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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处罚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违法情节及具体情形: 1. 严重: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且未主动停止使用、营业的; 2. 较重:存在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检查规则中涉及消防安全技术条件的重要事项3项以上未主动停止使用、营业的; 3. 一般:存在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检查规则中涉及消防安全技术条件的重要事项1项以上3项以下,且未主动停止使用、营业的; 4. 较轻:存在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检查规则中涉及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消防安全管理等重要事项与承诺不符,且未主动停止使用、营业的; 5. 轻微:主动停止使用、营业的。 量罚幅度(为具体罚款金额): - 严重: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罚款(元××≤30万元); - 较重: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罚款(元××≤24.6万元); - 一般: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罚款(元××≤19.2万元); - 较轻: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罚款(元××≤13.8万元); - 轻微: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罚款(元××≤8.4万元)。【缺少答案,请补充】
违法行为:公众聚集场所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处罚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违法情节及具体情形: 1. 严重: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且未主动停止使用、营业的; 2. 较重:存在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检查规则中涉及消防安全技术条件的重要事项3项以上与承诺不符,且未主动停止使用、营业的; 3. 一般:存在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检查规则中涉及消防安全技术条件的重要事项1项以上3项以下与承诺不符,且未主动停止使用、营业的; 4. 较轻:存在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检查规则中涉及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消防安全管理等重要事项与承诺不符,且未主动停止使用、营业的; 5. 轻微:主动停止使用、营业的。 量罚幅度(为具体罚款金额): - 严重: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罚款(元××≤30万元); - 较重: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罚款(元××≤24.6万元); - 一般: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罚款(元××≤19.2万元); - 较轻: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罚款(元××≤13.8万元); - 轻微: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罚款(元××≤8.4万元)。【缺少答案,请补充】
违法行为: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处罚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违法情节及具体情形: 1. 严重:疏散楼梯、安全出口设置的形式和数量不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 2. 较重:按标准应当设置而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照明、疏散指示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的; 3. 一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 按标准应当设置而未设置的消防设施、器材数量占此类总数量10%以上的;2. 按标准应当设置而未设置的消防设施、器材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消防设施数量占该类总数量10%以上的; 4. 较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 按标准应当设置而未设置的消防设施、器材数量占此类总数量10%以下的;2. 按标准应当设置而未设置的消防设施、器材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消防设施数量占该类总数量10%以下的; 5. 轻微:按标准应当设置而未设置的消防设施、器材,按类1类,或者其他情形的。 量罚幅度(为具体罚款金额): - 严重:4.1万元≤××≤5万元; - 较重:3.2万元≤××≤4.1万元; - 一般:2.3万元≤××≤3.2万元; - 较轻:1.4万元≤××≤2.3万元; - 轻微:5000元≤××≤1.4万元。【缺少答案,请补充】
违法行为: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处罚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违法情节及具体情形: 1. 严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严重损坏或者瘫痪,无法使用的; 2. 较重: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消防设施类,5类以上的; 3. 一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 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单类消防设施、器材占此类总数量10%以上,但不影响系统整体运行的;2. 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消防设施类,3类以上5类以下的; 4. 较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 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单类消防设施、器材占此类总数量10%以下,但不影响系统整体运行的;2. 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消防设施类,2类的; 5. 轻微: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消防设施类,1类,或者其他情形的。 量罚幅度(为具体罚款金额): - 严重:4.1万元≤××≤5万元; - 较重:3.2万元≤××≤4.1万元; - 一般:2.3万元≤××≤3.2万元; - 较轻:1.4万元≤××≤2.3万元; - 轻微:5000元≤××≤1.4万元。【缺少答案,请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