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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5日下午,外地民工沈某在搬运货物时,不慎将刘某的衣服碰脏,两人发生争吵。刘某用购买的衣架砸向沈某,拳击打沈面部,引起群众围观,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后,让沈某先去医院看病,第二天与刘某一起到派出所处理。6月6日,沈某与刘某到派出所,沈将县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软组织挫伤)、病历、医疗费单据等交给办案民警,民警称沈某的伤情须做法医鉴定,否则不能处理。6月7日、8日、9日,沈某多次到派出所要求处理,民警都让其去做法医鉴定或以工作忙为由推拖。6月11日,沈某经鉴定为轻微伤。7月5日,民警通知双方到派出所调解。沈某不同意,民警称:“不同意调解也行,但要处理刘某是很难说的。”沈某只好接受调解。调解中,刘某否认拳击沈面部,不同意赔偿沈的医疗费。经民警向齐某及围观群众调查,证实了刘某的违法行为,刘才同意赔偿沈某医疗费等费用共计1000元。沈某认为误工费计算错误,办案民警称:“你一个外地民工,一天能挣几个钱?对方是国家干部,同意赔你钱就不错了!”沈某即与刘某签订了治安调解协议,收取了刘某的1000元赔偿金。7月25日,沈某听同事说刘某还应当赔偿其精神损害,遂找到办案民警,要求刘某增加赔偿费用,否则,要求公安机关给予刘某治安管理处罚。办案民警答复沈某:“此案已经办结,如果你对损害赔偿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