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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4月11日,陈小白向陆吉安借款10万元,还款期限为2021年10月10日。陆吉安要求陈小白提供担保人,陈小白分别找到了李爱国、郑小爱、戴小新三人,李爱国用自己的房屋作抵押,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约定抵押担保期间为一年。5月1日,郑小爱用自己的一栋两层的楼房与陆吉安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房屋的抵押登记,5月4日,郑小爱又将建造该楼房的建设用地(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房屋占地面积)抵押给齐小川,并办理了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戴小新和陆吉安约定用自己的房屋为陈小白的借款设立质权担保,并向陆吉安交付了房屋。李爱国、郑小爱未与陆吉安约定行使抵押权的顺序与份额。8月5日,李爱国未经陆吉安同意,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王小明,租期3年。陈小白用借款购买了一辆大货车,并投保了商业险,一日,陈小白驾驶该货车至一交叉路口处,因所载货物超高刮倒路上线路,致使路上线路、路边房屋及车辆不同程度受损,陈小白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万余元。遂向A保险公司申请理赔,A公司以货车未投保货险且车辆所载货物超高,该事故不在保险赔偿的范围为由拒赔。随后,A公司电话回访,询问陈小白是否需要销案,陈小白以为确实无法赔偿,遂同意销案。后查明,双方订立的保险合同中无任何条款约定车辆所载货物超高属于免赔情形。11月1日,陆吉安行使抵押权拍卖李爱国的房屋,被迟丽华购得。问题1:陈小白和陆吉安之间的借款合同何时成立?问题2:陆吉安和齐小川对郑小爱的楼房与建设用地各自享有的抵押权的范围是?问题3:陆吉安是否可以主张其对戴小新房屋的质权?问题4:陆吉安行使抵押权时是否有顺序或者份额上的限制?问题5:陈小白与A保险公司达成的销案协议是否可撤销?问题6:迟丽华能否要求王小明腾退房屋?
年4月12日,大鹏公司与天蓝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工程发包给天蓝公司施工。合同约定,由天蓝公司为大鹏公司承建某小区项目中的商品房建设。标的总额为10亿元,2023年5月1日完成建设,若一方违约,则需支付合同总标的额10%的违约金。2021年4月20日,大鹏公司为筹集建设款,以该小区项目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向建设银行贷款7亿元,借款期限为3年,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王亮提供保证担保,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份额。郭林以自己的A汽车提供抵押,但未办理抵押登记。4月28日,郭林又将A汽车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张云,当日就交付了A汽车。2022年11月20日,大鹏公司取得预售许可证。2023年2月15日,大鹏公司与李耀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大鹏公司将A房出售给李耀国。同年3月1日,大鹏公司又将A房屋卖给不知情的张水流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张水流交付了全部购房款。房屋竣工后,大鹏公司为张水流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2023年5月1日,天蓝公司未能按期完工。直至5月20日才完工,并给大鹏公司造成300万元的损失。住宅楼竣工验收后,大鹏公司未能按期偿还建设银行借款,并欠付天蓝公司工程款1亿元,天蓝公司多次催促大鹏公司支付工程款未果。建设银行和天蓝公司向法院主张权利,法院依法拍卖了该住宅楼及建设用地使用权。问题1:王亮的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如何?问题2:建设银行能否对A汽车行使抵押权?问题3:李耀国能否要求大鹏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为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问题4:若天蓝公司将工程转包给英华公司,英华公司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大昌公司施工队,并且,英华公司拖欠大昌公司施工队工程款1000万元。施工队在协商未果后,向法院起诉,该如何列明被告?问题5:天蓝公司能否向法院请求减少违约金的数额?若法院认为违约金过高,能否直接酌减违约金?问题 6:就拍卖所得价款,天蓝公司和建设银行应当如何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