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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李×,男,40岁,汉族,某电力公司工人,住A市人民小区一号。李×于2019年3月9日晚9时许,在A市测城桥下手持短刀拦路抢劫女青年王×,被巡逻队员当场抓获,扭送人民小区公安分局。经初步调查,决定刑事拘留,李对拦路抢劫一案供认不讳。并收集到了被害人王×的陈述,以及作案时用的短刀等证据。在侦查讯问中,侦查人员发现该案手段与同年元月15日发生在解放桥下一拦路抢劫未遂案手段极为相似,决定并案审理。“1.15”案被害人张×陈述:2019年元月15日晚9时30分下班后,行至解放桥附近,大约10时左右,迎面走来一男子,约四十来岁,身穿棉大衣,手里拿着一把短刀逼着我说:“到桥下去,你叫就整死你!”我在反抗中抓掉他的大衣扣子,他用短刀把我的胳膊划开两个口子,我拼命呼救,这时迎面过来一辆汽车,他就跑了。我赶紧到派出所报了案。经现场勘查:从现场提取一枚黄色大衣纽扣。据派出所民警介绍,被害人张某报案时胳膊被刺伤正在流血。经调查又获取如下信息:1.李×同班工人段×等证实:2019年元月中上旬杨×脸部被抓伤,我们问他,他说同妻子打架时被抓伤的。2.李妻证明:其夫在元月中旬的一天晚上回家后大衣纽扣少了一粒;问他脸部为何受伤,他说在工厂闹着玩,抢香烟时被抓伤的,还抓掉了大衣扣子,扣子也没找到。3.对李×的同班组工人均分别进行了调查询问,都证明没有人同李×抢过香烟,更没有抓伤他的脸和抓掉他大衣纽扣的事。4.提取李×棉衣检查,有一粒纽扣是新钉的,原有纽扣与现场纽扣经比对完全相同。}【缺少答案,请补充】
某年2月19日,王某某(男,46岁)报案称:某年2月16日下午,其从山东临沂市老家来到郑州,2月18日晚上6点左右入住某市金水区国基路鑫州快捷酒店,把车(车牌号:鲁QDA5**)停在该酒店的后停车场,到2月19日上午8点左右发现车的后备箱财物被盗。被盗财物有六幅字画(这些字画是其上年10月份在山东临沂古玩市场购买,购价11万元);本车(车牌号:鲁QDA5**)的车辆行驶证;名为王某某的驾驶证;四条泰山牌香烟、八盒南京牌香烟;一个黑色单肩挎包、一件咖啡色长袖上衣等物品被盗。金水二分局刑侦大队接警以后,立即展开调查,经调查,该案件达到盗窃案件立案标准,遂受理此案。 经侦查,抓获王杰、张丹两名犯罪嫌疑人,侦查员收集了以下证据: 1. 从王杰住处扣押了6幅被盗字画和一个被盗的黑色男士挎包。 2. 某市公安局金水区第二分局委托省珍宝艺术文物书画司法鉴定所对涉案字画进行了司法鉴定,经鉴定六幅字画均为仿品,市场价值总计5200元,省珍宝艺术文物书画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 3. 从王杰住处扣押汽车遥控锁电子干扰器一部。 4. 王杰和张丹作案时所穿的外套衣服三件。 5. 烟酒店老板收购香烟的证人笔录。犯罪嫌疑人张杰将盗窃得来的四条“泰山牌”香烟卖给了文化路上丽晶烟酒店老板,获得赃款200元。 6. 证人杜延英的询问笔录一份。杜延英在案发当晚与犯罪嫌疑人王杰和张丹共同居住在一个房间内,两名犯罪嫌疑人将赃物带回住处后,杜延英目睹了两名犯罪嫌疑人查看被盗字画和分赃款的过程。 7. 证人王鹏的询问笔录一份。王鹏为犯罪嫌疑人王杰的哥哥,王杰在作案后的第三天与王鹏在其金水区租住的房屋内见过一面,王鹏曾于3月13日帮助张杰将一包物品送到某市方客来汽车站,这包物品即“2.19”盗窃案中失窃的物品,但张鹏对这些物品的来源并不知情。 8. 依据法定程序,犯罪嫌疑人王杰和张丹对作案地点分别进行了侦查辨认,制作了辨认笔录。【缺少答案,请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