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宇公司于2023年12月31日委托信恒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23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注册会计师杨杰任该项目的负责人,决定对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应收账款进行函证。复函中有6家顾客提出了以下意见:(1) 本公司会计处理系统无法复核贵公司的对账单。
(2) 所欠余额20 000元于2020年12月25日付讫。
(3) 大体一致。
(4) 经查贵公司12月30日的第585号发票(金额为55 000元)系目的地交货,本公司收货日期为2024年1月6日,因此询证函所称12月31日欠贵公司账款之事与事实不符。
(5) 本公司曾于11月份预付货款17 500元,足以抵付对账单中所列的款项(发票的金额为15 000元)。
(6) 所购商品从未收到。
问题:注册会计师针对顾客复函中提出的意见,应当采取何种程序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