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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在原告陈某与被告厦门M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M公司向海沧区法院递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认为本案租赁房屋和被告住所地位于厦门市湖里区,不应由海沧区法院管辖,要求将案件移送至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海沧区法院以原告陈某某系台湾地区居民,本案属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该院集中管辖的涉台案件为由,驳回M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M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厦门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海沧区法院认为,M公司于2015年起诉台湾籍当事人胡某时,曾向该院提起诉讼,可见其对厦门市涉台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是明确知晓的。但在本案中,该公司在明知涉案当事人陈某为台湾籍的情况下,仍提出管辖权异议,甚至在被驳回异议申请后提出上诉,明显存在恶意,该行为干扰法庭调查,滥用管辖权异议,严重浪费司法资源,妨碍民事诉讼的正常有序进行。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M公司在两个案件中委托的是同一诉讼代理人。作为专业的执行律师,应具备相应的法律职业素养,运用自己的专业能力为委托人谋取合法正当利益,指导当事人遵守诚信原则,而非滥用诉讼权利,妨害审判活动进行。为教育当事人,营造良好的诉讼环境和培养诚信的诉讼秩序,海沧区法院决定对M公司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 ——选自中国法院网【缺少答案,请补充】
【案情】:张鑫居住在银川市兴庆区福星苑小区,是惠特佳工贸有限公司老总(法定代表人)。2015年9月1日,张鑫23:45分开着公司(惠特佳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奔驰轿车(车牌为宁A4689)回家,将车停放在自己家购买的地下停车位上,第二天早上7:30张鑫准备开车上班,发现车位上的车不见了,张鑫立即向物业反映情况并查看当天监控发现该车在7:00分开出地下停车场,但看不清开车人图像。物业人员提醒张鑫应马上报警处理,张鑫于2015年9月4日报警。警察调查中物业反映:该车位是张鑫的妻子李芳购买的。小区地下停车场是封闭式管理,业主应缴纳管理费后办理磁卡,车辆应刷卡进出停车场。因张鑫家近两年都没有交物业费及车位管理费,因停车多次与车库值班人员发生冲突,并强行进出地下停车场,为避免冲突,值班人员一般看到是张鑫家的车(车牌为宁A4689)开出来就拉杆放行,丢车当天7:00该车鸣笛值班人员只好拉杆让该车开出车库,没有看清是谁开的该车。另查,该车是工贸公司2010年5月购买,价值386840元,2015年10月保险公司赔偿车辆丢失损失296000元,至今公安未破案。张鑫在2015年12月补交物业费后,2016年1月将福星苑小区物业公司及房地产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车辆丢失损失。 【附材料】 民事起诉起诉状 原告:惠特佳工贸有限公司,地址宁夏银川兴庆区上海东路102号。电话0951-12356xx。 法定代表人:张鑫,该公司总经理,电话:139095112xx。 被告:宁夏众一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宁夏银川兴庆区北京东路130号,电话:0951-12356xx。 法定代表人:王x,该公司董事长,电话1380951145xx。 被告:宁夏众一物业有限公司,地址宁夏银川兴庆区北京东路123号。电话0951-1234666。电话:0951-12356xx。 法定代表人:张x,该公司经理,电话1350951789xx。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原告丢失车辆额违约责任向原告支付赔偿款386840元; 2.判令被告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理由: 2015年9月1日,原告公司经理张鑫23:45分开该公司的奔驰轿车(车牌为宁A4689)回家,将车停放在自己家购买的地下停车位上,第二天早上7:30张鑫准备开车上班,发现车位上的车不见了。随后张鑫报警,至今公安未破案,该车辆价值386840元。二被告未尽到保管责任,应承担原告车辆丢失的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二被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起诉人:惠特佳工贸有限公司 2016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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