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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至6月,某市A区、B区、C区连续发生三起案件,具体案情如下: 第一起(5月10日):凌晨2时许,两名戴口罩男子潜入A区某便利店窃取货架上的香烟和酒,被收银员发现后,持刀威胁收银员交出现金约800元。现场门口留下一枚模糊鞋印。 第二起(5月15日):凌晨3时许,两名男子(体貌特征与第一起相似)持刀进入B区某便利店,用刀背拍桌店员后拿走现金1200元及一部手机。窗外空调外机有攀爬痕迹。 第三起(6月5日):凌晨1时40分许,三名男子,进入C区某便利店,持刀威胁店员“别报警,上次那家给的钱太少”,拿走现金1500元。现场遗留一个未抽完的“红塔山”牌烟蒂。 2023年6月8日,第三起案件发生后,市局刑侦支队牵头成立“5·10系列便利店抢劫案”专案组,结合前三起案件特征及现场物证,全面开展侦查工作。经缜密侦查,于6月20日在某城乡结合部出租屋内抓获犯罪嫌疑人张某(28岁,有盗窃前科)、李某(25岁,无业)、王某(27岁,曾因抢劫罪被判刑),当场查获作案工具(两把管制刀具、一副口罩、攀爬用的绳索)及部分赃款、赃物(包括未被挥霍的“红塔山”烟蒂、手机等)。 技术部门对三起现场物证进行统一分析: (1)第一起门口模糊鞋印经痕检比对,确认为同一品牌运动鞋(“李宁”某款),鞋底磨损特征与张某日常穿着的旧鞋一致; (2)第二起窗外空调外机攀爬痕迹中提取的纤维,与张某、李某衣物材质(深色工装裤)成分吻合; (3)第三起“红塔山”烟蒂经DNA检测,唾液样本与王某DNA数据库记录(曾因打架被采集)匹配,且王某供述“平时只抽这个牌子”; 三起案件中,嫌疑人均使用“方言威胁”(“别报警,上次那家给的钱太少”)。经走访周边便利店员工,确认口音为本地城乡结合部方言,与三人籍贯(邻县某镇)一致。 专案组调取三起案发地及周边200米内监控,发现: (1)第一起案发前2小时(5月10日凌晨0时许),张某、李某驾驶一辆无牌摩托车从城乡结合部出发,1时50分抵达A区便利店附近; (2)第二起案发前3小时(5月15日凌晨0时许),三人同乘一辆遮挡号牌的面包车从同一出租屋方向出发,2时40分出现在B区便利店周边; (3)第三起案发前1小时(6月5日凌晨0时40分),三人再次驾驶摩托车从城乡结合部出发,1时30分抵达C区便利店,与现场遗留烟蒂时间(1时40分)高度重合。 民警对三起案发地周边便利店、夜市摊点开展走访,一名B区便利店店员反映:“5月中旬曾见过两名穿工装裤的男子在店外转悠,其中一个个子不高(李某),另一个胳膊有纹身(张某)。”经核查,张某左臂确有“青龙”纹身,与监控中嫌疑人特征一致;另有一名出租车司机提供线索:“6月初载过三名男子去城乡结合部,他们抱着工具箱,像是‘干大事’的。”结合DNA及监控信息,专案组最终锁定张某、李某、王某为重点嫌疑人。 6月20日凌晨,专案组在三人出租屋内实施抓捕,当场抓获正在清点赃款的张某、李某,王某外出购买日用品未归。 关于该案的侦查工作,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2023年5月至6月,某市A区、B区、C区连续发生三起案件,具体案情如下: 第一起(5月10日):凌晨2时许,两名戴口罩男子潜入A区某便利店窃取货架上的香烟和酒,被收银员发现后,持刀威胁收银员交出银机内现金约800元。现场门口留下一枚模糊鞋印。 第二起(5月15日):凌晨3时许,两名男子(体貌特征与第一起相似)持刀进入B区某便利店,用刀背拍桌店员后拿走现金1200元及一部手机。窗外空调外机有攀爬痕迹。 第三起(6月5日):凌晨1时40分许,三名男子,进入C区某便利店,持刀威胁店员“别报警,上次那家给的钱太少”,拿走现金1500元。现场遗留一个未抽完的“红塔山”牌烟蒂。 2023年6月8日,第三起案件发生后,市局刑侦支队牵头成立“5·10系列便利店抢劫案”专案组,结合前三起案件特征及现场物证,全面开展侦查工作。经缜密侦查,于6月20日在某城乡结合部出租屋内抓获犯罪嫌疑人张某(28岁,有盗窃前科)、李某(25岁,无业)、王某(27岁,曾因抢劫罪被判刑),当场查获作案工具(两把管制刀具、一副口罩、攀爬用的绳索)及部分赃款、赃物(包括未被挥霍的“红塔山”烟蒂、手机等)。 技术部门对三起现场物证进行统一分析: (1)第一起门口模糊鞋印经痕检比对,确认为同一品牌运动鞋(“李宁”某款),鞋底磨损特征与张某日常穿着的旧鞋一致; (2)第二起窗外空调外机攀爬痕迹中提取的纤维,与张某、李某衣物材质(深色工装裤)成分吻合; (3)第三起“红塔山”烟蒂经DNA检测,唾液样本与王某DNA数据库记录(曾因打架被采集)匹配,且王某供述“平时只抽这个牌子”; 三起案件中,嫌疑人均使用“方言威胁”(“别报警,上次那家给的钱太少”)。经走访周边便利店员工,确认口音为本地城乡结合部方言,与三人籍贯(邻县某镇)一致。 专案组调取三起案发地及周边200米内监控,发现: (1)第一起案发前2小时(5月10日凌晨0时许),张某、李某驾驶一辆无牌照摩托车从城乡结合部出发,1时50分抵达A区便利店附近; (2)第二起案发前3小时(5月15日凌晨0时许),三人同乘一辆遮挡号牌的面包车从同一出租屋方向出发,2时40分出现在B区便利店周边; (3)第三起案发前1小时(6月5日凌晨0时40分),三人再次驾驶摩托车从城乡结合部出发,1时30分抵达C区便利店,与现场遗留烟蒂时间(1时40分)高度重合。 民警对三起案发地周边便利店、夜市摊点开展走访,一名B区便利店店员反映:“5月中旬曾见过两名穿工装裤的男子在店外转悠,其中一个个子不高(李某),另一个胳膊有纹身(张某)。”经核查,张某左臂确有“青龙”纹身,与监控中嫌疑人特征一致;另有一名出租车司机提供线索:“6月初载过三名男子去城乡结合部,他们抱着工具箱,像是‘干大事’的。”结合DNA及监控信息,专案组最终锁定张某、李某、王某为重点嫌疑人。 6月20日凌晨,专案组在三人出租屋内实施抓捕,当场抓获正在清点赃款的张某、李某,王某外出购买日用品未归。 关于该案的侦查工作,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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