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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1992年下半年,党的十四大明确了改革的市场导向,市场竞争试行了,股份制也试行了。1997年,党的十五大正式提出,在社会主义的条件下,股份制可以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一种实现形式。这是理论上的重大突破:通过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通过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和企业中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股份制企业作为一种企业形式就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统一了。于是理论界一部分人对股份制企业性质的质疑也就逐渐消失。 要知道,新中国的股份制是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过程中实现的。国有大企业的股份制改革仍有困难。例如,国有大企业的资产是不是会因数量偏大而被侵占或廉价卖掉呢?是不是会因改制过程中被知情者个人或相关知情人以不同方式私吞呢?这种情况不是没有可能发生的。于是政府、学术界在股份制改革实践中,采取了“存量不动,增量先行”的做法。这就是说,国有大企业的股份分为两类,一类是非流通股(即“存量不动”),另一类是流通股(即“增量现行”)。这样,中国的国有大企业终于走上了股份制改革的道路。 为了便于更多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和纯粹的民营企业)上市,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万里同志认为有必要趁早制定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万里同志还指出:证券法的起草不能采取部门立法的做法,因为不同的部门有不同的部门利益,还有部门立法的片面性。他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常委中的专家起草、立法。于是我(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就被任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起草小组组长。接着,吸收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和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以及证券界的专家参与起草。从1992年算起,大约用了六年半的时间,才提出送审稿,供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这六年半时间,先后经历了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是万里同志;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是乔石同志;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是李鹏同志)。终于在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上以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的股份制改革和企业上市,从此有法律可依了。——摘编自厉以宁:《关于中国股份制改革的回忆》,《精神的魅力2018(一)》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40-41页。【缺少答案,请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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