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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积极改造动机是怎样形成的? (一)动机来源于需要,而需要转化为行为动机必须与一定的诱因条件相联系。因此,罪犯改造动机的产生有两个条件:一是罪犯的需要,二是满足需要的对象、条件或可能性(即外部诱因)的存在。 (二)积极改造动机不是罪犯一入狱就可以产生,也并非每一个罪犯都有,而是在监狱的改造和教育及多种因素的促进下形成的。要从以下两方面入手: 第一,激发罪犯产生改造向善的需要。这要从三个方面来入手: 其一,帮助罪犯正确认识其犯罪行为的性质。通过组织罪犯进行文化、法律、道德等方面知识的学习,在提高文化水平、增长法律知识、掌握道德规范的基础上,使罪犯深刻认识到其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恶劣性质,进而认罪服判。 其二,帮助罪犯对犯罪后果进行客观评价。这种评价不仅是站在罪犯自己的立场上,还要使罪犯学会站在被害人的立场上来对事物进行评判,从而进一步加深罪犯对其犯罪危害性的认识; 其三,促使罪犯产生自我悔恨心理并萌生改变自己的愿望。当罪犯憎恨那个犯罪的“旧我”,产生改变“旧我”、重塑“新我”的愿望时,其改造向善的需要就形成了。改造向善需要的形成,使罪犯积极改造动机的产生具有了内在动力。 第二,提供适当的外部诱因条件。当罪犯产生了改造向善的需要时,监狱机关应该为罪犯设置多种多样的激励罪犯积极改造的措施,亲人也要殷切期望他改好并以实际行动全力支持他等。在这些外部诱因的作用下,罪犯改造向善的需要才可以顺利转变为积极改造动机。
分析人格及健全人格的特征 (一)人格:每个人的行为、心理都有一些特征,这些特征的总和就是人格。 (二)健全人格的几个特征是: 1、客观的自我认识和积极的自我态度。 这包含三层意思,首先是有自我认识且这种认识是全面的、丰富的;其次是不歪曲自己的特性,即既不夸大也不缩小自己的长处和短处;第三是能够经常意识到自己在做什么,感受到什么,并知道行为、体验缘何而起。积极的自我态度与自我认识有联系但不完全由后者决定。它指的是一种“尽管认识到自己有长有短、有好有坏,但仍然从总体上认可自己,接纳自己,对自己抱有希望”的态度。 2、客观的社会知觉和建立适宜的人际关系的能力。人格健全者应能准确地从别人的言语、行为中体察别人的思想、愿望和感受,了解别人对自己的看法和态度。而且,他对别人的了解是建立在事实根据上的而不是主观臆测。此外,他对人的态度特征和人际交往技能应有助于建立适宜的人际关系。 3、生活的热情和有效解决问题的能力。人格健全的人应该热爱生活,有投身于工作事业和家庭的热情,同时,要具有与自己年龄相适应的生活能力。 4、个性结构具有协调性。人格健全者应该有统一的人生观和世界观,个性倾向的各部分(需要、兴趣、动机、理想、信念和世界观)之间应该能保持一种动态的协调、平衡。而且他的认识、情感和行为之间也应该有协调性。
分析监狱环境中影响罪犯改造动机的因素 1、监狱民警的影响。监狱民警可以通过“言传”和“身教”促使罪犯产生改变旧我、重新塑造新我的改造动机。同时,公正执法,不徇私情,特别是在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问题上,对罪犯积极改造动机的产生和维持会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否则会削弱某些罪犯的改造积极性。 2、罪犯群体的影响。如果罪犯所在群体积极改造气氛浓厚,在其他罪犯的影响及群体压力作用下,罪犯也会表现出积极改造行为,虽然此时的行为并不一定就是积极改造动机所推动的,但经过一段时间后,就可能由被迫的行为变为自觉主动的行为。反之形成积极改造动机难度就较大。 3、对罪犯的考核制度。考核的公正性、合理性,对罪犯的改造动机有直接影响。能对罪犯起到激励作用,激发罪犯产生积极改造动机。反之会使罪犯产生困惑,甚至会因不公正的考核而与监狱民警产生对立情绪,以致引发过激行为。 4、对罪犯的教育。在监狱中对服刑罪犯的教育主要有文化教育、道德教育、政治教育、法制教育、技术教育等,这些教育不仅对提高罪犯自身素质有很大帮助,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对激发罪犯的积极改造动机也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 5、监狱的物质环境。如果罪犯的基本生活需要都能满足,在此基础上,罪犯才更易于产生改造向善的高层次需要。如果监狱的物质环境较差,罪犯的生存条件恶劣,那么罪犯就会更多地考虑改善生活等低层次需要,而无暇顾及改造向善的高层次需要。
分析罪犯的积极改造动机是怎样形成的? (一)动机来源于需要,而需要转化为行为动机必须与一定的诱因条件相联系。因此,罪犯改造动机的产生有两个条件:一是罪犯的需要,二是满足需要的对象、条件或可能性(即外部诱因)的存在。 (二)积极改造动机不是罪犯一入狱就可以产生,也并非每一个罪犯都有,而是在监狱的改造和教育及多种因素的促进下形成的。要从以下两方面入手: 第一,激发罪犯产生改造向善的需要。这要从三个方面来入手: 其一,帮助罪犯正确认识其犯罪行为的性质。通过组织罪犯进行文化、法律、道德等方面知识的学习,在提高文化水平、增长法律知识、掌握道德规范的基础上,使罪犯深刻认识到其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恶劣性质,进而认罪服判; 其二,帮助罪犯对犯罪后果进行客观评价。这种评价不仅是站在罪犯自己的立场上,还要使罪犯学会站在被害人的立场上来对事物进行评判,从而进一步加深罪犯对其犯罪危害性的认识; 其三,促使罪犯产生自我悔恨心理并萌生改变自己的愿望。当罪犯憎恨那个犯罪的“旧我”,产生改变“旧我”、重塑“新我”的愿望时,其改造向善的需要就形成了。改造向善需要的形成,使罪犯积极改造动机的产生具有了内在动力。 第二,提供适当的外部诱因条件。当罪犯产生了改造向善的需要时,监狱机关应该为罪犯设置多种多样的激励罪犯积极改造的措施,亲人也要殷切期望他改好并以实际行动全力支持他等。在这些外部诱因的作用下,罪犯改造向善的需要才可以顺利转变为积极改造动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