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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米 直径0.6米 高1.2米 2024-11-30 1. 在航机动船应显示:  (1)在前部一盏桅灯;  (2)第二盏桅灯,后于并高于前桅灯;长度小 于50米的船舶,不要求显示该桅灯,但可以这样 做;  (3)两盏舷灯;  (4)一盏尾灯。 2024-11-30 88 2024-11-30 89 2024-11-30 90 2024-11-30 91 2024-11-30 92 2024-11-30 93 2024-11-30 94 2024-11-30 95 2024-11-30 96 2. 气垫船在非排水状态下航行 时,除本条1款规定的号灯外, 还应显示一盏环照黄色(黄 色)闪光灯。 2024-11-30 97 2024-11-30 98 2024-11-30 99 2024-11-30 100 2024-11-30 101 2024-11-30 地效船只有在起飞、降落和贴 近水面飞行时,才应显示高亮 度的环照红色闪光灯  3. (1)长度小于12米的机动船, 可以显示一盏环照白灯和舷灯 以代替本条1款规定的号灯;  (2)长度小于7米且其最高速 度不超过7节的机动船,可以显 示一盏环照白灯以代替本条1款 规定的号灯。如可行也应显示 舷灯; 2024-11-30 103  (3)长度小于12米的机动船的桅灯或 环照白灯,如果不可能装设在船的 首尾中心线上,可以离开中心线显 示,条件是其舷灯合并成一盏,并 应装设在船的首尾中心线上,或尽 可能地装设在接近该桅灯或环照白 灯所在的首尾线处。 2024-11-30 104 2024-11-30 105 2024-11-30 106 2024-11-30 107 2024-11-30 108 2024-11-30 109 2024-11-30 110 2024-11-30 111 2024-11-30 112 第二十三条 在航机动船 2024-11-30 113  1. 机动船当拖带时应显示:  (1)垂直两盏桅灯,以取代第二十三条1款 (1)项或1款(2)项规定的号灯。 当从拖船船尾量到被拖物体后端的拖带长度 超过200米时,垂直显示三盏这样的号灯;  (2)两盏舷灯;  (3)一盏尾灯;  (4)一盏拖带灯垂直于尾灯的上方;  (5)当拖带长度超过200米时,在最易见处 显示一个菱形体号型。 2024-11-30 114 2024-11-30 115 2024-11-30 116 2024-11-30 117 2024-11-30 118 2024-11-30 119 2024-11-30 120 2024-11-30 121 2024-11-30 122 2024-11-30 123 2024-11-30 124 2024-11-30 125 2024-11-30 126 2024-11-30 127 2024-11-30 128 2024-11-30 129 2024-11-30 130 2. 当一顶推船和一被顶推船牢固地连接成为 一组合体时,则应作为一艘机动船,显示第二 十三条规定的号灯。 3. 机动船当顶推或旁拖时,除组合体外,应 显示:  (1)垂直两盏桅灯,以取代第二十三条1款(1) 项或1款(2)项规定的号灯;  (2)两盏舷灯;  (3)一盏尾灯。 2024-11-30 131 2024-11-30 132 2024-11-30 133 2024-11-30 134 2024-11-30 135 2024-11-30 136 2024-11-30 137 2024-11-30 138 2024-11-30 139 2024-11-30 140 2024-11-30 141 2024-11-30 142 2024-11-30 143 2024-11-30 144 2024-11-30 145 2024-11-30 146 拖带和顶推(续上表 ) 1. 在航帆船应显示:  (1)两盏舷灯;  (2)一盏尾灯。 2024-11-30 147 2024-11-30 148 2024-11-30 149 2024-11-30 150 2024-11-30 151 2. 在长度小于20米的帆船上,本条1款规定的 号灯可以合并成一盏,装设在桅顶或接近桅顶 的最易见处。 2024-11-30 152 2024-11-30 153 2024-11-30 154 2024-11-30 155 2024-11-30 156 3. 在航帆船,除本条2款规定的号灯外,还可 在桅顶或接近桅顶的最易见处,垂直两盏环照 灯,上红下绿。但这些环照灯不应和本条2款 所允许的合色灯同时显示。 2024-11-30 157 2024-11-30 158 2024-11-30 159 2024-11-30 160 2024-11-30 161 4. (1)长度小于7米的帆船,如 可行,应显示本条1或2款规定的号 灯。但如果不这样做,则应在手边 备妥白光的电筒一个或点着的白灯 一盏,及早显示,以防碰撞。  2024-11-30 162 2024-11-30 163 2024-11-30 164 2024-11-30 165 2024-11-30 166 (2)划桨船可以显示本条为帆船 规定的号灯,但如不这样做,则应 在手边备妥白光的电筒一个或点着 的白灯一盏,及早显示,以防碰撞。 5. 用帆行驶同时也用机器推进的 船舶,应在前部最易见处显示一个 圆锥体号型,尖端向下。 2024-11-30 167 2024-11-30 168 2024-11-30 169 2024-11-30 170 2024-11-30 171 第二十五条 在航帆船和划浆船 2024-11-30 172 1. 从事捕鱼的船舶,不论在航还是锚泊,只应 显示本条规定的号灯和号型。 2. 船舶从事拖网作业,即在水中拖曳爬网或其 他用作渔具的装置时,应显示:  (1)垂直两盏环照灯,上绿下白,或一个由上 下垂直、尖端对接的两个圆锥体所组成的号型;  (2)一盏桅灯,后于并高于那盏环照绿灯;长 度小于50米的船舶,则不要求显示该桅灯,但可 以这样做;  (3)当对水移动时,除本款规定的号灯外, 还应显示两盏舷灯和一盏尾灯。 2024-11-30 173 2024-11-30 174 2024-11-30 175 2024-11-30 176 2024-11-30 177 2024-11-30 178 2024-11-30 179 2024-11-30 180 2024-11-30 181 2024-11-30 182 2024-11-30 183 2024-11-30 184 2024-11-30 185 2024-11-30 186 2024-11-30 187 2024-11-30 188 3. 从事捕鱼作业的船舶,除拖网作业者外, 应显示:  (1)垂直两盏环照灯,上红下白,或一 个由上下垂直、尖端对接的两个圆锥体所组 成的号型;  (2)当有外伸渔具,其从船边伸出的水 平距离大于150米时,应朝着渔具的方向显 示一盏环照灯或一个尖端向上的圆锥体号 型;  (3)当对水移动时,除本款规定的号灯 外,还应显示两盏舷灯和一盏尾灯。 2024-11-30 189 2024-11-30 190 2024-11-30 191 2024-11-30 192 2024-11-30 193 4. 本规则附录二中规定的额外信号适用于在 其他捕鱼船舶邻近从事捕鱼的船舶。  5. 船舶不从事捕鱼时,不应显示本条规定 的号灯或号型,而只应显示为其同样长度的船 舶所规定的号灯或号型。 2024-11-30 194 2024-11-30 195 2024-11-30 196 1. 失去控制的船舶应显示: (1)在最易见处,垂直两盏环照红灯; (2)在最易见处,垂直两个球体或类似 的号型; (3)当对水移动时,除本款规定的号灯 外,还应显示两盏舷灯和一盏尾灯。 (注意:不显示前后桅灯) 2024-11-30 197 2024-11-30 198 2024-11-30 199 2024-11-30 200 2024-11-30 201 2. 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除从事清除水 雷作业的船舶外,应显示: (1)在最易见处,垂直三盏环照灯,最上和最下 者应是红色,中间一盏应是白色; (2)在最易见处,垂直三个号型,最上和最下者 应是球体,中间一个应是菱形体; (3)当对水移动时,除本款(1)项规定的号灯 外,还应显示桅灯、舷灯和尾灯; (4)当锚泊时,除本款(1)和(2)项规定的 号灯或号型外,还应显示第三十条规定的号灯 或号型。 2024-11-30 202 2024-11-30 203 2024-11-30 204 2024-11-30 205 2024-11-30 206 2024-11-30 207 2024-11-30 208 2024-11-30 209 2024-11-30 210 2024-11-30 211 2024-11-30 212 2024-11-30 213 2024-11-30 214 2024-11-30 215 2024-11-30 216 2024-11-30 217 2024-11-30 218 2024-11-30 219 2024-11-30 220 2024-11-30 221 2024-11-30 222 2024-11-30 223 2024-11-30 224 2024-11-30 225 2024-11-30 226 2024-11-30 227 2024-11-30 228 限于吃水的船舶,除第二十三条为机动船规定 的号灯外,还可在最易见处垂直显示三盏环照 红灯,或者一个圆柱体。 2024-11-30 229 2024-11-30 230 2024-11-30 231 2024-11-30 232 2024-11-30 233 1. 执行引航任务的船舶应显示: (1)在桅顶或接近桅顶处,垂直两盏环照灯,上 白下红; (2)当在航时,外加舷灯和尾灯; (3)当锚泊时,除本款(1)项规定的号灯外,还 应显示第三十条对锚泊船规定的号灯或号型。  2. 引航船当不执行引航任务时,应显示为其同 样长度的同类船舶规定的号灯或号型。 2024-11-30 234 2024-11-30 235 2024-11-30 236 2024-11-30 237 2024-11-30 238 2024-11-30 239 2024-11-30 240 2024-11-30 241 2024-11-30 242 1. 锚泊中的船舶应在最易见处显示: (1)在船的前部,一盏环照白灯(夜间) 或一个球体(白天小于50米); (2)在船尾或接近船尾并低于本款(1) 项规定的号灯处,一盏环照白灯(大 于50米)。 2024-11-30 243 2. 长度小于50米的船舶,可以 在最易见处显示一盏环照白灯, 以取代本条1款规定的号灯。 3. 锚泊中的船舶,还可以使用 现有的工作灯或同等的灯照明 甲板,而长度为100米及100米 以上的船舶应当使用这类灯。 2024-11-30 244 2024-11-30 245 2024-11-30 246 2024-11-30 247 2024-11-30 248 2024-11-30 249 2024-11-30 250 2024-11-30 251 2024-11-30 252 2024-11-30 253 4. 搁浅的船舶应显示本条1或2款 规定的号灯,并在最易见处外加: ◦(1)垂直两盏环照红灯; (2)垂直三个球体。 5. 长度小于7米的船舶,不是在狭 水道、航道、锚地或其他船舶通常 航行的水域中或其附近锚泊时,不 要求显示本条1和2款规定的号灯或 号型。 6. 长度小于12米的船舶搁浅时, 不要求显示本条4款(1)和(2) 项规定的号灯或号型。 2024-11-30 254 2024-11-30 255 2024-11-30 256 2024-11-30 257 2024-11-30 258 2024-11-30 259 2024-11-30 260 2024-11-30 261 2024-11-30 262 1.正确显示 每一船舶应遵守《规则》的规定, 正确显示号灯和号型,使他船了 解本船的种类、大小、动态和工 作性质等,以便及时和正确地判 断会遇形势、碰撞危险和避让关 系,采取避让行动以避免碰撞。 2024-11-30 263 在显示号灯和号型时应注意以下各 点∶ 1)开航前应测试和检查号灯是否正 常,并备妥号型; 2)在交接班时应检查号灯是否工作 正常,若发现损坏或熄灭,应及时 更换或修复; 3)按规定显示号灯和号型,并把该 工作纳入到驾驶台例行工作程序中 严格执行; 2024-11-30 264 4)注意检查本船有无其他会被误认为或干扰号 灯特性的灯光。若有的话,则要及时清除; 5)不得显示不符合本船情况的号灯和号型。如 因主机故障而处于失控状态的船舶,应立即显 示失控船的号灯与号型,而在故障排除后要立 即关闭失控船的号灯和号型; 6)严格执行号灯和号型的显示要求,不应借口 附近没有船或他船可能看不到本船的号灯和号 型而不予显示; 2024-11-30 265 2.正确识别  识别号灯和号型是互见中本船了解来船种类、 大小、动态、工作性质等信息的重要手段。要 正确、充分利用这一手段,需要注意以下各点∶ 1)保持正规的了望,及早发现并正确识别来船 的号灯和号型; 2024-11-30 266 2)在处理所获得他船号灯和号型的原始信息(如号 灯的数量、位置、颜色等特性等)时,要特别注意 这些信息的两个特征∶ (1)确定性。 例如,看到号灯就说明有他船存在;看到两盏白桅 灯和红绿舷灯,说明来船是在航机动船;看到显示 红白红垂直三盏环照灯,说明来船操纵能力受到限 制。若来船两盏桅灯的水平张角迅速减小(俗称 “关门”),说明来船朝着本船转向;若水平张角 迅速增大(俗称“开门”),说明来船背着本船转向。 2024-11-30 267 (2)模糊性。例如,仅看到一盏白灯就有多种可 能性∶①机动船的桅灯;②尾灯;③小型船舶的 锚灯;④小型帆船或划桨船显示的号灯;⑤我 国非机动船航行或锚泊时的号灯等。 2024-11-30 268 在识别号灯和号型时,要注意各种号灯的法定 能见距离大小不一,实际发现号灯时的距离和 号灯的法定能见距离也不完全相同,要利用首 先获得的信息及时作出初步的判断,并积极收 集更多的信息以扩大确定性,减少模糊性。对 于存在多种可能性(模糊性)的信息,不能盲目 作出肯定性的判断,防止作出错误的判断,并 考虑到本船处于不利的或危险的情况而加以戒 备。 2024-11-30 269 3)注意实践中存在他船的号灯和号型不符合规 范或显示号灯和号型不正确的可能性,并尽力 防止由此导致的错误判断。 4)注意到他船可能是按地方当局制定的关于号 灯、号型的特殊规定显示号灯和号型,不能仅 按《规则》规定的号灯和号型作为标准进行识 别。 2024-11-30 270 在互见中用号笛鸣放的目的: (1)为表明本船的动向; (2)为了使两船行动取得协调; (3)为了表示怀疑来船的意图或行动; 2024-11-30 271 1.定义(第三十二条)  1)“号笛(Whistl 出规定笛声并符合本规则附录三所载 规格的任何声响信号器具。  2)“短声(Short Blast)”一词,指历 时约一秒钟的笛声。  3)“长声(Prolonge 指历时四到六秒钟的笛声。 2024-11-30 272 2.声号设备的配备(第三十三条) (1)船长≥12米的船舶应配备一个号 笛和一个号钟; (2)船长≥100米的船舶除号笛和号 钟外还应配备一面号锣; (3)船长<12米的船舶不要求配备 上述声响设备 如不配备,应配置能够鸣放有效声 号的设备 2024-11-30 273 可用操纵号灯表示上述声号,注意: (1)灯应垂直地高于前桅灯不少于2米,或垂直 地高于或低于后桅灯不少于2米; (2)每闪历时约一秒钟,各闪间隔应约一秒钟, 前后信号的间隔应不少于十秒钟; (3)操纵号灯是一盏环照白灯,能见距离至少为 5海里; 2024-11-30 274 第三十四条操纵和警告信号 1.当船舶在互见中,在航机动船按本规则准许或要求进 行操纵时,应用号笛发出下列声号表明之: ——一短声表示“我船正在向右转向”; ——二短声表示“我船正在向左转向”; ——三短声表示“我船正在向后推进”。 2.在操纵过程中,任何船舶均可用灯号补充本条 1 款规 定的笛号,这种灯号可根据情况予以重复: (1)这些灯号应具有以下意义: ——一闪表示“我船正在向右转向”; ——二闪表示“我船正在向左转向”; ——三闪表示“我船正在向后推进”。 2024-11-30 2024-11-30 276 在任何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不论是白天还是夜 间,都应当鸣放规定的声号,以引起来船的注意。 2024-11-30 277 1. 声号的器具 (1)号笛(whistl 声的蒸汽笛、压缩空气笛或电笛,其听程约为 2海里; (2)号钟(bell)及号锣(gon 1海里。注意:实际听程极易变化,主要取决 于天气情况; 2024-11-30 278 2. 使用中的注意 (1)短声(short blast):历时约一秒钟; (2)长声(prolonge (3)互见后应使用操纵声号来协调工作; 2024-11-30 279 号笛:指可以发出规定号声的任何声响信号器具,用以表示其航行动向。 短声:指历时约1 秒的笛声。 长声:指历时4 秒至6 秒的笛声。 1.当船舶在互见中,在航机动船按本规则准许或要求进行操纵时,应用号 笛发出下列声号表明之: ◎一短声 表示"我船正在向右转向"; ◎二短声 表示"我船正在向左转向"; ◎三短声 表示"我船正在向后推进"。 2.在操纵过程中,任何船舶均可用灯号补充本条 1 款规定的笛号,这种灯 号可根据情况予以重复: (1)这些灯号应具有以下意义: ◎一闪 表示"我船正在向右转向"; ◎二闪 表示"我船正在向左转向"; ◎三闪 表示"我船正在向后推进"。 (2)每闪历时应约 1 秒,各闪应间隔约 1 秒,前后信号的间隔应不少于 10 秒; 2024-11-30 281 (1)一艘企图追越他船的船应遵照第九条 5 款(1)项的规 定,以号笛发出下列声号表示其意图: --二长声继以一短声,表示"我船企图从你船的右舷追越 "; --二长声继以二短声,表示"我船企图从你船的左舷追越 "; (2)将要被追越的船舶,当按照第九条 5 款(1)项行动时, 应以号笛依次发出下列声号表示同意: --一长、一短、一长、一短声。 2024-11-30 282 一长声信号 船舶在驶近可能被居间障碍物遮蔽 他船的水道或航道的弯头或地段时, 应鸣放一长声。该声号应由弯头另 一面或居间障碍物后方可能听到它 的任何来船回答一长声 《规则》第三十六条引起注意地信号 2024-11-30 283 ( 有必要引起他船注意,任何船舶可以发生灯光 或声响信号,注意: (1)一种信号不致被误认为本规则其他所准 许的任何信号;任何信号:包括突耀火焰,帆 船可用手电筒或探照灯照明船帆。 (2)可用不致妨碍任何船舶的方式把探照灯 的光束指向危险方向。尤其注意:不应使用那 些可能与遇险信号的信号。 2024-11-30 284 《规则》第三十七条 船舶遇险并需要救助时,应使用或显示本规则附 录四规定的信号。 遇险信号与海上避碰不相干,但是为了使危险信 号得到最广泛的船舶,所以以附录四给出。 2024-11-30 285 1)下列信号,不论是一起或分别使用或显示,均表 示遇险需要救助: (1)每隔约1分钟鸣炮或燃放其他爆炸信号一次; (2)以任何雾号器具连续发声; (3)以短的间隔,每次放一个抛射红星的火箭或信 号弹; (4)以任何发信号方法发出的由《莫尔斯信号规则》 中的···━ ━ ━···(SOS)信号构成的信号; (5)无线电话发出“梅代”(MAYDAY)语言的信号 2024-11-30 286 6)《国际简语信号规则》中表示遇险的信号 N. (7)由一个球体或任何类似球的物体及在其上方或 下方的一面方旗所组成的信号; (8)船上的火焰(如从燃着的柏油桶、油桶等发出的 火焰); (9)火箭降落伞式或手持式的红色突耀火光; (10)放出橙色烟雾的烟雾信号; (11)两臂侧伸,缓慢而重复地上下摆动; (12)无线电报报警信号; (i)甚高频第70频道,或 (ii)2187.5kHz,8414.5kHz,4207.5kHz, 6312kHz,12577kHz,或16804.5kHz频率上的 中频/高频; 2024-11-30 287 (13)船舶的Inmarsat或其他移动卫星业务提供的 船舶地球站发出的船到岸遇险报警信号; (14)由无线电应急示位标发出的信号; (15)无线电通信系统发出的经认可的信号,包括 救生艇筏雷达应答器。 2)除为表示遇险需要救助外,禁止使用或显示上述 任何信号以及可能与上述任何信号相混淆的其他信 号。 3)应注意《国际信号规则》的有关部分,《商船搜 寻和救助手册》的有关部分,以及下述的信号: (1)一张橙色帆布上带有一个黑色正方形和圆圈或 者其他合适的符号(供空中识别); (2)海水染色标志。 2024-11-30 288  见银海教材143、144页 2024-11-30 2024-11-30 锚泊中的船舶,应以每次不超过 1 分钟的间隔 急敲号钟约 5秒。长度为 100 米或 100 米以上 的船舶,应在船的前部敲打号钟,并应在紧接 钟声之后,在船的后部急敲号锣约 5 秒钟。此 外,锚泊中的船舶,还可以连续鸣放三声,即 一短、一长和一短声,以警告驶近的船舶注意 本船位置和碰撞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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