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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具有如下效力:(1)在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因此,提存后,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即归消灭,债务人不再负清偿责任。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2)在提存人与提存部门之间的效力。提存成立后,提存部门有保管提存物的义务。提存部门应当采取适当的方法妥善保管提存物,以防毁损、变质。对不宜保存的、债权人到期不领取或者超过保管期限的提存物,提存部门可以拍卖,保存其价款。(3)在提存部门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提存成立后,债权人不仅有受领提存物的权利,也有请求交付提存物的权利。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但是,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缺少答案,请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