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食品有限公司增值税业务
甲食品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年11月发生下列经营业务:
(1)从某农业生产者处收购自产的花生,开具的收购凭证上注明收购价格为100 000元,货物验收入库;支付某运输企业运费800元(不含增值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月将该批花生全部领用,用于生产增值税税率为13%的副食品。
(2)销售副食品给某商场,并用本公司运输队车辆送货上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货物的价款为130 000元(不含增值税),运费为1 000元(不含增值税)。
(3)销售副食品给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800 000元。委托某公路运输企业运送,甲公司支付运费6 000元(不含增值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4)从某设备制造公司购进检测设备一台,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不含增值税价款60 000元。
(5)购进自用货运卡车一辆,支付不含增值税价款360 0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业务(1)中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