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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煤层的采掘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严禁采用水力采煤法、倒台阶采煤法或者其他非正规采煤法;(2)容易自燃的突出煤层在无突出危险区域或者采取区域防突措施有效的区域进行放顶煤开采时,煤层瓦斯含量不得大于6m³/t;(3)采用上山掘进时,上山坡度在25°~45°的,应当制定包括加强支护、减小巷道空顶距等内容的专项措施,并经煤矿总工程师批准;当上山坡度大于45°时,应当采用双上山掘进方式,并加强支护,减少空顶距和空顶时间;(4)坡度大于25°的上山掘进工作面采用爆破作业时,应当采用深度不大于1.0m的炮眼远距离全断面一次爆破;(5)预测或者认定为突出危险区的采掘工作面严禁使用风镐作业;(6)掘进工作面与煤层巷道交叉贯通前,被贯通的煤层巷道必须超过贯通位置,其超前距不得小于5m,并且贯通点周围10m内的巷道应当加强支护。在掘进工作面与被贯通巷道距离小于50m的作业期间,被贯通巷道内不得安排作业,保持正常通风,并且在掘进工作面爆破时不得有人;在贯通相距50m以前实施钻孔一次打透,只允许向一个方向掘进;(7)在突出煤层的煤巷中安装、更换、维修或者回收支架时,必须采取预防煤体冒落引起突出的措施;(8)突出矿井的所有采掘工作面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