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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2017年10月26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法庭公开宣判了一件亲母弑子刑事案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在广州市越秀区西华路家中,趁家人离开之机,将事先准备好的约60粒安眠药喂食给被害人黎某乙,后用棉垫捂住黎某乙面部,再用丝巾勒住黎某乙脖子致其死亡。随后,黄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害人黎某乙自出生即被确诊大脑发育不良及软骨症,不会说话,生活不能自理,被害时年龄46岁。83岁的黄某某系黎某乙亲生母亲。庭上,黄某某称:“黎某乙三十多时大脑衰退加快,身体越来越差,后长期卧床长肉疮,很痛苦。我照顾他很辛苦,自己年纪大了,身体又不好,我担心自己先他离世。一个星期前,我思想斗争了很久,产生了喂他吃安眠药,让他在没有知觉的情况下弄死他的念头。”“他是我儿子,我从来没有嫌弃过他,也没有想放弃过他,近两年实在没办法,因为我的身体已经支撑不起照顾他。”并称被害人只有一个哥哥,她不能把一个那么重的责任给大儿子。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虽法不可恕,但情有可原”,相比其他恶性暴力犯罪“因恨而杀”,本案是“因爱而杀”,但生命是人的最高权力,任何人无权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权,即使是母亲也无权剥夺儿子的生命。鉴于黄某某犯罪动机恶性不大,人身危害性较低及具有自首等从宽情节,故建议法院对黄某某依法适用缓刑。 越秀区法院经审理于10月26日作出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决书认定黄某某有自首、犯罪时年满75周岁、认罪认罚、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等从宽量刑情节,“虽触犯法律构成犯罪,但其悲可悯,其情可宥”,最终法院决定对黄某某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宣判后,控辩双方一致表示对判决没有意见。 越秀区法院院长、本案审判长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主要是如何处理好情、理、法的关系,如何作出既合法理又合情理的判决,这是需要认真平衡和考量的。”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 第五条 【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十七条之一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自首】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问题:阅读上述材料,请从法理学中法与道德的关系分析该案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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