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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赵某、钱某、孙某和李某各自出资100万元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四名股东各持有25%的股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及股权继承未做特别规定,全体股东亦未做特别约定。 2024年9月,赵某因病去世,其女儿周某作为唯一继承人要求继承赵某所持甲公司全部股权。钱某不同意该股权继承,向周某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提出按市场公允价值200万元购买该股权,遭到周某拒绝。钱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使优先购买权。 2025年2月,孙某因为给儿子购买婚房缺少资金,遂与李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所持甲公司10%的股权以120万元转让给李某。钱某得知后,不同意该股权的转让,主张按相同条件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以60万元的价格购买孙某所持甲公司5%的股权,遭到孙某拒绝。 2025年5月,因孙某与其他股东在经营理念上的差异越来越大,其他股东在甲公司股东会议上一致通过甲公司的分立决议:由孙某独立持有一家小公司,其他股东留在甲公司。孙某不愿意独立经营,对该决议投了反对票。甲公司股东会依法通过公司分立的决议。孙某因此对甲公司经营心灰意冷,遂要求甲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所持甲公司的全部股权,以退出甲公司。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缺少答案,请补充】
2020年1月,甲公司、钱某、孙某、李某共同出资设立了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出资比例分别为30%、20%、20%、30%。乙公司为其名下所有的汽车购买了足额车损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乙公司经理驾车外出办公途中发生事故,导致车辆报废,乙公司就车损险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20万元,经评估,乙公司投保的汽车在出险时保险价值为15万元,于是保险公司拒绝向乙公司赔付20万元,只愿意赔付15万元。乙公司要求保险公司退还不予赔付部分相应的保险费,保险公司拒绝退还。乙公司对此不服,遂向保险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1年2月,甲公司往来账款显示:丙合伙企业合伙人王某欠甲公司10万元货款。甲公司欠丙合伙企业10万元货款。于是甲公司财务人员向丙合伙企业主张抵销两笔款项。 2022年2月,甲公司为购买大型生产设备,向银行借款,并提出由乙公司为其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于是乙公司召开股东会对该事项进行审议,甲公司回避表决。其中,钱某和孙某投了赞成票,李某投了反对票。另外,丁公司以其一宗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为甲公司的该笔借款向银行提供了抵押,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已知:上述主体均未约定担保在实现时的先后顺序。 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无力偿还,经多次催要无果后,2023年10月,银行要求就丁公司用于抵押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土地上新增的一处厂房变价,以实现其抵押权。丁公司抗辩:(1)甲公司的借款有乙公司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银行应当先要求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2)厂房不应当作为抵押财产。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民事诉讼、公司、合伙、物权、合同、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缺少答案,请补充】
2024年1月1日,张某向甲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用于居住。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张某应于2024年7月1日之前分期支付购买该商品房的全部价款300万元;甲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之前交付房号为M的商品房(以下简称“M商品房”)。 2024年2月1日,甲公司与乙普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乙企业”)签订建筑材料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企业于2024年3月31日之前分批交付总价款为1000万元的建筑材料,甲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支付款项。甲公司以一栋正在建造的建筑物为乙企业设定抵押,M商品房位于该建筑物中并已建造完成。2024年2月5日,甲公司和乙企业办理了抵押登记。 2024年4月1日至6月30日,张某分3次将购房款汇给甲公司。2024年7月5日,甲公司将一张出票人为丙公司、承兑人为丁公司、金额为30万元的纸质商业汇票背书转让给乙企业用于支付部分货款。甲公司在该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乙企业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戊公司以支付材料款。戊公司向丁公司提示付款,丁公司以资金紧张为由拒绝付款。戊公司遂同时向丙公司、甲公司、乙企业追索。甲公司拒绝承担对戊公司的保证责任。 2024年12月31日,M商品房所在的建筑物建造完成并符合交付条件。因甲公司无力支付800万元的剩余货款,乙企业于2025年1月3日与甲公司协商变卖包括M商品房在内的若干套商品房。张某得知该消息后,于2025年1月6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甲公司优先于乙企业向其交付M商品房。 乙企业调查后发现:(1)甲公司股东李某根据公司章程应于2022年1月10日之前实缴出资100万元,一直未缴付;(2)甲公司总经理赵某协助股东陈某于2024年12月1日抽逃资金200万元。2025年1月20日,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甲公司向乙企业支付800万元剩余货款及其利息;(2)李某向甲公司实缴出资100万元及其利息;(3)陈某赔偿乙企业200万元,赵某承担连带责任。李某以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提出抗辩。【缺少答案,请补充】
2024年1月1日,张某向甲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用于居住。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张某应于2024年7月1日之前分期支付购买该商品房的全部价款300万元;甲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之前交付房号为M的商品房(以下简称“M商品房”)。 2024年2月1日,甲公司与乙普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乙企业”)签订建筑材料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企业于2024年3月31日之前分批交付总价款为1000万元的建筑材料,甲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支付款项。甲公司以一栋正在建造的建筑物为乙企业设定抵押,M商品房位于该建筑物中并已建造完成。2024年2月5日,甲公司和乙企业办理了抵押登记。 2024年4月1日至6月30日,张某分3次将购房款汇给甲公司。2024年7月5日,甲公司将一张出票人为丙公司、承兑人为丁公司、金额为30万元的纸质商业汇票背书转让给乙企业用于支付部分货款。甲公司在该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乙企业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戊公司以支付材料款。戊公司向丁公司提示付款,丁公司以资金紧张为由拒绝付款。戊公司遂同时向丙公司、甲公司、乙企业追索。甲公司拒绝承担对戊公司的保证责任。 2024年12月31日,M商品房所在的建筑物建造完成并符合交付条件。因甲公司无力支付800万元的剩余货款,乙企业于2025年1月3日与甲公司协商变卖包括M商品房在内的若干套商品房。张某得知该消息后,于2025年1月6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甲公司优先于乙企业向其交付M商品房。 乙企业调查后发现:(1)甲公司股东李某根据公司章程应于2022年1月10日之前实缴出资100万元,一直未缴付;(2)甲公司总经理赵某协助股东陈某于2024年12月1日抽逃资金200万元。2025年1月20日,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甲公司向乙企业支付800万元剩余货款及其利息;(2)李某向甲公司实缴出资100万元及其利息;(3)陈某赔偿乙企业200万元,赵某承担连带责任。李某以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提出抗辩。 因甲公司拖欠货款,乙企业无力清偿钱某的到期债务50万元,钱某遂请求乙企业合伙人周某清偿50万元。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按照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确定合伙企业的债务分担比例。周某以其在合伙协议中享有1%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为由,仅愿意清偿0.5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物权、票据、合同、公司、民事、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回答以下问题。【缺少答案,请补充】
2022年1月,张某拟与王某、赵某共同投资设立甲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甲建筑公司),张某与李某约定,李某为名义股东,张某实际出资并享有投资收益。后李某按照约定,认缴出资100万元,设立了甲建筑公司。李某被记载于甲建筑公司股东名册,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王某、赵某认缴的出资全部缴足,李某认缴的出资张某仅实际缴纳50万元。 2022年2月,李某未经张某同意将其在甲建筑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不知情的乙公司,给张某造成了损失。张某得知后,要求李某赔偿损失,遭到拒绝。 2022年5月,甲建筑公司与丙材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由丙公司向甲建筑公司供应水泥,货款总额10万元,甲建筑公司向丙公司预先支付定金5万元。甲建筑公司为支付货款而开具一张1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给丙公司,承兑人为甲建筑公司的开户银行A银行,A银行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该汇票付款日期为2022年5月10日。 2022年7月,甲建筑公司将一厂房出租给戊公司。租赁合同签订前,甲建筑公司书面告知戊公司该厂房已为X银行设定抵押权。2022年10月,甲建筑公司不能履行对X银行的到期借款债务,致使厂房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厂房被查封后,X银行通知戊公司应向其交付租金。戊公司认为厂房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是甲建筑公司,而非X银行,因此拒绝向X银行交付租金。 2022年8月,甲建筑公司加入庚普通合伙企业担任普通合伙人,庚普通合伙企业的债权人钱某要求甲建筑公司对其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遭到甲建筑公司拒绝。 2022年9月,庚合伙企业因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当地M市N县税务局对其做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庚合伙企业不服,拟向M市税务局提起行政复议。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行政复议、公司、合伙企业、物权、合同、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缺少答案,请补充】
2020年1月1日,甲上市公司(下称甲公司)向王某借款100万元用于购买X设备,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1)借款日期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2)借款年利率为10%。(3)如果双方在履行借款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自愿将此纠纷提交M仲裁委员会仲裁,其仲裁裁决对双方有约束力。直到2020年7月1日,甲公司才将借款取走。 2020年7月2日,为保证王某债权的实现,甲公司将名下的房屋抵押给王某,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王某的债权在期满后未受清偿时,该房屋的所有权为王某所有。 2020年7月10日,甲公司将X设备出资给乙合伙企业,成为乙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2021年7月15日,甲公司交付王某一张50万元的现金支票偿还债务,未填写收款人名称,王某在收款人名称栏写上了自己的名字,并提示付款银行付款。 2021年8月15日,甲公司董事长杨某违反公司章程规定将公司200万资金投入某非法借贷平台,致公司损失惨重,股东李某书面请求甲公司监事会对杨某提起诉讼,监事会拒绝,李某遂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已知李某已经连续240日持有甲公司1.2%股份。 2021年9月,甲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无力向王某偿还剩余50万元的债务,王某遂向甲公司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剩余借款。首次开庭时,甲公司提出:双方约定发生纠纷时由M仲裁委员会管辖,法院无权审理。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仲裁、公司、合伙企业、物权、合同、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缺少答案,请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