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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铁路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请根据这些规定回答相关问题: ### 一、双重预防机制与风险辨识 铁路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相关技术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风险等级划分**:风险等级一般从高到低划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低风险四个等级,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 **风险辨识**:铁路单位风险辨识分为全面辨识和专项辨识。 - 全面辨识每年开展一次,由铁路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开展,采取安全绩效奖惩等有效措施,全方位、全过程辨识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风险。新建、改建铁路建设工程投入运营前,应当组织开展全面辨识。 - 专项辨识根据需要开展,重点分析阶段性、临时性或者特定专业的风险动态辨识。专项辨识由铁路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指定安全管理部门、有关业务部门组织开展。 ### 二、隐患排查治理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铁路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和考核制度,推动全员自主开展隐患排查,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实现隐患排查、登记、评估、报告、监控、治理、销号的全过程记录和闭环管理。 铁路单位应当积极应用信息化、智能化技术手段和安全性能水平高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和新装备,减少和消除隐患。 **隐患排查机制**:铁路单位应当建立隐患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工作机制,结合本单位风险及防控情况,明确隐患排查的责任部门和人员、排查范围、程序、频次、统计分析、效果评价和评估改进等要求,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排查本单位的隐患。 隐患排查可与风险辨识统筹结合开展,针对排查出的隐患应当同步开展风险辨识与管控。 **隐患验收**: - 一般隐患整改完成后,应当由铁路单位负责人或其派出机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验收,出具整改验收结论,并由验收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 - 重大隐患治理完成后,铁路单位应当成立隐患治理验收组进行专项验收。隐患治理验收组组长为铁路单位主要负责人,成员由企业结合实际细化。治理验收应当根据隐患暴露出的问题全面评估,出具治理验收结论,并由组长签字确认。 - 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专项验收的,隐患治理验收组要对专项验收结论进行确认。 **铁路监管部门职责**:铁路监管部门应当汇总建立辖区重大安全风险清单,加强对重大风险管控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重点内容包括: (一)重大风险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建设情况; (二)重大风险登记、监测管控等落实情况; (三)重大风险应急措施和应急演练情况。 ### 三、铁路建设工程重大事故隐患判定(《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铁工程监规〔2023〕25号) #### (一)施工管理重大事故隐患 施工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专业分包单位无相应资质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项目主要负责人超过30日不在岗或未实质开展工作的; (三)危险性较大工程未按规定编制审批专项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未按规定开展专家论证审查的; (四)爆破、吊装、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密集场所动火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或未按要求履行作业审批手续的; (五)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资格证书;特种设备未取得使用登记证书即投入使用的; (六)生产生活区选址未经勘察及安全评估的; (七)场区内使用货车或报废客车载人的。 #### (二)隧道工程重大事故隐患 隧道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洞口高陡边仰坡未按设计要求开挖和加固防护,未按要求监测边仰坡变形,变形超出规定值的; (二)未按规定开展超前地质预报、围岩监控量测;超前地质预报结论与设计不符,监控量测数据异常变化,未采取措施处置的; (三)擅自改变开挖工法;初期支护未及时封闭成环;仰拱一次开挖长度超过规定值;安全步距超出要求;隧道作业面未配备警报、通信装置的; (四)反坡排水隧道、斜井的抽排水能力小于设计涌水量;未配置应急备用电源、抽排水设备的; (五)瓦斯等有毒有害气体隧道施工未安装有毒有害气体监测报警装置,监测报警后仍违规作业的;瓦斯隧道施工未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和防爆型作业机械的; (六)岩溶及富水破碎围岩区段施工,开挖前未按设计完成泄压或预加固措施的; (七)作业面出现突泥、涌水、涌沙、局部坍塌,支护结构扭曲变形或出现裂缝,且有不断增大趋势未及时撤离人员的; (八)复杂地质隧道发生影响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地质灾害后,未采取加强设计措施的; (九)内燃机车、自轮式运转设备、柴油发电设备在隧道内作业未安装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监测报警装置的。 #### (三)桥涵工程重大事故隐患 桥涵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水上作业平台、围堰、沉井等未进行专项设计,未按设计施工,施工期实际水位高于设计最高水位;围堰或沉井出现漏水、翻砂涌水、结构变形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二)超过8m(含)高墩施工过程中,模板加固、混凝土浇筑速度不符合专项施工方案要求的; (三)现浇梁支架、移动模架、挂篮等非标设备设施未经专项设计,未经预压、试吊等现场试验验证即投入使用或不按方案拆除;支架地基承载力不足的。 #### (四)基坑工程重大事故隐患 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基坑或开挖深度超过5m(含)基坑,土方开挖、支护、降水施工、变形监测未按照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或者基坑监测变形数据异常变化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 (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使用淘汰的工艺设备以及其他严重违反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强制性标准,存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现实危险,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 四、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国铁运输监〔2021〕31号) **施工安全责任**:参与营业线施工的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营业线施工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施工组织**:铁路营业线施工是铁路运输组织的重要内容,应当统筹兼顾运输和营业线施工,加强营业线施工组织和营业线施工期间的运输组织,按计划、有组织地推进各项营业线施工。 鼓励应用先进科学的技术、机具和方法,运用科技和信息化等手段加强营业线施工组织和安全风险管控。 **施工等级划分**:按照施工对铁路运输影响的程度,施工等级分为三级。 (一)I级施工:超出图定天窗时间且需要调整图定跨铁路运输企业旅客列车开行(含确认列车)或者施工时间长、影响范围大的大型站场改造、新线引入、信联闭改造、电气化改造、CTC中心系统设备及列控系统设备改造、换梁、上跨铁路构筑物【缺少答案,请补充】
以下为相关铁路工程建设及施工安全管理的法规条文: 1. 深度超过5m(含)基坑,土方开挖、支护、降水施工、变形监测未按照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或者基坑监测变形数据异常变化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2. 第八条 使用淘汰的工艺设备以及其他严重违反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强制性标准,存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现实危险,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3. 《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国铁运输监〔2021〕31号)相关条文: 第五条 参与营业线施工的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营业线施工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八条 铁路营业线施工是铁路运输组织的重要内容,应当统筹兼顾运输和营业线施工,加强营业线施工组织和营业线施工期间的运输组织,按计划、有组织地推进各项营业线施工。 鼓励应用先进科学的技术、机具和方法,运用科技和信息化等手段加强营业线施工组织和安全风险管控。 第十一条 按照施工对铁路运输影响的程度,施工等级分为三级。 (一)I级施工:超出图定天窗时间且需要调整图定跨铁路运输企业旅客列车开行(含确认列车)或者施工时间长、影响范围大的大型站场改造、新线引入、信联闭改造、电气化改造、CTC中心系统设备及列控系统设备改造、换梁、上跨铁路构筑物(电力线)、中断行车通信业务的通信网络设备等施工。 (二)II级施工:不需要调整图定跨铁路运输企业旅客列车开行(含确认列车)或者施工时间较长、影响范围较大的站场改造、新线引入、影响信联闭、CTC中心系统设备及列控系统设备改造、整锚段更换接触线或承力索、换梁、上跨铁路构筑物(电力线)、中断行车通信业务的通信网络设备等施工。 (三)III级施工:除I、II级施工以外的各类施工。 铁路运输企业结合实际明确各等级施工内容。 第十九条 施工方案审核确定后,施工单位应当与设备管理单位、行车组织单位按施工项目分别签订施工安全协议。 设备管理单位在自管范围内进行的维修作业,可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涉及到非自管设备时,应当与相关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 施工安全协议基本内容包括: (一)工程概况(施工项目、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范围)。 (二)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 (三)双方所遵循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 (四)安全防护内容、措施及结合部安全分工(根据工点、专业实际情况,由双方制定具体条款)。 (五)双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包括共同安全职责和双方各自安全职责)。 (六)违约责任和经济赔偿办法。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3. 《铁路工程建设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公布管理办法》(国铁工程监〔2018〕76号)相关条文: 第五条 失信行为根据行为性质、危害后果和影响程度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两类。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记录为一般失信行为: 1. 发生较大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铁路建设工程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 发生较大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铁路建设工程一般质量事故的; 3. 因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缺陷造成较大铁路交通事故的; 4. 不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 5. 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不具备铁路建设工程注册执业资格、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执业活动等不按有关注册执业管理规定履行职责的; 6. 未办理铁路建设工程项目开工手续擅自施工的或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7. 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审核)批准擅自使用的或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内容作出重大修改未报经原审批单位批准的; 8. 不履行铁路监管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9. 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向铁路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的。 达到前款第1、2项数量累计条件由最近一次事故发生地的铁路监管部门负责认定一般失信行为并告知。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记录为严重失信行为: 1. 发生重特大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或1年内累计发生2起及以上较大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 发生重特大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起及以上较大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 3. 因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缺陷造成重特大铁路交通事故的; 4. 向铁路监管部门瞒报、谎报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质量事故的; 5. 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的; 6. 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将铁路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 7. 超越资质、无资质或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铁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业务的; 8. 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9. 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法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10. 在铁路工程建设活动中弄虚作假编制或者出具虚假技术资料和试验、检验、检测结果的; 11. 1年内累计发生3次及以上相同类型的一般失信行为的。 达到前款第1、2项数量累计条件由最近一次事故发生地的铁路监管部门负责认定严重失信行为并告知;达到前款第11项数量累计条件的最近一次认定一般失信行为的铁路监管部门负责告知。 4. 《关于铁路工程投资估算预估算设计概(预)算执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安全生产费使用范围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 1. “洞口”(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通道口等)、“临边”(未安装栏杆的平台临边、无外架防护的层面临边、升降口临边、基坑沟槽临边、上下斜道临边等)、挖井、挖孔、沉井、泥浆池等防护、防滑设施 2. 施工场地安全围挡设施 3. 施工供配电及用电安全防护设施(漏电保护、接地保护、触电保护等装置,变压器、配电盘周边防护设施,电器防爆设施,防水电缆及备用电源等) 4. 各类机电设备安全装置 5. 工程有毒有害气体监测、通风设备设施,粉尘监测设备设施 6. 地质灾害监控防护设备设施 7. 防火、防爆、防触电、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等设备设施及备品 8. 机械设备(起重机械、提升设备、锅炉、压力器、压缩机等)上的各种保护、保险装置及安全防护措施 9. 爆破及交叉作业(穿越村镇、公路、河流、地下管线进行施工、运输等作业)所增设的防护、隔离、栏挡等防护措施 10. 支护及防治边坡滑坡设备 11. 高处作业中防止物体、人员坠落设置的安全带、棚、护栏等防护设施 12. 各种安全警示、警告标志【缺少答案,请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