。 对接触网进行批量零部件更换时,天窗计划原则上应逐日连续安排。 第三十三条 列车调度员和供电调度员要密切配合,按“天窗”时间组织接触网停电维修。如因运输需要等原因必须取消“天窗”时,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遇有危及安全的故障或缺陷必须立即停电维修时,供电调度员应于停电前通知列车调度员,列车调度员根据供电调度员停电通知及时发布相关行车调度命令。 第三十四条 供电段要做好检测、维修组织工作,实施周期不宜超过规定周期的20%(按天计算)。 第三十五条 供电段各工区、各工种(包括变电、电力等)在同一停电范围、同一封锁区段内作业,应尽量安排同时进行。 第五节质量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为保证维修质量,接触网用料入库前,验收部门应对接触网重要零部件和线材进行检查,确认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与产品一致后实施验收,向供电段提供验收报告,否则不得上线使用。 第三十七条 更换线索、零部件、支柱、绝缘部件后,应记录所更换设备的名称、材质、型号、厂家等信息,并修订相关技术资料。 第三十八条 运行工区一级修(临时修)或单项设备检查完成后,由当日工作领导人负责检查验收,确认作业质量。维修工区进行的所有作业,运行工区应进行质量检查验收。 第三十九条 检测车间应及时将相应区段的即时分析、定期分析以及缺陷通知单报供电段技术主管部门,由技术主管部门下达至供电车间、维修车间;维修工作完成后,供电车间、维修车间应将缺陷反馈单反馈技术主管部门,维修记录留存备查。 第四十条 铁路局负责组织接触网设备更换检查验收工作。设备更换完工,经供电段验收并签认后,由铁路局组织现场检查验收。 第四十一条 接触网运行、检测、维修工区应分别建立相关记录(见附件4),实现网络化管理和数据共享。 第四十二条接触网运行维修要落实记名制度。每次作业完成后应及时填写相应记录并签认。工长和车间主管人员要定期检查各项任务完成情况并签认。 第四十三条 供电段技术主管部门和车间每月、铁路局主管专业部门每季度应组织开展接触网运行质量分析,并分别编制质量分析报告。 质量分析应根据接触网检测和运行过程中存在问题,对接触网质量状态进行综合诊断,找出设备在运行中出现的特殊性、普遍性问题及质量状态变化规律,针对反映出的质量问题,制定整治措施,纳入维修计划。质量分析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检测、维修计划完成情况。 (二)检测、维修及设备运行中发现的具体问题。 (三)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及采取的措施。 (四)接触网质量状态的变化规律和趋势。 第四十四条 铁路局组织供电段定期对接触网动态运行质量进行评价,每年10月底前对设备整体技术状态进行质量鉴定。对季节变换、频繁发生故障等特殊情况可不定期组织质量评价。 第六节 成本管理 第四十五条 接触网设备维修成本实行预算管理。对达到寿命周期的设备更换在预算内实行项目管理。 第四十六条 铁路局应根据接触网设备使用状况,科学合理安排维修费用,保证接触网设备维修工作顺利实施。 第四十七条 铁路局供电处作为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预算对成本费用预测、分析和审核。 第四十八条 供电段应建立以预算管理为核心的成本核算体系,以及供电段、车间、工区预算责任考核机制,发挥主要职能科室的作用,加强成本管理,严格成本控制。 第四十九条 供电段应定期召开经济活动分析会,检查成本费用情况,分析超支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应大力开展技术革新活动,努力降低能源、材料消耗,严禁支出超预算。 第七节 新产品试运行 第五十条 在运营普速铁路接触网线路上进行新产品试运行时,研制单位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按规定权限报有关部门,经批准并与承接试运行任务的供电段签订协议后方可实施。新产品试运行申请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产品生产及管理条件。 (二)产品研制报告。 (三)产品技术条件及型式试验报告。 (四)安装维修及使用说明。 (五)拟安装地点、试运行期限,以及试运行中需检测内容。 第五十一条承力索、接触线试运行由总公司审批,其余设备及零部件试运行申请报告应报送供电段、资产管理单位审查,由铁路局批准。 对纳入《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采信目录》的铁路专用产品,应取得产品试用证书后方可上道试用。 第五十二条供电段承接试运行任务后应及时组织实施。试运行期间要按规定加强监测、检查和维护,认真记录分析运行情况。试运行期满后提交新产品试运行报告。 供电段出具的试运行报告需经铁路局审批后,方能交给研制单位。未经铁路局审批的试运行报告无效。 第五十三条新产品试运行期一般不少于1年。遇有产品质量缺陷危及安全时必须立即拆除,同时做好记录并通知研制单位。 第四章 检测与分析诊断 第一节 检测 第五十四条 检测是指利用仪器、设备或人工等方式,对接触网进行检查测量,掌握设备质量及运行状态的过程。包含监测、静态与动态检测、检查、零部件检验四部分。检测后必须进行分析诊断,并以此作为编制维修计划的依据。 监测 第五十五条 监测是对接触网外观、零部件状态、主导电回路、绝缘状况、外部环境和弓网配合等运行状态进行监视测量的过程,分为移动视频监测和定点监测两种方式。 (一)移动视频监测。利用安装在检测车辆、机车或动车组上的监测设备对接触网进行外观检查。主要包括接触网安全巡检装置(2 (二)定点监测。利用安装在接触网关键处所、特殊地点的监测设备,监测列车通过时接触网或受电弓状态,接触网设备绝缘状态、温度、位移变化,以及外部环境是否存在异常。主要包括受电弓滑板监测装置(5 第五十六条 接触网安全巡检装置(2 主要内容:监测接触网设备有无明显脱、断、偏移及其他异常情况,有无鸟巢、危树等可能危及接触网供电的周边环境因素,有无侵入限界、妨碍机车车辆运行的障碍等。 第五十七条 车载接触网运行状态检测装置(3 主要内容:监测接触网与受电弓运行状态、接触网温度等。 第五十八条 接触网悬挂状态检测监测装置(4 主要内容:监测接触网设备零部件有无烧伤、缺失、断裂、松动及其他异常情况。 第五十九条 受电弓滑板监测装置(5 主要内容:监测受电弓有无异常状态。 第六十条 接触网及供电设备地面监测装置(6 周期:1.在线监测装:实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