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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甲公司没有履行出资义务。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实物作为出资的,须事先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并经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且应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手续。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甲公司未取得大厦的土地使用权证,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手续。 (2)丙公司设立后,可以对甲公司采取措施。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形式的失权通知,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3)丙公司与丁公司合并成立戊公司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且该决议须经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本案是由董事会作出决定后径直登记成立新公司,不符合规定。【缺少答案,请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